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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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篇一:民间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不以营利为目的;(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三)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第三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第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

2、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第五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六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七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二)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

3、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四)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五)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六)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八)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

4、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九)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十)非营利组织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十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十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

5、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十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结余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第八条、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办法。第二章 资 产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6、,该资源预期会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受赠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一节流动资产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第十一条、非营利组织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非营利组织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第十二条、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7、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第十三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

8、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二)短期投资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款项的除外。篇二:民间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民间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第一部分 总说明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

9、的前提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三、对于会计科目名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组织的会计科目名称。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六、民间非营利组

10、织的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两个相关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顺序号 编 号 名 称一、资产类1 1001 现金2 1002 银行存款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4 1101 短期投资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6 1111 应收票据7 1121 应收账款8 1122 其他应收款9 1131 坏账准备10 1141 预付账款11 1201 存货12 1202 存货跌价准备13 1301 待摊费用14 1401 长期股权投资15 1402 长期债权投资16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7 1501 固定资产18 1502 累计折旧19 1505 在建工

11、程20 1506 文物文化资产21 1509 固定资产清理22 1601 无形资产23 1701 受托代理资产二、负债类24 2101 短期借款25 2201 应付票据26 2202 应付账款27 2203 预收账款28 2204 应付工资29 2206 应交税金30 2209 其他应付款31 2301 预提费用32 2401 预计负债33 2501 长期借款34 2502 长期应付款35 2601 受托代理负债三、净资产类36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37 3102 限定性净资产四、收入费用类38 4101 捐赠收入39 4201 会费收入40 4301 提供服务收入41 4401 政府补助

12、收入42 4501 商品销售收入43 4601 投资收益44 4901 其他收入45 5101 业务活动成本46 5201 管理费用47 5301 筹资费用48 5401 其他费用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1001现金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库存现金。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三、现金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支票存根所记载的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二)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

13、所需的现金,按照支出凭证所记载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借记本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三)因其他原因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五、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

14、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一)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二)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1002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正确地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三、银行存款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将款项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应收账款”、“捐赠收入”、“会费收入”等有关科目。(二)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应付账款”、“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收到的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筹资费用”等科目。但是,收到的属于在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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