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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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宣讲篇一: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新、旧规范区别讲座新、旧规范区别讲座一、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1材料 混凝土2注:C60以上为高强混凝土砼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当构件质量(如砼成型、截面和轴线尺寸等)确有保证时,可不受此限制。2、 离心砼的强度设计值应按专门规范取用。 温度在0C到100C范围内时,砼线膨胀系数c可采用1x10/C;砼泊松比c可采用;砼剪变模量Gc可按砼弹性模量的倍采用。 钢筋2应桉300n/mm取用。522、当采用直径大于40mm的钢筋时,应有可靠的工程经验。 耐久性规定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应根据环境类别和设计使用年限进行设计。 一类、二类和三类环境中,设计使用年限为

2、50年的结构混凝土2、 预应力构件混凝土中的最大氯离子含量为%,最小水泥用量300kg/m3;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表中规定提高两个等级;3、 素混凝土构仕的最小水泥用量不应少于表中数值减25kg/m3;4、 当混凝土中加入活性掺合料或能提高耐久性的外加剂时,可适当降低最小水泥用量; 5、 当有可靠工程经验时,处于一类和二类环境中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可降低一个等级; 6、 当使用非碱性活性骨料时,对混凝土中的碱含量可不作限制。 一类环境中,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结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40;2、 混凝

3、土中的最大氯离子含量为%;3、 宜使用非碱活性骨料;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混凝土中的最大碱含量为/m3; 4、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按条的规定增加40%;当采取有效的表面防护措施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可适当减小; 5、 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维护。 二类和三类环境中,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混凝土结构,应采取专门有效措施。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潮湿环境中,结构混凝土应满足抗冻要求,混凝土抗冻等级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有抗渗要求的结构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三类环境中的结构构件,其受力钢筋宜采用环氧树脂涂层带肋钢筋;对预应力钢筋、锚具及连接器,应采取专门防护措施。 四类和五类环

4、境中的混凝土结构,其耐久性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对临时性混凝土结构,可不考虑混凝土的耐久性要求。2构造规定伸缩缝2、 框架剪力墙结构或框架核心筒结构房屋的伸缩缝间距可根据结构具体布置情况取表中框架结构与剪力墙结构之间的数值;3、 当屋面无保温或隔热措施时,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的伸缩缝间距宜按表中露天栏的数值取用;4、 现浇挑檐、雨罩等外露结构的伸缩缝间距不宜大于12m。 对下列情况,宜对上表中的伸缩缝最大间距适当减小:1、 柱高(从基础顶面算起)低于8m的排架结构; 2、 屋面无保温或隔热措施的排架结构;3、 位于气候于燥地区、夏季炎热且暴雨频繁地区的结构或经常处于高温作用下的结构;4、

5、采用滑模类施工工艺的剪力墙结构;5、 材料收缩较大、室内结构因施工外露时间较长等。 对下列情况,如有充分依据和可靠措施,可对上表中的伸缩缝最大间距适当增大:1、 混凝土浇筑采用后浇带分段施工; 2、 采用专门的预加应力措施;3、 采取能减小混凝土温度变化或收缩的措施。当增大伸缩缝间距时,尚应考虑温度变化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的影响。 具有独立基础的排架、框架结构,当设置伸缩缝时,其双柱基础可不断开。混凝土保护层 纵向受力的普通钢筋及预应力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且应符合下表“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的规2、 对旧规范,室内

6、正常环境的板、墙、壳均为15mm,梁和柱均为25mm;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的板、墙、壳,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20时为35mm,C25及C30时为25mm,C35时为15mm;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的梁和柱,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20时为45mm,C25及C30时为35mm,C35时为25mm。 处于一类环境且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时,其保护层厚度可按上表中的规定减少5mm,但预应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处于二类环境且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表面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时保护层厚度可按上表中一类环境数值取用。预制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钢筋端头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预制

7、肋形板主肋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按梁的数值取用。 板、墙、壳中分布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上表中相应数值减10mm,且不应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构造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当梁、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大于40mm时,应对保护层采取有效的防裂构造措施。处于二、三类环境中的悬臂板,其上表面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对有防火要求的建筑物,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篇二:竟聘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XX条 文 说 明目 次1 总则 162 术语 ?173 基本规定 184 防灾救灾建筑 215 基础设施建筑 23 城镇给排水

8、、燃气、热力建筑 电力建筑 交通运输建筑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267 工业建筑 ?28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原材料生产建筑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8 仓库类建筑 301 总则 按照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建筑功能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将建筑工程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根据我国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实际情况,达到减轻地震灾害又合理控制建设投资的重要对策之一。 本次修订基本保持1995年版以来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对应关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执行。建筑工程,本标

9、准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建筑的相关内容。 本条是新增的,作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明确二点:其一,所有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时均应确定其设防分类。其二,本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要求。鉴于既有建筑工程的情况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故本标准的规定不包括既有建筑。 本标准属于基础标准,各类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规程中对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需以本标准为依据。由于行业很多,本标准不可能一一列举,只能对各类建筑作较原则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未列举的行业,其具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标准,需按本标准的原则要求,比照本标准所列举的行业建筑示例确定。核工业、军事工业等特殊行业,以及一般行业中有

10、特殊要求的建筑,本标准难以作出普遍性的规定;有些行业,如与水工建筑有关的建筑,其抗震设防分类需依附于行业主要建筑,本标准不作规定。2 术语 术语提到了确定抗震设防类别所涉及的几个影响因素。其中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类,是为了在抗震设防类别划分中区别对待。直接经济损失指建筑物、设备及设施遭到破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因停产、停业所减少的净产值。间接经济损失指建筑物、设备及设施遭到破坏,导致停产所减少的社会产值、修复所需费用,伤员医疗费用以及保险补偿费用等。其中,建筑的地震灾害保险是各国保险业的一种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已经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时,灾区

11、将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采取相应的救灾行动,包括保险补偿等。社会影响指建筑物、设备及设施破坏导致人员伤亡造成的影响、社会稳定、生活条件的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国际的影响等。 这两个术语,引自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设防标准”。关于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对应的设计基本加速度,根据建设部1992年7月3日发布的建标1992419号文关于统一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度设计取值的通知的规定。均指当地50年设计基准期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和对应的地震地面运动加速度的设计取值。这里需注意,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各本建筑设计规范、规程

12、采用的设计基准期均为50年,建筑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XX提出了设计使用年限的原则规定,要求纪念性的、特别重要的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以提高其设计的安全性。然而,要使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工程对完成预定的功能具有足够的可靠度,所对应的各种可变荷载的标准值和变异系数、材料强度设计值、设计表达式的各个分项系数、可靠指标的确定等需要相互配套,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待逐步研究解决。现阶段,重要性系数增加,可靠指标约增加,统一标准要求,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建筑和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重要建筑,均采用重要性系数不小于来适当提高结构的安全性

13、,二者并无区别。对于抗震设计,鉴于本标准的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相应的设防标准已体现抗震安全性要求的不同,对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参考下列处理方法:1)若投资方提出的所谓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功能要求仅仅是耐久性100年的要求,则抗震设防类别和相应的设防标准仍按本标准的规定采用。2)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地震动参数与设计基准期的地震动参数之间的基本关系,可参阅有关的研究成果。当获得设计使用年限100年内不同超越概率的地震动参数时,如按这些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作用,即意味着通过提高结构的地震作用来提高抗震能力。此时,如果按本标准划分规定不属于基本类,仍应按本标准的相关要求采取抗震措施。需注意,只提高地震作

14、用或只提高抗震措施,二者的效果有所不同,但均可认为满足提高抗震安全性的要求;当既提高地震作用又提高抗震措施时,则结构抗震安全性可有较大程度的提高。3)当设计使用年限少于设计基准期,抗震设防要求可相应降低。临时性建筑通常可不设防。3 基本规定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划分的基本原则,是从抗震设防的角度进行分类。这里,主要指建筑遭受地震损坏对各方面影响后果的严重性。本条规定了判断后果所需考虑的因素,即对各方面影响的综合分析来划分。这些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从性质看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从范围看有国际、国内、地区、行业、小区和单位;从程度看有对生产、生活和救灾影响的大小,导致次生灾害的可能,恢复重建的快慢等。在对具体的对象作实际的分析研究时,建筑工程自身抗震能力、各部分功能的差异及相同建筑在不同行业所处的地位等因素,对建筑损坏的后果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在进行设防分类时应对以上因素做综合分析。本标准在各章中,对若干行业的建筑如何按上述原则进行划分,给出了较为具体的方法和示例。城市的规模,本标准1995 年版以市区人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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