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宣传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891650 上传时间:2019-06-19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5.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防范宣传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安全防范宣传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安全防范宣传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安全防范宣传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安全防范宣传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防范宣传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防范宣传制度(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安全防范宣传制度篇一:行政事业单位安全防范制度单位安全防范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

2、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第六条、日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

3、案。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存放有爆

4、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第九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第十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十一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5、;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十二条、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第十三条、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

6、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第十六条、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单位治

7、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篇二:安全防范管理办法1总则 制定目的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及员工之财产生命安全,将本公司安全防范体制化、明确化。 适用范围凡隶属本公司内之员工,应依照本办法管理。 权责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2 安全防范主管之安全须知责任主管人员应负防止意外事故之责任。以身作则遵守安全须知。教导及监督部属遵行安全须知。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联络安全管

8、理人员拨打求救电话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共同谋求改善。主管人员应与其他人员合作,共同防止意外事故。各主管应熟识有关本职之安全工作方法,并督导下属遵行。熟识有关本职之安全维护装置,对经办工作中所使用的人体安全保护器材,应负妥为保养确实应用之责。分派工作时,应指定一人为负责人,统一指挥。各主管对下属应施以正确的安全工作方法教导。使下属能熟练而安全地完成指定任务。对于新进人员或由其他部门调用之人员,应注意其是否适合该工作。对新进人员应详细解释该部门之特别危险事项及其防范办法,以确保安全。对新进人员应详细解释与其有关之安全工作方法。员工个人行为安全须知切实遵守安全防范须知。依照标准工作方法,或上级指示的工作

9、方法,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方法。非个人所负责操作机械,不得擅自操作。放置物料于货架上、高塔上或其他高处,须确保不绊跤他人或跌落击伤他人。若从高处抛物,地面上应有专人维护禁止他人通行。若发现漏油、漏气之处所不健全及己损坏之梯子、平台、栏杆及其他不安全之环境时,应及时报告主管。安全门出入口前后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积任何物品妨碍通行。不要使用不健全的工具和机械。 任何时刻不得无故逗留或徘徊于他人工作区域区。 移动一个设备或物料架时,须先将放置其上之未固定物体取下。 不得于厂内奔跑、嬉戏、恶作剧或有其他妨碍秩序之行为。 不可使用压缩空气管吹除身上灰法及将压缩空气管指向他人。 行走时不要为谋取捷径而空越生产

10、作业区域、跨越流水线。 不可在石绵瓦或类似之屋顶上行走。 不可在工作中之高架吊车下或悬空重物下走动。 推门出入时,不得用力过猛,以免撞及对面而来之人。 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工具和其他用品。 上下阶梯或走过容易滑跌之场所须特别小心。 自觉劝阻他人冒险、违章作业。 搬运货物专用之电梯、吊车、叉车、手推车,禁止人员搭乘。 每一员工都须将防止意外作为其应尽之责任,并互相劝勉遵守安全须知。 每一员工都须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熟记工作场所之出入口、安全门位置。紧急情况时,必须遵守秩序,接受指挥。着装要求 救火时,操作或搬运热的油类或其他物体时,必须穿着足以遮蔽全身之衣着,

11、并佩戴适当之帽子,不得将袖子、裤管卷起。若为安全防护须穿着其他特殊之服装,亦须购置使用。 在禁烟区域内禁止穿有大马钉之鞋子。 操作或修理转动机器或在近旁工作者,不应打领带、悬垂袖口或穿过宽之衣服。 使用砂轮或其他无覆盖装置之高速度转动机械时勿带手套。 女性员工若留长发,须配戴头巾或帽子。 特殊工种应依要求佩戴劳保用品。 作业现场人员不可穿高跟鞋。不穿着过于宽大或有悬垂装饰之衣裙。电器设备离开工作地点或宿舍时,应将机器设备及电器产品之电源关闭,以防止意外。电工人员应定期检查机器设备及电源线路是否有损坏之情形,以防止电线走火。 非指定之工作人员不得开动电机及其他电动机械,见有故障或不正常之情况,应

12、即通知有关单位。 保险丝熔断时,应通知工程人员修换,但遇紧急状况且电压在220伏特以下(包括220伏特),可由主管指定人员修换。 所有电动机械及电动工具,其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线路应定期检查确保接触良好。 不要擅自修理电气线路及设备,见有故障如过热、火花或电机冒烟应随即切断电源,报告主管通知有关人员修理。 临时电线使用前必须加以检视,有无绝缘不良、破皮等。避免将其绕于手臂或身体任何部位携带。 不可将身体或搬运物与电线相接触。发现由电线杆上落下之任何电线,应立即通知电工人员处理。 再度发生保险丝熔断或控制器跳闸必有原因,应先报告主管或由电工处理。 电气机械之加油均应适量,过多过少都易于生事。 临时

13、电线切不可横跨走道妨及通行,或浸入油水中。 若立于潮湿的场所或金属物上,不可用潮湿的手去接触电气设备及其带电部位。 外人不应擅入变电室及设有围栏之变压器室。 凡有电线通过工作场所之地面,如有人来往必须驾安全掩盖。 不得用铜线等金属丝代替保险丝。消防 火灾预防 仓库及工厂内严禁吸烟,但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吸烟者不在此限。 工厂各进出门户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上锁,并应保证敞开。 工厂各进出通道不得堆积物品,应保持畅通。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并妥为保管,除必要之使用数量外,不得携入作业现场。 仓库应有专人看守,并有醒目之“严禁烟火”字样。 仓库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 应依规定在现场、仓

14、库、设备区、办公室等各场所设备足数、合适、有效之灭火器材。 灭火器材应设于容易取用之地点,并编号以便定期检查.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编号原则为-第一位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栋”,第二位用大写英文字母“F”表示“楼层”,第三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楼层数”,第四六位数表示“系列号”. 电线不得接用容量过大之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使用气割、电焊等明火作业时,应注意远离易燃易爆品,并放置适当数量之灭火器材。 气割、电焊作业人员应经严格的技术培训与消防培训,并有作业场所之责任人员在气割、电焊现场监视。 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尤其在地震、台风后更应仔细检查是否受损。 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之设备,应经常检查,并作成点检表。 下班前应确认明火是否熄灭,有无复燃隐患。 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易爆物发生故障时,应请示专业人员,确认安全有保障时,方可继续使用。 在各楼面门口的醒目位置要悬挂安全疏散平面图。 防火管理工业安全部门人员、作业现场各级干部应经常作下列防火检查: 消防器材配置数量是否恰当,位置是否合理,有变动的记录与消防设备汇总登记表。 消防栓、灭火器前有无被堵塞、不便拿取的情形。 每周检查消防器材有无损坏情形,有无按编号对应摆放,将结果记在每半月消防检查表。 灭火器内药品是否装满, 是否过了有效期或压力已降至低压区。 仓库易燃物有无隔离堆放。 库区电源线下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