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900165 上传时间:2019-06-20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5.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应诉工作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行政应诉工作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行政应诉工作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行政应诉工作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行政应诉工作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政应诉工作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应诉工作制度(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行政应诉工作制度篇一: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通渭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通渭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负责人法制观念,推进法治型政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中心机关及各所属单位。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第四条 行政应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第五条 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行

2、政负责人应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以维护法律尊严,并借此途径向人民群众诠释依法行政进程,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第六条 行政负责人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必须出庭:(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二)行政机关以区政府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三)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五)上级部门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六)行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

3、政诉讼案件;第七条 行政机关约出庭应诉人员,要严格按照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要保持国家干部的良好形象。第八条 行政组织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状副本以及法院判决(裁定)书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第九条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列入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行政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率应不低于50%。对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出庭应诉,或在法庭上不能对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负责人从未出庭应诉,不能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和败诉原因,甚至对人民法院判决消极对待、拒绝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通渭县畜牧兽医服

4、务中心篇二: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我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第三条 被复议或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科室、事业单位应派遣1至2名工作人员组成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的责任小组(简称责任组,下同),承担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组织、协调和应诉工作。第四条 局法制工作小组(简称法制组,下同)负责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和检查

5、工作。第二章 庭审准备第五条 责任组在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起诉状后,应在1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复印件或起诉书副本复印件报送法制组。第六条 责任组在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起诉状后的5日内向法制组提交答辩书,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针对复议申请或诉讼请求,根据材料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整理。第七条 法制组接到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后应进行初审,并在2日内将初审意见予以反馈。责任组应根据初审意见修改答辩书并及时补充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法制组将初审修改后的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报局长审批,形成正式文本,由

6、责任组在法定答辩时间内送达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第八条 行政复议答辩或行政应诉的委托代理人,由责任组成员担任,法制组予以配合。重大、疑难案件,需要聘请专职律师的,由责任组提交申请报告,经分管局长同意后聘请。第九条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责任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报局领导批示后停止执行;(二)上级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责任组认为其合理,报局领导批示后停止执行;(四)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7、需停止执行的情形。第三章 应诉及执行第十条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应认真细致地做好出庭答辩准备工作,按时出庭答辩,并及时向局领导及法制组报告庭审情况。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后,责任组及法制组应及时将结果报告局领导,并由责任组及相关部门做好决定或判决的执行工作。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应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采取以下相应措施:(一)决定维持的,应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二)决定撤销或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单位应重新指定工作责任人依法处理;(三)决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部门应指定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四)决定变更的

8、,责任部门应按复议机关变更后的决定行使职权。第十三条 行政诉讼案件判决后,责任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采取以下相应措施:(一)判决维持的,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二)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部门应指定相关责任人,重新立案处理;(三)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部门应指定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四)判决变更的,责任部门按人民法院变更后的决定行使职权;(五)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责任部门会同法制组共同研究,提出上诉意见报请局领导批准,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行使职权。第四章 归档总结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案

9、卷材料应在结案后15日内由责任组完成整理工作,并移交法制组审核归档。第十五条 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问题或瑕疵,应及时总结、认真整改,采取相应的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以上1日、2日、5日均指工作日。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三: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已经20XX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 张庆伟20XX年12月31日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

10、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第三条 本省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负全面

11、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配备具有行政应诉知识的专门人员负责应诉工作,提高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质量。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系统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被诉行政行为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具体承办的,行政应诉工作由该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办理,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指导。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不明确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指定,必要时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

12、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作出维持本机关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承办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负责办理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第十条 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一般由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收。行政机关的其他机构或者人员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的,应

13、当及时转交本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确定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应当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提出委托诉讼代理人推荐人选,经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送人民法院。法制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的同时,应当将答辩状抄送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第十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4、。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没有特殊情况,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二)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三)对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四)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赔偿的;(五)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出行政赔偿的;(六)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七)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八)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一至二名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一名机关工作人员和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内容。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应当认真研究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应诉意见,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应当集体研究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