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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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错管理制度篇一:工作工作为了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根据科内和科外发现的差错,分差错和防止差错两部分进行管理:一、科内(发药人)发现、药已发出而病人未用前追回,按防止差错论。二、以下情况按差错处理:1、外部发现的错药、错量(少发、多发、漏发)、错人、过期变质,不论用于病人与否,或内部发现而病人已用药(限于对病情、健康无影响者)均按发生差错论。2、分装药品:药袋(瓶)名称、含量与内装药品不符,数量不对而发给病人者。3、毒麻药品及统计药品实耗与统计数量不符者,或毒麻药品管理不当的其它问题。4、计价错误,造成病人或医院经济损失者。5、因保管不善,造成错药、混药、标签不清者、过期失效者,及调剂室、药库

2、的药品产地、规格、批号等与药库药品验收记录不符者(以自购药品换取医院药品)。6、精密贵重仪器不注意维护、保养,使用时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器械损坏或性能下降者。7、进修、实习人员发生的差错由带教老师承担。8、凡属严重差错(按差错缺陷判定标准)及事故,按医疗有关规定处理。9、对发生的差错,应及时作登记并报药剂科,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发生。因工作过失或主观原因,无法补救的经济损失者,除以差错处理外,报请主管院长进行处理。10、各专业组差错管理工作,应严肃认真,加强管理,及时登记。11、对累次出现差错者,不得评先。重复出现类似差错及发生重大差错事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12、以上未提到的

3、差错,比照本规定差错缺陷判定标准判定,本规定适应调剂、质检、库房等专业组。三、差错判定标准严重差错:1、麻、毒、精神药处方配错、遗漏或超量或服用方法错误等已用于病人,未发生严重影响者。2、麻醉、精神药品成瘾药物管理不善,造成药品丢失者。3、脱岗,致病人久等,延误治疗者。4、药品过期失效、发霉、变质者,已发用于病人者。5、分装药品错误、服用方法错误,已发用于病人者。6、重要设备器械人为因素致使主要部件损坏者。7、采购假冒伪劣药品用于临床者。8、账目混乱及保管不善,以及药品未及时巡检,致大量药品过期、变质者。9、违反有关法规,被上级查处者。一般差错:1、发配错一般药品,用于病人未影响病人病情者。2

4、、不按处方发药,多发送药,经查出者。3、违反相关制度、规范、常规等,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篇二:差错事故管理制度差错事故管理制度1、病房应设有差错事故登记本,差错事故发生后,由本人或发现差错者负责登记,并由护士长签字。2、登记时应将日期、时间、病人姓名、床号、诊断及差错经过、性质、责任者填写清楚。3、护士长每日检查差错事故登记本,如为一般差错,由护士长在交班会上向全体医护人员进行教育。4、严重差错事故发生后,本人应立即口头向护士长报告,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以减少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及时上报上级领导,重大医疗事故立即报告院长。5、发生严重差错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

5、品器械均应保留,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必要时保留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6、差错事故发生后,按情节及性质组织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原因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7、发生差错事故的个人,如不按规定上报,有意隐瞒,时候经领导或其他人发现,应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8、差错事故于每月初填写报告表交护理部。护理差错事故定性标准事故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具体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差错事故定性标准类差错(严重差错)定义:在护理工作中,由于责任心不强,

6、查对不严,违反操作规程或技术水平低等原因造成的错误,给病人造成痛苦,延长治疗时间,增加经济负担,但未造成死亡、残废和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为类差错。举例:1.对危重病人观察不仔细,发现问题不及时通知医师,贻误治疗。2.应用特殊药物,如洋地黄、麻醉药、胰岛素、氯化钾等,因注射方法或剂量不正确而发生反应者。3.查对不严,以致输入有霉菌(肉眼所见)的液体、异型血或错注青霉素或未做皮试注射青霉素,发生不同程度反应者。4.昏迷、危重病人、小儿坠床,造成头部血肿、骨折、颅脑损伤等。5.热疗或保暖造成的灼伤,灼伤面积占体表面积%,深度或浅类以上。6.使用未消毒的器械或消毒过期的器械实施手术,产生一定后果者

7、。7.各种穿刺、活检、特殊化验标本取错、损坏或遗失。8.出院时抱错婴儿、出医院门后纠正。9.发生BBA有后果者。10.其他相当于上列情形者。类差错定义:由于护理人员在工作中的错误,造成病人一般性痛苦或错误性质随严重,但未造成病人任何不良反应者。举例:1.错服、漏服重要药品。2.漏做药物过敏试验,用药后不良反应者。3.因护理不当,发生占体表面积篇三:护理差错事故管理制度护理差错事故管理制度(一)事故管理: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

8、: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专业)负责人报告,科室(专业)负责人应当在4小时之内口头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

9、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24小时内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书面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

10、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机构派人员到场。(二)护理差错事故防范教育与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等。培训要求:门诊护理人员每年进行相关的知识教育不少于6学时 。通过每年的教育培训,使护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得到提高,减少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培训对象:全体护理人员培训时间:6小时。考核办法:书面答题或随时抽查提问。(三)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报告、讨论、制度门诊部应建立并组织培训差错、事故登记、讨论报告制度。各科室护士要严格执行各

11、项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严格查对制度,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发生护理事故差错后,要立即积极采取措施,挽救病人,以减少和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发生差错事故同时责任者要立即向护士长、主治医生报告。护士长在24小时内口头报告门诊部负责人,重大事故要立即报告门诊负责人。各科室建立事故、差错登记本,由发生护理缺陷当事人及时登记发生的经过、原因、措施、后果。护士长经常检查,及时组织本科护士认真讨论和总结。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制定措施,最后将处理意见及结果书面上报护理部(三天内)。对发生的护理缺陷性质不定时,由门诊部组织护理质量控制组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6)

12、发生事故差错的有关各种记录、化验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留患者的标本,以备鉴定研究之用。情况检查清楚后,由门诊部、科向家属、单位作详细说明。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其家属及单位解释。必须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措施。对发生的护理缺陷,凡由于违反部门规章、诊疗常规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原则,由个人承担责任,并根据情节及医院规章制度给予处理。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发现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门诊部应定期组织护士长分析所有护理缺陷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四)护理(患)纠纷管理制度门诊部应设有“护理纠纷投诉登记本”。便于护理管理系统的分析,研究和事故的防范工作。门诊部负责接待人员应认真倾听患者及家属的投诉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并积极进行调解工作。门诊部有责任与发生纠纷的科室调查事情发生的经过,需要与患者协调时,护士长要协助护理部做好解释工作,护士长要认真对待投诉意见,反映事情属实,护士长及当事护士要书面写出事情经过。 凡因患者及患者家属对护理服务工作有不满意或服务态度不好到护理部或医院有关部门投诉的经调查情况属实,按科室护理纠纷投诉统计,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因护士违反部门规章、诊疗常规,给患者造成损失或痛苦,对当事护士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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