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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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规章制度篇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目的规范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二、范围适用于本厂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三、职责生产科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安保科指导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四、动火作业分级管理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

2、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保科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五、厂内区域划分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2、禁火区(1)重点防火区:各个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化验室、锅炉房等。(2)一般防火区: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六、动火原则1、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4、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

3、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七、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1、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2、动火作业证的管理:(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 第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5)作业证一式,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保科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3、作业证的审批(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审批。(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保科审批。(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8 h。(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八、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1、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5、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当班班长负责提出。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4、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6、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九、动火作

6、业安全管理规定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本厂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

7、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9)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10)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

8、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11)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上述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3)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安保科负责人、主管生产的领导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4)动火作业前,施工部门要通知生产科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是否正

9、常,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6)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十、动火注意事项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部门不得动火。4、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十一、动火安全措施1、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必要时可请专家进

10、行指导。2、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的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中气体浓度。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暂时封闭。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8、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十二、

11、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5、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十三、 检查考核本制度由生产科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保科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

12、处理。篇二:动火临时用电管理制度篇三:动火管理制度动火作业许可制度1、一、二类动火及特殊动火许可证:适用范围本标准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XX执行,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及生产区域外的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能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类动火作业和二类动火作

13、业、固定区域动火四类。特殊危险动火作业(1)在未经吹扫的带压或可燃(有毒)介质容器、设备、管线上的动火作业;(2)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作业进行的动火;(3)节假日期间进行的用火检修作业。 一类动火作业(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2)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3)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4)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5)公用管网系统(保温除外,保温作业按二类动火作业办理);(6)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域内(催化、焦化、加制氢、气分、聚丙烯、柴油改质、汽油加氢、高等级道路沥青、轻油改质制芳烃、异丁烯、乙苯等装置内)进行的动火作业;(7)

14、可燃气体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进行的动火作业;(8)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的第一次动火作业。 二类动火作业(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的第一次动火作业期满以后的动火作业;(2)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3)生产装置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4)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5)普通物品仓库的动火作业;(6)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凡公司、车间或单独装置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降为二级动火作业管理;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动火作业票证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各级人员签字必须本人签字、不得代签,票证内容不得涂改、修改。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一类和二类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设备内、高处作业的规定;(2)公司区域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3)凡盛有或盛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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