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岗位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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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岗位交流制度篇一:科级科级一、为提高我局科级干部综合素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不断增强和激发科级干部队伍活力,实施岗位交流制度,打造阳光透明工作岗位。二、岗位交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采取组织考察、推荐、测评、合理配置等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三、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满5年的科级干部原则上要在系统内进行交流,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正、副职的岗位交流提前计划,可适当错开。一般干部根据工作实绩和表现,适时进行岗位交流。四、对于在工作连续性要求很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科级干部,可以适当延长岗位交流的期限,并可考虑在相近部门间进行岗位交流。对于已达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岗位交流。五、岗位交流过程中要做

2、好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做到流动和稳定有机结合,交流要有计划和比例,在局党组认真研究下慎重进行,以免造成岗位交流的随意性、盲目性。六、安排岗位交流的科级干部,不准干预原岗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公共物品。七、安排岗位交流的科级干部未按时到达岗位或干预原岗位工作的,局党组将给予严肃处理。八、岗位交流作为廉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个人年终考评,并作为评优的基本依据之一。篇二: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为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领导干部队伍,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丰富干部的工作经验,根据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及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范围(一)科级干部轮岗

3、交流: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同一岗位连续任党政正职5年或副职5年以上的,必须轮岗交流。(二)副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凡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及其以上的,原则上实行轮岗。轮岗在同一机关内部或根据人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部门之间交流。实行轮岗的职位、数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二、程序和方法科级干部轮岗,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方案,报局党组研究批准后实施。(一)排查任职情况。对本单位中层干部任职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准确掌握情况。(二)普遍征求意见。党组集体研究拟定轮岗方案后,普遍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安排专人与岗对象谈话。(三)公布调整方案。在

4、普遍征求意见、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方案,按干管理权限报批后在本单位职工大会上公布。三、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宏观指导,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意见按干管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推行轮岗,要注重实效,保证质量,防止形式主义和简单化。既要按规定年限轮岗,又要考虑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严明纪律、防止和纠正借轮岗搞不正之风的行为,确保轮岗工作健康、顺利进行。市司法局局管科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我局干部队伍管理,促进机关干部作风转变,根据温委发20XX107号和温委办发20XX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

5、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眼于干部的培养锻炼和潜在能力的开发,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努力做到配置合理、人岗相适、各得其所,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激发工作活力,推动机关效能建设,为我市司法行政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二、交流对象局管在职科级领导干部(包括局机关在职中层干部和市劳教所局管正科级领导干部)。三、交流条件1在同一中层岗位任职满6年的;2在同一处室连续任正副职满9年的;3. 在同一中层班子中连续任领导职务满9年的;4为优化处室领导结构而需要调整的;5具有发展潜力,需多岗位锻炼的;6.涉及职能变动及内

6、设机构调整的;7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离改任非领导职务不满2年的中层干部可以不交流。四、工作程序1、调查摸底。对局机关在职中层干部和市劳教所局管正科级领导干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需要交流的岗位及相关人员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掌握情况。2、制定方案。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在充分沟通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轮岗交流工作方案,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实施。3、动员部署。组织召开局机关全体中层干部和市劳教所局管正科级干部参加的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宣布局管科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4、研究决定。局党委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局管科级干部调查摸底情况、

7、工作需要、岗位特点以及轮岗交流人员的特长等,通盘考虑,讨论决定局管科级岗位人选,并予以公布。5、任职报批。轮岗交流人员任职岗位确定后按干部任免程序和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予以公布任职。6、到岗履职。任职决定公布后,轮岗交流人员应迅速将以前承担的工作进行清理,并由分管领导主持,搞好工作交接。在做好交接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到岗。五、任期管理轮岗交流后,对所有局管科级领导干部重新发文任命,任期三年,距退出领导岗位年限不满3年的中层干部,其任期按实际任职年限计算。六、工作要求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干部轮岗交流,是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用好干部、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途径。全体干部职

8、工要充分认识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清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自觉增强政治意识、组织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大局观念,服从组织安排,确保交流轮岗工作顺利进行。2、严肃纪律,履职尽责。交流轮岗人员要严肃纪律,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要以大局为重,严格执行局党委交流轮岗的决定,服从组织安排。凡组织决定交流轮岗的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岗位履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服从组织决定;对拒绝服从组织决定的,予以免职。对交流轮岗工作中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3、平稳过渡,做好交接。干部轮岗交流后,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对以前承担的工作相关资料进

9、行整理,对之前任期内未完成的工作要负责全力落实,确保做到交接到位、不留后遗症,并在接到任职决定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到新岗位任职,确保各项工作的平稳开展。篇三:轮岗交流管理制度doc重点岗位干部职工轮岗交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建设一支高效、勤政、廉洁的干部职工队伍,根据公司纪委关于重点岗位轮岗交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点岗位干部职工是指厂属从事基建、油建、物资供应、后勤服务、动力装备、办公室等岗位上的科级、工段级和职工;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

10、条件;各二级单位进行内部轮岗交流时,要坚持有利于锻炼培养后备干部、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有利于工作需求的目标要求,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轮岗交流人员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第四条、重点岗位轮岗交流办法:(一)现职重点岗位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岗位交流:1、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有严格任职要求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除外)任职连续满三年以上的,必须跨单位交流;2、单位科级领导班子的年龄层次、知识结构、专业水平等不够合理,需优化结构的;3、按任职回避制度规定需要回避的;4、其他需要进行岗位交流的;现职重点岗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跨单位或在本单位跨岗位交流(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除外):1、职工在单

11、位同一岗位工作满三年的;2、班组长在本岗位工作满五年的;3、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轮岗的,但应保持专业的连续性;4、其他需要进行岗位轮岗的;第五条、非重点岗位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五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满八年的必须轮岗交流;特殊岗位需延长轮岗交流年限的,应报厂轮岗交流领导小组批准。第六条、厂级领导班子成员副职分管一项工作满三年的;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副职分管一项业务工作满五年的,原则上要在班子成员内部进行分工调整。第七条、跨单位轮岗交流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内部轮岗由本单位组织实施。第八条、单位内部轮岗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竞争上岗工作相结合,由单位制定轮岗

12、工作实施办法,讨论确定轮岗岗位及轮岗人员,面向单位职工自由报名(需轮岗职工不得参与原岗位竞争),进行民主测评、业务知识笔试、组织讨论等形式,择优上岗。第九条、单位人数较少难以开展轮岗或本单位所设岗位无合适人选的,由厂组织人事部门在全厂范围统一调配。第十条、跨单位轮岗交流程序:(一)厂组织人事部门、纪委根据本制度第三、第四条规定,摸排需跨单位轮岗岗位及轮岗交流人员,按照专业相同或相近、职务相对应的原则,初步确定人员轮岗交流方案。(二)厂组织人事部门对轮岗交流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和绩效考核,将轮岗交流方案及测评考核汇总上报厂轮岗交流领导小组。(三)厂轮岗交流领导小组公布轮岗交流决定。(四)各轮岗交流人

13、员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理工作交接和到新单位报到,履行新的岗位职责。(五)厂纪委对轮岗交流的全过程跟踪监督。第十一条、为保证单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同一单位正副职都需要轮岗交流时,可先实行正职轮岗,条件成熟后,再实行副职轮岗。第十二条、距退休年龄不满二年的中层干部,可不参加轮岗。第十三条、轮岗交流工作每三至五年开展一次,做到轮岗交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第十四条、轮岗交流工作必须公开、透明,不得借机泄私愤、打击报复。第十五条、轮岗交流人员必须服从轮岗交流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给予降职、免职处理。第十六条、轮岗交流工作应严格执行干部任职回避的有关制度。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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