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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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篇一:3、交通部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事故快报表交 通 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XX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目 录一、说明1二、填报目录3三、报表表式1、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42、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6 附件1事故认定原则8说 明一、

3、为加强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国统函20XX34号),制定本制度,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XX121号文件批准执行。二、本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全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养护或维修等各类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中因安全生产问题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三、交通部负责全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

4、统计报表。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按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的要求上报交通部,并及时续报事故进展及调查处理情况。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必须将统计期(即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内本辖区发生的伤亡安全生产事故(包括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汇总后,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报交通部,没有发生事故的省份要报送零事故报告。超过28日未报,应提前说明情况,如没有说明情况的,则超过48小时后,视为拖延报告期限,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五、

5、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六、快报表和月报表均以传真件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后报,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七、出现错、漏报事故报表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存在问题,视为谎报,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八、有关单位和统计人员必须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如实填报。九、本制度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篇二:20XX年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三、调查表式(一)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填报单位:201年事故基本情况表 号:交水运91表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XX146

6、号 有效期至: 年月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交水运91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一、指标解释1事故发生时间:应以24小时制填写事故发生的时间,并精确到分钟,即年、月、日、时、分。2事故发生地:指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镇)、乡(镇、街道)、港区、港内具体位置。3预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需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4事故简要经过:简要描述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包括事故发生过程中人、物、环境的简要情况。5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初步分析事故类型、原因。6抢险救援情况:描述事故发

7、生后采取的抢险救援措施情况和措施取得的效果。 7事故调查联系人:应填写事故单位的一位联系人,最好为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二、填报说明1港口企业在本单位发生死亡1人以上事故时应当填写本表。2如果事故造成人员失踪,不能确定有人死亡,可不填写本表。人员失踪30天后,按照死亡事故统计,应补报本表。3若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港口企业应当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在2小时内将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同时将快报表抄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若发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较大事故,港口企业应当填写

8、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立即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该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若发生死亡1至2人的一般事故,港口企业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该快报表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分级标准见附录。4长江干线发生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时,若其为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应在将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的同时,抄报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二)地区港口生产安全

9、事故综合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单位负责人:201 年 季度表 号:交水运92表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XX146 号 有效期至: 年 月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月日3(三)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泊位主要用途分)填报单位:201 年 季度 填表人:表 号:交水运93表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XX146 号 有效期至: 年月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年月日4(四)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事故类型分)填报单位: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201 年 季

10、度 填表人:联系电话:表 号:交水运94表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XX146 号 有效期至:年月报出日期:200年月日5篇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XX年9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11、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目 录一、总说明1二、报表目录2三、调查表式4(一)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4(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5(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6(四)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2表)7(五)火灾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1-1表)8(六)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情况(行业C1-1-1表)9(七)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1-2表)10(八)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1-3表)11(九)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1-4表)12(十)道路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2-1表)13 (十一)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C2-1-1表)14 (十二)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2-2表)15 (十三)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2-3表)16 (十四)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2-4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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