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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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石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服务办理指南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填报单位:黄石市园林局职权编码75104727-2-XK-001-00职权名称工程建设及其他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行使主体黄石市园林局办理类型即办件承诺件职权依据【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修正)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

2、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

3、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规章】1、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5年湖北省政府令第75号)第十七条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市绿

4、地。因国家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同意,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绿地临时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应当补植砍伐株数3倍的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

5、,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部门进行。承担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第二十一条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城市古树名木,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统一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2000192号)第十一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园林绿化

6、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经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确需移植一、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3、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10年湖北省政府令第336号)第十七条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除外。

7、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的,移植方案应当征得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许可范围及条件范围: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树、花、草种植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国家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详见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1、提出申请并填写审批表(个人申请须提供所在社区签署的意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规划红线图及相关的批示;3、占用平面示意图;施工平面图;4、绿化恢复(补偿)方案;绿化移植方案;5、相关的协议、合同;6、古树名木的档案资料;7、古树名木的迁移方案;8、古树名木的保护方案法定期限20个工

8、作日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特别程序及期限无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证照批复名称黄石市工程建设及其他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证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开-存档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勘察。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职责边界1、省级:无2、市级:除黄石港区外及市直管项目外,该项权力按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

10、区、开发区管辖范围下放。3、县级:大冶市、阳新县分别按各自辖区范围行使。承办机构黄石市园林局行政审批科咨询方式0714-6511191 黄石市政务中心三楼园林局窗口监督投诉方式市园林局:0714-6359906;市政务中心:0714-6510992审核意见备注注:1.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以目前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为基础;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黄石市园林局(磁湖风景区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流程图101、工程建设及其他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办理流程图(法定办理时限20天,承诺办理时限3天)1、城市

11、绿化条例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4、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事项 不收费:受理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园林窗口(6511191)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1、提出申请并填写审批表(个人申请须提供所在社区签署的意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规划红线图及相关的批示;3、占用平面示意图;施工平面图;4、绿化恢复(补偿)方案;绿化移植方案;5、相关的协议、合同。6、古树名木的档案资料;7、古树名木的迁移方案;8、古树名木的保护方案。园林局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查申请资料;审核、审批( 2天)审核 审批 对申请项目进行实地勘

12、察、评估;签署审核意见图例:文件流作业指令流信息反馈流配套资料流园林窗口办理审批文件(1天)申请人取件整理资料归档许可文件发证取件黄 石 市工程建设及其他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表黄 石 市 园 林 局制黄石市园林绿化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以下由申请人填写单位(个人)申请名 称地 址法 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电子邮箱联系人手机申请事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迁移古树名木申请事由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地点、面积及时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占用绿地示意图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树 种规 格()数 量生长情况树 种规 格()数 量生长情况迁移古树名木树种编号树龄树高胸径冠幅保护单位生长情况(

13、可附页)申请材料序 号名 称份 数原/复印件备 注1234承 诺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注:未持剪、移、伐、占许可证一律不准擅自剪、移、伐、占。受理时间受理编号受理人办结期限区建设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园林局审批意见经办人意见:签名: 年 月 日审核人意见:签名: 年 月 日批准人意见:签名: 年 月 日工程建设及其他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办理一次性告知书项 目 名 称工程建设及其他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主 管 机 构黄石市园林局受 理 机 构黄石市园林局在政务中心所设办事窗口办 理 地 址市政务中心三楼联 系 电 话6511191办 理 时 间周一至周五办 理 时 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收 费 情 况不收规费,只收取树木损害赔偿费用申 办 对 象 条 件符合建设条件和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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