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股级干部任前谈话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896485 上传时间:2019-06-20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34.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税局股级干部任前谈话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国税局股级干部任前谈话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国税局股级干部任前谈话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国税局股级干部任前谈话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国税局股级干部任前谈话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税局股级干部任前谈话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税局股级干部任前谈话制度(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税局股级干部任前谈话制度篇一:中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顶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20XX年第4号*顶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已经于20XX年3月20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经理二九年三月二十日规章制度控制表制度名称*顶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制度编号版 本签发日期 下次评 估时间 起草人 部门 审核 签发人 是否修订 20XX 20XX-03-20 20XX-03-20 董雪纯 王峰 辛奇 否此 次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解释部门*顶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实施及完善执行人*顶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主任*顶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层

2、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1目的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中层干部廉洁从政,明确中层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顶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公司党支部拟聘任和调整担任新的职务的中层干部。3谈话内容及要求谈话人应谈的内容: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及要求;公司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任务;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及建议。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个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本人执行党的纪律以及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情况;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

3、展反腐败斗争的认识、意见和建议;对任后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中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安排在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之后,正式宣布聘任之前进行。中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进行,可集体谈,也可个别谈。公司各部门正副职任前廉政谈话由党支部书记主谈,支部主要负责人参加。中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结束时,被谈话人应当与公司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中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准备和谈话后材料的整理,并将谈话记录汇入中层干部廉政档案。4附则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二:干部谈话制度干部谈话制度实施干部谈话制度是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和作

4、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战斗力和凝聚力的有效方法,是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的主要途径,是对全系统干部职工实施管理的重要环节。对此,特制定本办法:一、股级以上干部每年进行一次谈话,主要由主管领导和党组成员负责,组织人事科、监察室参与;一般干部主要由各单位领导负责进行谈话。二、实施谈话要有记录,有谈话人、被谈话人的签字,并入卷归档。三、谈话期间,主要听取被谈话人的思想、工作汇报,同时结合群众反映意见,及时掌握干部的全面情况。四、通过谈话,发现和培养树立典型,解决领导班子成员及一般干部在工作和思想上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了解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本职

5、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德能素质,为干部的使用提供依据。五、实施谈话之后,应及时将谈话情况向主管领导和党组汇报,以供党组适时决策。六、本制度适用于系统内全体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制度完成地税各项工作,建立一支高效、务实的地税队伍要有坚实的思想基础做保证,而行之有效的学习制度是提高人的思想素质的根本。因此,各单位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学习中必须做到:一、单位一把手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并要有分管副局长具体抓。要根据工作、任务、形势的变化适时地分析廉政建设工作形势,分析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状况,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学习教育计划。二、在制定学习计划时,要有详细的学习内容、针对问题、实施方法。并要按规定

6、留好学习记录,记好学习笔记。三、组织学习时要做到内容保证、人员保证、时间保证、效果保证。在学习时间上,除平日每周五下午安排一定的时间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材料外,每季度要按计划安排一次较大的学习教育,时间不少于一天。四、注意抓好学习反馈,认真听取干部职工对学习教育的安排和学习后的反映,并及时根据干部职工对学习的反映调整学习的有关问题,保证学习的效果。五、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学习计划,安排形势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使学习切实起到以人为本、教育为先作用。六、注重抓好学习中的典型,及时向市局上报通过学习后涌现的典型事例,起到以点带面,促进全局的作用,使学习更加引向深入。请各单位按照学

7、习制度,制定出详细的学习保障措施。返回莱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地方税务系统“垂管”的新体制,根据省局和烟台市局的指示精神,结合莱州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贯彻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三条 本市地税系统干部的管理,要按本办法严格执行,力争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执法严明、廉洁奉公、文明高效的地税干部队伍。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四条 干部管理实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党组和同级党委双重管理,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党组管理为主的体制。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

8、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第六条 本级地方税务机关党组的职责是:(一)下一级地方税务分局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三)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交流、工资待遇、奖惩;(四)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五)政治审查;(六)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七)干部队伍的管理。第七条 职务的管理(一)本局党组管理的职务范围:本系统股级以下职务工作;(二)本系统的人事科长、监察室主任职务的任免,须事先征得烟台市局的同意。第八条 职务的任免(一)按照本系统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股级以下干部主要采取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竞争上岗、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二)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系统组织人事部门

9、组成二人以上党员干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及征求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部门的意见以广泛了解情况;考察干部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评议情况。(三)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免初步意见,提交局党组研究,集体讨论决定。未经考察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提交党组研究。任免须事先征得上一级地税局同意的职务,要呈报党组的请示、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二份)、干部考察材料、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等。(四)任免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同干部谈话,一次变动较多的,也可采取集体谈话

10、方式。(五)作免决定作出后,应以正式文件予以公布,任免文件的格式、用语在规范、严肃,任免的职务要明确。晋升为上一级地税局管理权限内职务的,还应及时将干部档案报送上一级地税局组织人事部门。第三章 考核第九条 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十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第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时要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

11、和工资的依据。第四章 奖励第十四条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第十五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十六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第十七条 市局可给予股级以下人员嘉奖以下的奖励。其他人员的奖励须经烟台市局和省局审核同意。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奖励在提出奖励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第五章 纪律第十九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的各项纪律规定。第二十条 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

12、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决定给予;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要报上级地税机关备案。对党员违纪的,要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第六章 培训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国家公务员培训。第二十四条 培训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全面提高系统国家公务员素质服务。第二十五条 系统国家公务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第二十六条 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力和义务。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

13、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七章 交流第二十七条 实行有计划的交流制度。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的进行交流。第二十八条 异地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在一地从税工作五年地上人员。第二十九条 对异地交流的人员一旦组织决定,本人应无条件服从,凡不服从组织决定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的,一律按有关干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 回避第三十条 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者,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

14、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第三十一条 凡有第三十条所列亲属关系的,按省人事厅鲁人1998133号文件办理。第三十二条 应回避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第九章 辞职 辞退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辞职是指本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单位的任用关系。辞退是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单位与其的作用关系。第三十五条 辞职辞退按任免权限审批。第十章 退休第三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退休,由任免机关办理退休手续,并报上一级机关备案:(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二)丧失劳动能力者。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要求,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后,提前退休:(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满二十年的;(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其他各项待遇。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机关、基层工作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返回机关人员学习制度一、学习时间:每周五下午为政治业务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