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护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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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护水制度篇一:农村饮用水管理制度金溪村饮用水管理制度1、本制度所称农民安全饮用水工程是指在本村区域为解决农村人畜饮用水建设工程。2、凡在本村区域内饮用此水源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3、饮用水供水水价的确定为每吨贰角,水费的收入和农民可承受的程度,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来确定。4、饮用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5、饮用水工程是水费收入应用于工程的更新、维修、运行和管理。6、饮用水工程的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收费标准和供应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饮用水工程单位按约定加收滞纳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水费和滞纳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采取停水

2、措施。7、明确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肌炎、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不利于饮用水卫生的患者都不得被列入管理人员的选定。8、饮用水工程确定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对水质进行检测、水压监测、工程养护和维修等,保障饮用水的良性运营。9、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管理人员需每月一次对饮水设施进行清理和消毒,并做好相关的清洗、消毒记录。10、饮用水工程因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管理人员应当提前一天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11、饮用水水源地设置的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质卫生的行为。

3、12、对于造成饮用水工程水源污染或破坏工程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彻底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地原状或修好工程基础设施,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送上级执法部门进行处置。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金溪村村民委员会篇二: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凡在村内从事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

4、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第三条 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第四条 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五条 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第六条 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第七条 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臵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

5、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八条 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第九条 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第十条 县财政按市政府要求会筹

6、集相应的维护资金。并将历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结余资金纳入维护资金,统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用于井房等供水设备的大修。第十一条 依据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保本微利原则,实行定额水费或计量水费水价,暂定计量水费价格为元/m,定额水费为每人每年3040元/m。水费由村供水部门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收取,收取的费用缴入专户管理,费用支出按月报账,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供水产生33的电费、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的工资。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另行公告。第十二条 用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次催缴仍不交水费的,村供水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予以

7、停水等处理。第十三条 供水设施属国家和集体所有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从供水管道至各户进户口产权设施归集体所以,并由村集体负责维护管理;进户口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用户因迁移等原因需过户或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否则,发生的费用仍由原用户负担。用水户更改名称,应及时通知村供水部门。第十五条 村民有维护公共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的,应及时报告村供水部门。村供水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实施检查、抢修。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管理单位要制止其行为,拒不执行者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

8、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未经供水管理单位批准,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2、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3、私自切断电源、水泵,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4、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5、拆除、伪造、改装、损坏水表装臵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者。6、擅自装泵,从管道抽水者7、用其他方式者。盗水行为一经发现,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除没收器材外,不论耗水量多少,均按管道最大流量计收水费,并给予经济处罚。损坏自来水供水设施的,按照损坏价值的2至5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供水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由其

9、供水管理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1、擅离职守,造成停水事故者。2、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供水范围者。3、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篇三:乡村自来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自来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农村自来水工作实行政府监管,镇水利站行使政府监管职能。各村自来水运行受镇水利站的监管。第二章 农村自来水水源管理

10、第四条:农村自来水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对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井进行整顿,必须保证群众生活用水质量。第五条:对农村自来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经镇政府批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镇水利站负责对水源保护定期监督检查。水源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井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水坑、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自来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镇水利站应加强自来水水源设施及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定期观测、维护,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安全。第三章 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第六条:新装、改装自来

11、水管道或增加自来水用量以及对破损设施和管网进行维修的,需事前向镇水利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镇自来水维修服务中心组织施工,镇水利站负责竣工验收。第七条:农村自来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第四章农村自来水经营第八条:镇水利站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第九条:各村自来水严格按实际需水量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报请镇水利站同意,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用户;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镇水利站。农村自来水设施抢修时,相关村两委和村民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

12、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蓄意闹事者交由镇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论处。第十条:镇水利站为用户安装计量合格的水表,用户应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水费,逾期两个月不交纳者,予以停水处理。第十一条:农村自来水按月抄表收费。坚持基本水量消费制度。为保证农村自来水长期正常运营,各村按照管理自来水的成本(包括水利员工资、电费以及日常维护费用等)进行核算,计价收费,并统一报镇水利站审查备案。第五章农村自来水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农村自来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自来水设施及危害自来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农村公共自来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

13、的,应当征得镇水利站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恢复工程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十四条:严禁盗用农村公共用水,一经查出,予以停水处理,并给予相应罚款,情况严重的,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解决。盗用农村公共用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盗用农村公共用水的行为:擅自在农村公共自来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绕越农村公共用水单位结算水表盗水的;拆除、伪造、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盗水的;改装、损坏结算水表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用其它方式盗用农村公共用水的。第十五条:村民有维护村公共自来水设施的义务,发现村公共自来水设施损坏、漏水者,应及时拨打镇水利站电话或者村两委

14、电话。镇自来水维修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实施检查、抢修。第六章 自来水工程维修补助基金的使用为保证我镇自来水工程长效运行,镇政府设立农村自来水工程维修补助基金,主要用于水源、主管网、提蓄水设备、配电设施等一次性投资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作。(一)对一次性投资在1000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作,维修费用(含人工费用)由村里承担。如有拖欠,经镇自来水考核领导小组核实后,将在年底村考核奖金中扣除。(二)对因管理不到位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维修费用(含人工费用),由村自己承担。对不收取水费的村,不予维修补助,不发水利员考核奖。(三)申请维修补助资金的程序:由各村向镇政府申请,水利站现场确认后组织施工;工程

15、竣工后,由水利站、审计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相应比例拨付。(四)对超过正常运行周期的自来水工程维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改造维修计划。第七章 村相关责任人制度 镇政府包村干部对村自来水运行工作起督导作用,负责监督村自来水日常运行工作,督导检查村负责人和水利员日常自来水管理工作,对自来水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镇水利站。 村两委负责人要监督管理村水利员,对村内自来水系统负总责。督促村水利员对村内供水水源、过滤池以及管道进行定期清理和消毒;冬季组织村民对水表井进行保暖处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镇水利站。 建立农村水利员队伍。各村两委扩大会议研究推选出1名,能吃苦耐劳,具有奉献精神的人担任管理员,负责维修、养护、水费收取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农村的防旱抗汛工作。由镇水利站对水利员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 镇政府与各村负责人、水利员签订自来水运行责任状,保证各村自来水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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