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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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制度篇一: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体育工作水平,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体育工作评估。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另行开展。各地和学校要把学校体育工作评估作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任务。第三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学校体育的组织管理、教育教学、条件保障、学生体质、监督检查等,以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指

2、标体系(附表1,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将动态调整)为评估依据,逐项细化分解指标,全面反映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领域。第四条 评估采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满分为100分。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第五条 体育工作有特色,深化改革有成效,教育理念、内容和方法有创新的学校,可以在评估中获得加分奖励。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体育工作等级评定结果为不合格:不能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的;未按国家规定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的;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未按要求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如实上报数据的;评

3、估中弄虚作假的。第七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体育工作自评,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逐项评分,并填写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自评结果报表(附表2),于每年10月31日前连同相关文件和佐证材料上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自评工作,确保各项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客观反映学校体育工作状况。第八条 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体育工作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填写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审核结果报表(附表3,以下简称审核报表),形成评估工作报告,逐级上报,并公布复核结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审核报表和评估工作报告报教育部。第九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管理,评估

4、工作要做到全面、准确、客观,保证评估过程严谨、有序,保证评估结果公正、公平,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各地可设置一定比例的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监测点学校和示范性学校,先行先试,总结经验。第十条 教育部动态管理学校体育工作评估,设立学校体育工作评估专家咨询组织,建立学校体育工作质量监测评价管理信息系统,设置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监测点学校,每年抽查各地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情况,并公布各地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情况。在各省(区、市)遴选推荐基础上,教育部认定并公布学校体育工作示范学校。第十一条 将学校体育工作纳入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的工作计划。将学校体育工作评估作为综合教育督导的重要

5、组成部分,并建立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制度。及时反馈学校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督导报告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等级评估指标体系附件2: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等级评估自评结果报表附件1: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等级评估指标体系篇二: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附表1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填表说明:1.第6条:按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安排体育与健康课时;2.第19条:体育教师数量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测算;3.第22条:体育教师组织开展课外体育活动每

6、周计2课时,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含统计、整理、上报),每班每学年计8课时。4.第25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达标情况,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测算;5.第30条:上级教育部门拨付公用经费中,安排用于开展学校体育活动、比赛以及易耗体育器材购置费用数额和比例;6.第32条:保留各年级国家学生体育健康标准登记卡原件备查; 7.第34条:以各学段毕业年级学生测试结果为例。 加分条件:1.创新体育活动内容、方式和载体,增强体育活动的趣味性和吸引力; 2.每年在一次校级运动会中,设计全体学生参加的项目; 3.每年组织不少于10次的校级单项体育比赛;4.学校有体育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得少于两次,

7、积极参加上级教育或体育部门组织的竞赛。凡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每项加2分,最多加8分。篇三: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商都县小海子镇中心校 20XX年体育工作评估制度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体育工作水平,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学的体育工作评估。我校要把学校体育工作评估作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任务。第三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学校体育的组织管理、教育教学、条件保障、学生体质、监督检查等,以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指标

8、体系(附表1,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将动态调整)为评估依据,逐项细化分解指标,全面反映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领域。第四条 评估采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满分为100分。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第五条 体育工作有特色,深化改革有成效,教育理念、内容和方法有创新的学校,可以在评估中获得加分奖励。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体育工作等级评定结果为不合格:不能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的; 未按国家规定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的; 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未按要求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如实上报数据的;评

9、估中弄虚作假的。第七条学校每年组织一次体育工作自评,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逐项评分,并填写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自评结果报表(附表2),于每年10月31日前连同相关文件和佐证材料上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自评工作,确保各项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客观反映学校体育工作状况。第八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体育工作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填写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审核结果报表(附表3,以下简称审核报表),形成评估工作报告,逐级上报,并公布复核结果。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审核报表和评估工作报告报教育部。第九条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管理,评估工作要做到全面、准确、客观,保证评估过程严

10、谨、有序,保证评估结果公正、公平,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第十条教育部动态管理学校体育工作评估,设立学校体育工作评估专家咨询组织,建立学校体育工作质量监测评价管理信息系统,设置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监测点学校,每年抽查各地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情况,并公布各地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情况。在各省(区、市)遴选推荐基础上,教育部认定并公布学校体育工作示范学校。第十一条 将学校体育工作纳入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的工作计划。将学校体育工作评估作为综合教育督导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建立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制度。及时反馈学校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督导报告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2.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自评结果报表 3.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审核结果报表 附表1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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