简述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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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篇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土地制度是我国古代生产关系的基础与核心。历代统治者都不断调整土地制度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生产力。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即井田制);封建社会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其中封建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三个部分。一、原始社会: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在原始社会前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们只有联合起来,集体劳动,才能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下求得生存和繁衍的机会。集体劳动必然要求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于是,土地便由氏族成员共同占有和使用,这便是人

2、类最早的土地制度。其特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共同开发管理,共享土地收益。 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产生了私有制,土地逐渐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共耕地,由村社成员集体耕种,收获用于祭祖、聚餐等公共开支;另一部分是分给各户的“份地”,由各户自己耕作和收获。土地开始由公有向私有过渡。二、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井田制井田制出现于商代(一说夏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井田一般由九块百亩的方田组成。当时,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面积为百亩(约合今三十一点二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因为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故名“井田

3、”。井田名义上归国王(国家)所有,国王把土地分封给各级贵族,受封者(奴隶主)可以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并要交一定的贡赋。奴隶主强迫奴隶集体耕种井田,无偿占有奴隶的劳动成果。因此,井田制的实质不是土地国有制,而是一种名为国有,实为奴隶主贵族所有的土地制度。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出现,使私田的开垦越来越多,各诸侯国的改革(如齐国“相地而衰征”、鲁国“初税亩”等)都在客观上承认了土地私有,促进了井田制的瓦解。到了战国,秦国商鞅变法明确规定: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此后,各国在改革中也先后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土地私有,标志着井田制彻底崩溃,代之而起的是多种形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三、

4、封建社会:封建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1.国家土地所有制任何一个封建王朝在建立之初,中央政府都会竭力控制一定数量的土地,以保证维护强大的国家机器所必需的财政收入。为了利用好这部分国有土地,统治者曾采取过多种土地经营制度。主要有:王莽时的“王田制”;曹魏、明、清的屯田制;西晋的占田制;北魏、隋、唐的均田制等。但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封建国家不可能从根本上抑制土地兼并,甚至听任地主、官僚、贵族兼并土地。于是,土地占有状况不断变化,基本趋势是:地主、官僚和贵族通过各种手段不断兼并农民和国家的土地,最终导致“富者连田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5、同时,封建国家控制的土地数量急剧减少,中央政府统治力量严重削弱。2.地主土地所有制这是封建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凭借其对土地的占有和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他们。为了榨取更多地租,地主不断兼并农民乃至国家的土地,致使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3.农民土地所有制在封建社会里,大量存在着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他们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一家一户的分散劳动,“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就是这种小农经济的写照。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农民只承担国家的租赋徭役,不向地主交纳租税,劳动积极性较高。但他们是地主兼并的主要对象,因而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6、在演变过程中还有一些非主流的所有制形式。除了原始社会早期,私有制产生之前,几乎每一历史阶段都不是单纯实行某一种土地制度,而是以一种土地制度为主,几种土地制度并行。篇二:详述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及特点详述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及特点20XX-12-16 14:54:46 : 网友评论 0 条 进入论坛土地制度就是土地关系,是古代经济制度的核心。作为一个具有几千年发展历史的农业大国,土地制度起着巨大的作用。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大体经历了原始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和封建土地所有制三个发展阶段。一、土地制度的演变原始社会因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落后,土地属于氏族公社集体所有。奴隶社会随原

7、始农业转变为传统农业后,土地所有制也有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也把它称为“井田制”。在以宗法制和分封制为主的“家天下”的政治制度下,这时的一切土地属奴隶主国家所有,由国王支配,叫作“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所以此时的土地制度史学界也称之为“国有制”、“王有制”。春秋战国时期,铁器和牛耕出现与广泛使用,大量荒地被开垦出来,各国诸侯、卿、大夫的私田数量不断增多,井田制日趋瓦解。最终在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后,各国也都先后实行了税制改革,使公田、私田的界限逐渐消失,特别是商鞅等在各国的变法,土地从国有向私有转变,这标志着土地私有制的兴起。私田的主人由奴隶主贵族转变

8、为封建地主,土地的耕种者也转变为佃农,从而出现了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二、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类型从战国时期开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延续了两千多年,它一直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制的类型分为三种,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土地归国家所有,但本质上仍然是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历代王朝都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如:屯田制、均田制、更名田等。屯田制:汉代开创,曹魏时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历代都有沿用。这是士兵、流民与土地相结合的制度,即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或税粮,利用兵士和农民垦种的荒废田地。一般分军屯、民屯和商屯。汉武帝时在西

9、域屯田,多为军屯。建安元年(公元196年)曹操在许下屯田。得谷百万斛,后推广到各州郡,由典农官募民耕种,此为民屯,民屯每50人为1屯,屯设司马,收成与国家分成:使用官牛者,官6民4;使用私牛者,官民对分,屯田农民不得随便离开屯田。军屯以士兵为主,60人为1营,一边戍守,一边屯田。屯田制为曹魏势力的发展以及西晋的统一奠定了物质基础。元明清各代一般仍称屯田。均田制:对农民按人口、对官吏按级分配土地的制度。始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瓦解于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前后约三百年。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规定,凡15岁以上男子授露田(种植谷物的田)40亩,桑

10、田(种植树木的田)20亩;女子授20亩。为了轮种可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授麻田,10亩,女5亩,受田者年过60或身死,露田和麻田归还政府,桑田可传给后代。露田不准买卖。奴婢授田与平民相同。地方官也按级给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郡丞6顷,新旧任相交换。北魏通过均田制和其它改革的措施,使它走上了封建化的道路,加速了北魏社会的发展,促进了民族的融合。唐代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唐朝时均田制记载。“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丁男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受永业田20亩,口分

11、田80亩。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5顷至100顷。勋宫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60亩至30顷。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口分田身死后入官,另行授受。唐代均田制最突出的变化,是土地买卖限制进一步放松,虽然口分田和永业田原则上都不得买卖,但政府允许买卖的土地在条件与范围上都大为放宽,到后来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也可以买卖。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即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均田制实行的前提是土地属于国家即无主的荒田。唐朝前期至中期实行的均田制,为唐朝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到唐中期,因社会经济的发展,“丁口滋长,官无闲田,不复给授”,加之土地兼并,均田制消失。更名

12、田:亦称更名地。清初,原明朝“藩封之产”,或因战乱荒芜,或因藩王勋戚逃亡后,田地为农民所占有,也有不少田土为当地豪强侵占。顺治元年(1644)起曾几次下诏,将这些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康熙七年(1668),清廷为了加速垦荒,增加赋税收入,第二年下诏将土地无偿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这些“改入民名”的田土,因为承种者“止更姓名,无庸过割”,故“谓之更名地”。 更名田,促进了清朝初期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清朝前期尖锐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属于地主。这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所有制形式,也是占支配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靠土地兼并和帝王赏

13、赐土地而不断膨胀,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它产生于战国时期,直到建国后的土地改革才被消灭。封建农民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它虽不占主要地位,但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它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这种小自耕农的自然经济以家庭为单位,是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它的主要特点是自给自足,但具有很大的分散性。三、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影响土地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体现了生产关系的调整适应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对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了积极的作用,使中国的封建社会走向完善和成熟,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这一完善

14、的土地制度,也使小农经济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因为它的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限制了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尤其是对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后,制约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篇三: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中囯古代土地制度概论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

15、了。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16、。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的确认和保护。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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