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机使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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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超机使用管理制度篇一:B超机使用管理制度B超使用管理制度为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效控制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制度。一、B超机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超声波检查诊断业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诊断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相应资格的,要去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二、对B超机的使用,要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坚持两人在场操作,共同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三、对医疗保荐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现

2、有B超操作人员分别由县、区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局进行登记造册。对B超机增减和操作人员的变动要及时登记。四、B超操作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从事胎儿性别鉴定。五、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六、除B超检查外,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适用本制度。B超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了解仪器的性能,和安全使用方法。 二、认真学习,使用新技术、新方法,提升技术能力。三、检查前要查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检查部位及临床要求,认真仔细的进行检查。四、除熟悉超生技术外,对其他影像诊断知识亦应有

3、所了解。 五、报告单书写规范,做好登记记录。六、传染病检查后必须进行及时消毒,防止交叉感染。B超室有奖举报制度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监督“两非”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 举报范围1、利用B超等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双方当事人; 2、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双方当事人;二、 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采用电话或来人向我院医务科举报。根据自愿原则,举报人可匿名举报,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要尽量提供举报对象的详细情况,包括夫妇姓名、出生孩次、孩子性别、出生地点、出生时间、怀孕情况、现居住地等,以便

4、核查。 三、 奖励办法:经查对举报情况属实,举报利用B超等手段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每例奖励500元;举报电话:13781086925温馨提醒请不要问我男和女,生男生女都一样(40*60) 举报电话:13781086925 1个举报电话:13781086925(10*6) 3个 蓝底白字温馨提醒禁止B超性别鉴定举报有奖,举报电话:13781086925 40*601个 禁止人工终止妊娠(长50*宽20) 1个 举报有奖,举报电话:13781086925以上是车贴或写真是什么的,就是直接粘贴墙上的篇二:B超室管理制度B超室管理制度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应将所购超声诊

5、断仪的类型、数量以及使用人员报市计生局和卫生局登记备案,凡报废不能使用的B超要到备案处注销。二、 凡使用B超的单位必须制定B超使用规范,明确检查使用范围,指定使用范围和使用时应遵守的纪律等。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医技人员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和有关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制度,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应予拒绝。在超声诊断科室要制作醒目、规范、长期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四、 医学上确有需要作胎儿性别鉴定的,应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并到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去的医学证明,上报市计生局登记同意后方可鉴定胎儿

6、性别。五、 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并通报查处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孕情监控制度一、 各乡镇处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村卫生室、服务室及个体诊所,必须建立孕情检查和跟踪管理制度以及随访服务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范围。二、 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孕妇和政策外怀孕的孕妇实行个案管理,并纳入计生办统计例会制度内容,逐月上报孕情。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每月做好孕情随访服务,切实搞好孕情全程监控管理。四、 为确保孕期管理到位,当年重点对象的“三查”率必须达到100%。五、

7、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都必须及时填登上报孕情跟踪随访登记表。有奖举报制度一、市计生局和乡镇处区计生办,都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二、各乡镇处区和村(居)委会都必须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三、各乡镇处区计生办要拨出专款用于奖励举报。对特殊举报,经查实后实行重奖。四、接受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为举报人保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婴儿死亡报告制度一、 具有母婴保健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接生登记和婴儿出生统计以及出生婴儿死亡报告制度。二、 出生婴儿死亡的,要出具死亡证明,并在48小时内报市计生局。三、 出生婴儿死亡不在医疗保健、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由乡镇处区计生办、村专干

8、和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及时调查核实,依照规范进行登记并实行例会核对,通报相关单位和定期上报市计生局。情况特殊的,要写出个案调查报告上报市计生局政法科。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一、 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妊娠14周以上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二、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三、 政策外怀孕须人工终止妊娠术的,由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审批。政策内怀孕须行人工终止妊娠术的,由本人申请,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调查核实,确属医学需要应终止妊娠的报市计生局审批同意,并由市计生局相关科室出具“准予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施术单位方可施术。四

9、、 施术单位在接诊要求终止妊娠的孕妇时,必须查验市、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于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后方可施术,并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同时做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登记和注明政策内外及终止原因。五、 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上报市卫生局,同时抄送市计生局。市、乡计生服务站,应每月定时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上报市计生局。、六、 有关工作场所应设置“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七、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

10、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 违反本制度的第四、第五款规定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一、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严格按照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鄂药管门20XX59号)的要求和市药监部门的规范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二、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三、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将终止妊娠药品出售给个体诊所和个人。四、 非法销售

11、和使用终止妊娠药物的,由市药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篇三:B超使用管理制度B超使用管理制度20XX-08-29 10:42 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2、医疗机构执许可证中未批准开展超声波诊断专业的计生、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仪。3、B超从业人员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的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4、对妊娠14周岁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医师在场,应按照医师的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及时报告检查结果,严禁超范围检查。5、对妊娠14周岁以上的孕妇检查结束后,如孕妇无严重疾病或胎儿发育无异常的,严禁暗示孕妇及其家属施行终止妊娠术。6、在对孕妇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与临床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处理的办法。7、认真执行出生婴儿性别登记建档上报制度,严禁错、漏、瞒报。8、如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须上报主管部门,并由3人以上专家集体审核。9、用B超违法为妊娠妇女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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