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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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农合处罚制度篇一:新农合违规内部处理制度河子西乡卫生院新农合违规内部处理制度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确保我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步健康发展,规范服务行为,切实解决农民就医难、看病贵的问题,特制订本院新农合违规处理制度。二、旨在倡导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诊疗,防范和避免过度检查、治疗和“大处方”行为,防范和惩处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高效、安全、合理使用。三、有以下情节的行为视为违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理。1、不按住院指征严格把关,随意放宽住院指征或故意延长住院天数的。2、虚挂住院病人、伪造住院资料或将门诊病人资料改为住院

2、资料、与患者串通记空帐等方式套取合作医疗基金行为的。3、经办人员和医务人员在病人入院时不严格验证或知道所住病人与证件登记不吻合,也不向院领导或医院合管办反应,由此给医疗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造成损失的。4、不依病情所需,大量化验和检查、重复化验和检查、滥用仪器检查的。5、 不科学配伍用药,违反抗菌药物使用、联合应用原则的。篇二:新农合工作稽查及处罚办法新农合工作稽查及处罚办法第一条:区合管办负责对区内各定点医院、乡村卫生室进行常规审核稽查,街道新农合办负责对街道内定点医院、乡村卫生室进行常规审核稽查。区合管委及区直有关部门对定点医院、辖区内乡村卫生室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核稽查。第二条:定点医

3、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章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和目标责任状的规定,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处罚。第三条:处罚办法一、对虚假报销的处罚1、对住院条件审核不严的处罚定点医院、卫生室对新农合病人入院必须查证登记,严格执行入、出院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做到“证人相符”,对冒名顶替、借用他人“合医证”住院的病人一经发现,扣拨该病人新农合补偿基金,并给予该病人补偿金额的3-5倍罚款。定点医院对未参合人冒充参合人员进行住院补偿或对参合人员未住院治疗,通过各种手段虚报住院补偿的,一经查实,扣除定点医院申报核定的该人的农合补偿款,并处农合补偿款3-5倍罚款,最高10倍

4、罚款。通过区合管办审核、稽查发现后,医院未进行农合补偿的,处医院本月人平农合补偿1-5倍罚款,最高10倍罚款。2、虚列医疗费用的处罚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单病种诊疗常规等相关规定,严禁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行为发生。(1)稽查核实住院病人未做的医学辅助检查及,现场拿不出医学辅助检查和治疗依据,而医院有记帐的,扣除本次记费,并处该病人本次住院农合补偿款3-5倍罚款,最高10倍罚款。(2)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凡造成病历医嘱和实际用药不相符合(甲药换乙药),扣除该病人本次住院补偿款

5、,并处本次住院补偿款3-5倍罚款,最高10倍罚款。(3)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用处方药品换自费药品、保健药品等其他用品的,对本医院不能做的检查和治疗(饶舌到上级医院做的检查和治疗),医院以各种形式记入本院该病人医疗费用中的,扣除该病人本次住院农合补偿款,并处本次住院补偿款的3-5倍罚款,最高10倍罚款。(4)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处以本次费用的3-5倍罚款,最高10倍罚款。以上行为,造成基金流失的单位或个人,除如数赔偿,处以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6、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做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3、意外伤害病人,严格审核有无责任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复印留底,防止改病历作假),一律不予报销。二、稽查住院病人违规情况的处罚严防利用住院病人套取骗取新农合补偿基金的行为。凡放宽新农合病人住院标准,以及新农合住院病人实际诊疗药品与病人医嘱、处方、费用清单、出院发票、医院财务收入记录不一致的,一经发现给予扣拨该病人新农合补偿基金。若检查时发现:1、普通病人、白天治疗期间稽查不在院,扣除本次住院补偿款,处本次住院补偿款1-3倍罚款,医院未补偿者,处该院当月人平补偿款3-5倍

7、,晚上稽查不在院,扣除本次补偿款,处本次补偿1-2倍罚款,医院未补偿者,处该院当月人平补偿款1-3倍罚款。2、病重、病危病人(以住院病历记录为依据),随时稽查不在院 ,扣除本次住院补偿款,处本次补偿款3-5倍罚款,医院未补偿者,处该院当月人平补偿款2-5倍罚款。3、同一个住院病人两次稽查不在院,扣除本次补偿款,并处本次补偿款3-5倍罚款,医院未补偿者,处该月人平补偿款3-5倍罚款。4、现场稽查病人病情(自诉症状、体征,检查结果,治疗)不符合相关单病种控费,而高套病种费用者,扣除本次住院补偿款,罚本次住院补偿款1-2倍,病历审核中,病历病人症状、体征、检查及治疗与相关单病种诊断不相符合,私自编造

8、假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转院证明或以各种方式套取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扣除本次住院补偿款,并处本次住院补偿款1-5倍罚款。5、随意放宽入、出院指征,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员收治入院;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合人员继续留滞住院或挂床住院;或不按规定将病人安置到超标准病房的;6、允许采用冒名住院或挂名住院,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7、病人出院当天或第二天,因病情突然恶化需再次住院者,需报区合管办。否则属分解住院,扣除两次补偿款,并处两次住院补偿款总额1-2倍的罚款。三、自费药品超标的处罚区内二级医院自费药品总额不得超过总药费的10%,且超自费药品使用未经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的,在审核中扣除超标费用

9、。四、不按规定设定起伏线的处罚定点医院对新农合住院病人不收起付线款,或变相退还起伏线款,不实行“即生即补”制度的,一经查实,一次处以3000元-5000罚款。以上处罚规定从20XX年3月1日开始执行,希各定点医院重视新农合工作,加强自身管理,保证我区新农合工作正常开展和基金运行安全。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我县顺利实施,根据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第三条 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

10、单位和个人除要以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办法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合作医疗待遇;造成基金流失的要全部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二)开虚假医药收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三)因本人不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药费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弄虚作假的;(五)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谋利的;(六)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

11、理规定的行为。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做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基金流失的单位或个人,除如数赔偿外,处以3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一)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宣传工作不深入,有违规行为,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二)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针,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三)工作人员不验证、不登记,故意隐瞒冒名就医者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四

12、)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或发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患纠纷的;(五)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单病种诊疗常规和入、出院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六)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用处方药品换自费药品、保健药品等其他用品的;(八)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九)私自编造假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转院证明或以各种方式套取合

13、作医疗补助基金的;(十)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第六条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业务工作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基金流失,除如数赔偿外,处以3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敷衍了事,或自作主张,造成基金流失和重大失误的;(二)不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报解材料,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三)不按时拨付补助款或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的;(四)不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擅自删改文件资料或擅自公布相关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资料不全,帐目不清,出现帐、款不符或擅自改变补助项目和

14、补助比例的;(六)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未给予纠正或故意隐瞒的,造成基金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七)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该工作人员调离本岗位,该单位年内不得评为先进。第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项收缴,个人统筹的基金统一交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由乡镇负责人统筹基金的,除责令按照如数上解外,予以通报批评。第九条 各乡镇不按规定发放合作医疗证,出现人、证不符或随意乱填乱发或擅自印发的,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现截留、挪用、借支的按相

15、关法规处理;私吞合作医疗基金的,将以贪污论处。第十一条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各相关部门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措施不当,给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将对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不定期对全县的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批评指正。第十三条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及时举报并经查实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卫生局负责实施。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制定我县新农合定点医院违规处罚规定的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加强我县新农合定点医院的监管,努力创建诚信医院和坚持惠民原则,严格控制新农合病人医疗费用的增长,规范各定点医院诊疗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确保我县新农合基金的运行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县、市定点医院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制定如下县、乡两级定点医院违规处罚规定:一、新农合病人入院必须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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