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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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篇一:企业建设浅谈企业的建设摘要:20XX年颁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再次引起对审计建设的关注。本人借鉴现实工作中的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国家审计的建设,采用描述性研究方法,结合实际工作,提出我国现阶段建设审计结构,完善审计制度,整合审计资源提出了建议。关键词:企业 经济 审计 制度20XX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颁布施行,是我们党和政府通过加强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行为,增强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法规。一、经济责任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2、“内部审计是指部门或单位内部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等标准,采用专门的程序和方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其合法、合规和效益性,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以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由此可见,内部审计是企业进行内部有效控制和监督的重要方式。内部审计可以及时有效的找出差距,肯定成绩,提供确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促进整体效益的提高。1、缺乏计划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如首先必须依据上级相关部门提出委托建议后才能实施审计。现篇二:一、为加强对村(社区)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正确评价村(社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村(社区)干部勤政廉政,制定本制度。二、审计对

3、象是行使村(社区)集体及村(社区)委员会财务审批和参与 村(社区)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党组织、村(社区)委员会干部。三、审计内容包括:(一)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帐外帐”或“小金库”等问题;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等问题。(二)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1.集体资产处置。主要审计:村(社区)集体企业改制等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2.债权、债务管理。主要审计:村(社区)里举债是否经村(社区)代表大会讨论,按规定的审批

4、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债;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有无借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情况。3.土地发包、承包。主要审计:“四荒”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等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篇三: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XX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

5、)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

6、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第二章 审计对象第五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第六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

7、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第七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第八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

8、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六)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第九条 两办规定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

9、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三章 审计内容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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