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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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制度篇一:重大环境案件挂牌督办制度XXXX重大环境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第一条 为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强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依据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下级相关部门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实

2、施的挂牌督办。各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实施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环境保护现场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挂牌督办:(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五)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六)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案件;(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第五条 督办事项应当包括下级

3、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实施或督促有关部门实施的下列事项:(一)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二)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予以立案查处;(三)责令企业关闭、取缔、搬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四)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六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或复杂案件,由XXXX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联席会议会商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第七条 被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屡查屡犯的,由相关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从重处罚。第八条 下级环境保

4、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督办事项拒不办理、相互推诿、办理不力,以及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部门联席会议会商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九条 本制度自20XX年 月 日起执行。篇二:景德镇市行政执法督办制度实施办法景德镇市行政执法督办制度实施办法发布单位: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文 号:发布日期:20XX年05月17日生效日期:20XX年06月01日20XX年5月1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二OO二年五月十七日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5、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行政执法督促和查办的对象是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人民政府和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 行政执法督促和查办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根据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反映或举报,对典型案件或重大案件进行督办;2、负责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批办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督办。(二)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负责督办公民、法人或组织反映、举报的本部门下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违法

6、案件;2、负责本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办的行政违法案件的督办工作;3、及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督办工作的开展情况。第四条 行政执法督促与查办的工作内容:(一)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处罚、乱检查、乱集资摊派的行政行为;(四)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五)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对人身、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六)违反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七)其他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第五条 行政执法督促与查办的方式采取催办、

7、责成查处或自行查处。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执法督办单位应在接到口头或书面材料的3天内,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登记、审查和是否受理的决定:(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举报或申请;(二)权力机关、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三)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对不属于行政执法督办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七条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责成有关部门查处的案件逾期未办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办通知书,督促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并报告办理或查处结果。第八条 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合法、适当,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查处案件的立案由分管领导审批;(二)调查取证由两名以

8、上承办人进行;(三)证人证言应制作笔录,并由证人签名;(四)查证工作结束后,应制作专案报告;(五)督查案件的处理意见经领导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第九条 督查案件应做到一案一卷,专案报告及有关材料应立卷存档备查。第十条 对违法行政行为直接责任者由行政监察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篇三: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

9、制度。第二条 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市局负责对区、县(市)局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督办。市稽查分局作为督办部门负责案件督办的具体事宜。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列入挂牌督办案件: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在贵阳市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区域性质量违法案件;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省质监局、市级领导机关交办或批转的案件;市直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依法应当向市级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省局督办的案件;其他应挂牌的案件 。第四条 经市稽查分局初步确认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列为挂牌督办案件的

10、,由市稽查分局下发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挂牌督办案件通知书(附件1)第五条 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稽查、相关业务科室、技术机构、法制等部门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对督办案件进行办理。属疑难复杂案件,特殊案件的可向市稽查分局申请派出督办组协调、指导办案。第六条 承办单位必须在挂牌督办案件通知书的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向市稽查分局报告。并同时向市局法规处提出延期办结的时限,经批准后延长办案期限。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办结,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第七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每月5日前填写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挂牌督办案件承办报告书(附

11、件2) 向市稽查分局反馈挂牌督办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直至案件办理完毕为止,结案后7日内上报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书。(附件3)第八条 市稽查分局在收到挂牌督办结案报告书7日内会同市局法规处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查合格的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请市局分管领导批准终结挂牌督办。第九条经审查发现承办案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政处罚行为明显不当的。第十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下达督办的市稽查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挂牌督办案件未按挂牌督办要求或者意见办理的;挂牌督办案件超过期限未办理完毕也未及时报告的;结案案件未按规定向上报告的;不执行市局审查意见的。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贵 阳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挂 牌 督 办 案 件 通 知 书编号: 字 号*本通知书一式三份,市局法规处、稽查分局、承办单位各一份 附件2贵 阳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挂 牌 督 办 案 件 承 办 报 告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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