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必须要核准或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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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投资项目必须要核准或备案吗投资项目必须要核准或备案吗?之前这个问题可能还比较模糊,然而现在上海市政府已经颁布了相关细则,一起来看一下吧: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17年本)、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正式印发啦!哪些项目需要政府核准?哪些项目只需要备案呢?快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17年本)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沪府发2018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17年本)上海市政

2、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14年12月31日,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14年本)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沪府发201481号)同时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15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17年本)简要说明: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目录细则。二、本目录细则具体划分市与区的核准权限。(一)本目录细则规定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下列原则

3、进行核准:1.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准炼油、变性燃料乙醇、石化、煤化工、稀土、民用航空航天工业领域项目。2.浦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其所属区域内项目。3.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二)本目录细则规定“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区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核准,并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进行核准。(三)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核准,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三、外商投资项目

4、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核准机关及核准权限按照本目录细则第十一、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四、需要综合平衡岸线、能源等资源,跨区,享受重要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五、本目录细则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市与区级的备案权限,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相关规定执行。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核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七、各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谁核准、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3月5日目录1.农业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

5、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水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市管辖河道及其水闸、泵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堤防护岸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2.能源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抽水蓄能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

6、设规划内核准。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风电站:海上风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陆上风电站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中,110千伏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

7、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35千伏及以下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浦东新区范围内110千伏项目由浦东新区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

8、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管网项目中,主干管网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炼油:新建炼油及

9、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变性燃料乙醇: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3.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含市域(郊)铁路等),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

10、机关核准。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跨航道海域、跨、跨黄浦江(横潦泾及以下)、跨三级航道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市发展改革委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市发展改革委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5

11、00吨级及以上的通航建筑物、四级及以上航道沿线码头及航道整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4.信息产业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5.原材料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

12、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黄金:采选矿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6.机械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7.轻工烟

13、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8.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9.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航道海域、跨、跨黄浦江(横潦泾及以下)、跨苏州河(吴淞江)、跨三级及以上航道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14、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列入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布局规划中的A类、B1类(A类是指对外综合性客运交通枢纽;B类是指轨道交通与公交换乘枢纽,其中轨道交通数量达到或超过3条的为B1类,轨道交通数量少于3条的为B2类)城市客运交通枢纽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有轨电车、快速公交系统: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核准。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大型居住社区范围以外且由市统筹分配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租赁住房:中央及市属企业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

15、机关核准。城市供水:市定价供水服务区域内的原水工程、水厂和供水主管网(泵站)项目,以及跨区供水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污水(泥)处理:市定价污水处理服务区域内的污水(泥)处理设施、污水主干管网(泵站),以及跨区服务的污水(泥)处理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雨排水系统:服务于中心城区的排水主干管网、泵站、泵站截流设施项目,以及跨区服务的排水系统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固废项目:市定价的及跨区服务的城市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废)处理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绿化:公共绿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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