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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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热管理制度篇一: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确保供热安全、经济、可靠地运行,现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希有关部门牢固树立市场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尽职尽责,认真执行。1 各相关部门职责: 供热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与热用户合同的签订工作。 参与、督促汇能公司开发热用户。 制订供热方面的计划。 负责供热方面的来访及信函处理。 定期巡回检查供热线路,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处理。 定期走访客户,了解热用户的基本情况,解答客户提出供热方面的问题。 督促供热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定时抄录表计,并做好分析、统计工作。每月向财务部门提供供热报表,并做好汽费及主管线租金的回收工作。 负责关口表计量准确,定期联系汇能公

2、司校表,当流量计出现异常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校表,关口表计校验后负责出具校验报告,并会同汇能公司对表计加封。 当主管网出现缺陷时,及时联系汇能公司,并按 ?合同?处理有关缺陷。若属我公司范畴,则联系汇能公司隔离故障点,安排有关人员处理。 负责供热管网安全、可靠运行,对不规范现象,督促有关部门整改。严禁汽源反串(同其它汽源要有明显断开点)。 负责主系统图绘制,并提供给有关部门,同时为公司有关部门提供支管线系统图。 做好供热奖惩考核工作。 对供热费用不能及时回收的用户以及供热管线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采取一定的措施,直至停汽。 做好主供热管道移交工作。 当主管道在保证期内,管道维修及发生费用时,做好维

3、修的督促和费用的结算工作。 运行部门的职责: 负责供热方面的安全生产及经济调度,值长是供热现场第一负责人,厂内一切与供热相关的操作服从值长指挥。 为保证供汽质量,供汽相关岗位要职责明确,分工清楚,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条例。 生产区围墙内的供汽线路、阀门由当班运行人员操作并巡视,确保厂内供热系统安全、可靠。 供热运方由当班值长决定,需进行汽源切换时,应根据现场规定,采用均压切换方式进行(特别情况例外)。 正常情况下,按汇能公司提供供热曲线供热。 保证蒸汽品质符合规定,围墙出口温度不低于规定值10%,压力不超过规定值5%。 当供热系统切换时应填写操作票。若改变对外供热运方操作前和操作后都要及时通知汇能

4、值班人员。 当供热机组计划检修时,在上报省调和批复后应及时通知汇能公司,便于汇能公司做好配合工作。 当现场因事故停机时,应及时通知汇能公司,并尽快组织恢复。 当供热管道需停汽检修时,应提前2天通知汇能公司。 当公司区域内供热管道需维修消缺时,应主动联系汇能公司,经协调停役后,联系检修部门处理。 若供热管网出现危及人身安全时,可果断停止供汽,并及时联系有关部门,但不得无故对外停汽。 财务部门职责: 根据供热主管部门提供的用汽量,按时开出汽费发票及资金结算工作。 协助供热主管部门做好汽费回收工作。 协助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主管网租金回收工作。 协助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主管保质期内管道维修的理赔工作。 检修

5、部门职责: 负责公司区域内供热管线、阀门等整改消缺及维护工作。 接到有关部门的检修、消缺通知时,应及时安排处理,并确保安全。2 停、供汽工作联系制度:为了保证安全供汽,避免人为烫伤和设备损坏事故,相关部门应及时填写供热停、供汽联系单。(见下表)附表:供热停、供汽联系单1 若需厂外停汽时,由汇能公司(或粉煤灰开发公司)填写停用汽联系单,并提前一天交淮阴发电有限公司供热主管部门。若厂内检修需停汽时,在联系外部同意停汽后,由供热管理员填写供热联系单。2 供热主管部门接联系单后,签署意见后交运行部门。3运行部门按要求执行,在停汽前应电话核实相关人员,同意后停汽。4 若厂内部分检修,运行部门要及时联系检

6、修部门,按正常手续进行检修。5 送汽时,汇能公司(或粉煤灰开发公司)派人到值长处签字后,值长方可安排送汽。6、供热联系人:供热联系人各单位要相对稳定,对联系的内容负责。7、操作完成后,运行部门妥善保管联系单,备查。篇二:集中集中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根据*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调研、协调与管理等。第四条

7、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集中供热;(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和分散型供热;第五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第七条 工商、规划、房产、环保、劳动、价格、公安、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新建、扩

8、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应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一) 热电厂热电联产工程;(二) 锅炉房、热交换站和泵站工程;(三) 供热管网工程;(四) 其他供热工程;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的供热

9、采暖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予审批和验收。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按分户计量要求逐步实行分户改造。建设、物价、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对分户改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第十三条 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逐步实行集中供热。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单位有权在已建成的热力站及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供热

10、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应取得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二)有稳定的热源和市政府特许的经营区域;(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六)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七)有完备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八)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金;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撤销、分立、合并、变更,应在30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供热单位和用户间,应当订立供用热格式合同。第十九条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第二十条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6。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第二十一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属于

12、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二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处理,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供热单位应设置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用户公开。电话应有专人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 用户可以就供热质量等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二十四条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

13、工。未办理手续擅自施工的,限期拆除,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影响采暖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负;给单元楼内其它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水器等循环装置;(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四)改变用热性质;(五)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周围外缘一点五米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挖坑、掘土、打桩;(二)爆破作业;(三)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四)其

14、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线杆。第二十八条 占、压或施工造成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占、压或施工者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 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产权归热源方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二)产权归供热单位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三)入户管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者负责。第三十条 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及时抢修。第三十二条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热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热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进行定期检测。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住宅楼等建筑物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前,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标准对其管网设备、设施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第三十四条 工程施工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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