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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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的等级制度篇一: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等级目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检察官等级的编制第三章 检察官等级的评定第四章 检察官等级的晋升第六章 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xx本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为了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国家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第三条 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 水平的确认。第四条 检察官等级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等级工作。xx本段第二章 检察官等级的编制第六条 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2、: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一级、二级;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第七条 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

3、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第八条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副省级市等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等级,根据检察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七条相应规定确定。xx本段第三章 检察官

4、等级的评定第九条 检察官等级按照检察官职务编制等级评定。第十条 检察官等级的评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 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十一条 评定检察官等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 准: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及最高人民检 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人民检察院的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 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5、及其下属人民检察院 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 、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xx本段第四章 检察官等级的晋升第十二条 二级检察官以下等级的检察官晋级在其职务编制等级幅度内按下 列规定晋升:五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为四 年。检察官等级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逐级晋升;在检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晋 升;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第十三条 一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晋级,实行选升。选升办法另行制 定。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6、第十四条 检察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 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第十五条 检察官等级晋升的批准权限,与检察官等级评定的批准权限相同 。检察官等级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第五章 检察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第十六条 检察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原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最高等级 的,应调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第十七条 检察官违反纪律,可按规定降低检察官等级。但不适用于五级检 察官。第十八条 检察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检察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 重新计算。第十九条 检察官被免除检察官职务的,应取消检察官等级。第二十条 检察官等级降低、取消的批准权限与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批准权 限相同。xx本段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第二十二条 军事检察院检察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及晋升办法参照本规定另 行制定。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篇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浅析龙源期刊网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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