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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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审判制度篇一:英国的政治制度英国的政治制度英国也是一个移民国家,它居民来自早期欧洲大陆的迁徙。在历史的长河中,英伦三岛大部分时间是荒芜的。公元43年,罗马帝国将英格兰便成它的一个行省,也是发现那里有大片土地,而且也有人居住。罗欧亚大陆是联通的,4世纪的欧洲,被一股外来势力所纠结。他们就是被中国赶出去的匈奴,罗马帝国再衰退,匈奴人的入侵加剧了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地处德国和丹麦的日耳曼人盎格鲁、撒克逊人继续向西飘洋渡海。他们成为英格兰的主宰,英格兰的名称就源于这里。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率军入侵,加冕为英王威廉一世,这个“征服者威廉”,建立起的强大王权对巩固封建秩序起了积极作用。与中国不同

2、,古代欧洲封建国王的继承制度,是按照亲属关系亲密程度排序的,国王也受制于宗教。13世纪,国王约翰从即位一开始就不被人们看好,人们怀疑他是将侄子暗杀后,才得到王位继承权。面对质疑,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出现争执,导致教庭向英格兰施以惩罚,约翰国王最后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针对法国占领了英国在诺曼底大部份的土地,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取回失去的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 1215年,封建贵族乘机联合对国王不满的各方力量反对约翰王。5月17日,封建贵族得到伦敦市民支持,占领了伦敦。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

3、“男爵法案”。1215年6月15日,在强大压力下,约翰在兰尼米德(RunnyMede)签署大宪章。其中主要反映西欧封建政治制度的特点,即国王只是贵族“同等中的第一个”,没有更多的权力。当今世界民主制度,多少带有探险者的印迹。作为早期开拓者的后代,不免留有他们的思想痕迹,带有功利性、现实性。因为物质成果受人尊敬,这一思想已经领导全球200多年。美国也是英国的延续。大宪章全文共63条。有许多内容是保障封建贵族的权益。大宪章对骑士及自由农民的利益也有一些保障。大宪章对后世影响深远,20XX年,是签署800周年,全世界进行了广泛的纪念。然而,被挟持情况下签署的大宪章随后被约翰反悔,于是贵族及他们的同盟

4、斗争更为猛烈。因为它们是欧洲专制最薄弱的地方。1258年,英格兰国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尔男爵武装闯宫,迫使亨利同意召开会议签订限制王权的“牛津条例”。根据牛津条例,国家权力由贵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员会掌握。1265年,召开了第一次议会,英国议会产生了。14世纪上半叶,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又称贵族院,下院又称平民院。议会有决定征税、颁布法律等权利。当然议会的上、下院是斗争妥协的结果:议会上院多由王室后裔、法律贵族、世袭贵族等人担任,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主要行使司法职能,虽然后期一再要求削减甚至废除上院。但到目前为止,还是保留下来。讨论财政权、延搁否决权等,在一定程度上对下院通过

5、的决策起着延缓、补充、完善的作用;下院的权利较大,主要行使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英国政治上的君主、贵族(上院)、民主(下院)三股势力初现雏形。政治因素就是人的因素。和当时的中国不同,这批流离失所的人饱经沧桑,他们之所以远离家乡,或许就是要追求个人的自由。当时中国南部的宋朝,在儒家经典的影响下,人民也是安居乐业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被日耳曼人统治,但昙花一现,随即分裂。欧洲大陆一分为三:为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盎格鲁、撒克逊进入了不列颠。这些封建领主不但进行侵伐、吞并,虽然有时因政治需要又相互通婚。英国在王位继承上,规定如果没有直系继承人,那么就在上一代直系继承人

6、中选择,包括女性。宫廷总管出身的斯图亚特家族,通过与苏格兰公主的结婚,继承了苏格兰的王位。1603年,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四世也同样因为通婚即位英国国王,成为詹姆士一世。詹姆士一世统治着英伦三岛中的苏格兰、英格兰和爱尔兰,这就是斯图亚特王朝。斯图亚特王朝时,英国的资本主义已经有较大发展,出现了新兴资产阶级和按照资本主义方式从事经济活动的新贵族。他们在经济上不断强大,在议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里的自由氛围太浓,完全有别于欧洲大陆。看到欧洲大陆的君主生活,詹姆士一世和他的儿子查理一世必然要厉行专制。于是他们宣扬“君权神授”,规定皇帝:“除上帝外,国王不对任何人负责”。加强君主专政,必然干涉正常

7、的生产经营。查理一世上台后,面对法国和西班牙双线作战。战争是需要钱的,然而税收征收权以把持在议会手中,矛盾愈发加剧。因为掌握财权,议会手中的权力应该大一些。但查理一世并没有完全妥协,他甚至典当妻女的嫁妆来应付战争,他一意孤行,多次解散议会。议会和君主的矛盾已经不可调和,不要忘记了欧洲另一个重要势力宗教。15世纪,欧洲宗教已经改革,分为改革派的新教和保守势力的天主教,英国新兴贵族奉新教为国教。斯图亚特王朝的几个统治者却信仰天主教,包括他的的家族也是信仰天主教。1633年查理,查理任命高教徒威廉劳德为坎特伯雷大主教(英国教主),并向苏格兰教会强加伦敦草就的祈祷书,以便把两个王国的宗教活动统一起来。

8、苏格兰没有买账,内战爆发了。查理一世亲手组织的军队,最终被克伦威尔的“新模范军”打败。“成者王,败者寇”一样适应西欧,因为国王发动对人民的战争,查理一世必须接受审判。1849年,查理一世没有以辩护来求生,为了尊严,在被送上断头台时他冷静的说:死亡对我并不可怕,感谢上苍,我已准备好了。他还要求穿两件衬衣,以免冷得发抖使人们认为他是在害怕。查理一世是一个有性格的人。1649年后,英国曾实行了短暂的共和制。1653年,那个克伦威尔通过事先预谋,宣布自己为“护国公”。最终将议会的权利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不到4年的共和制崩溃。同样的道理,克伦威尔与贵族、军队的矛盾日渐激烈,他死后儿子继任“护国公”时,社会

9、已一片混乱,国会赶走了狼,却受制于虎。善良的人们有开始怀念君主制度,1660年,查理一世流亡在法国的儿子被加冕为查理二世。光荣革命查理二世复辟后,竭力加强王权,并对过去的“弑君犯”进行惩处。他的弟弟詹姆士二世即位后,继续高压事态,一方面推行天主教,推行“赦免宣言”,将天主教徒引入军政。另一方面积极组建强大军队加强王权。 这一举动将议会中国教徒为主的托利派和以新教左翼为主的辉格派推向了联合。除了教派问题外,他们对当年受制于“新模范军”可能心有余悸。他们认为信奉天主教的詹姆士二世无权继承王位,而与伦敦主教的矛盾又让詹姆士二世步履维艰。矛盾尚未爆发,詹姆士二世的儿子出生,加速了他的退位。詹姆士没有儿

10、子,按照王室继承规则,国王应该由他信奉新教的女儿玛丽继承,那些议员对此还抱有一丝希望。 而此时,人们已经等不急了,玛丽的丈夫荷兰执政威廉,也等不急了。两方势力一拍即合,威廉带了一万多人的军队登陆英格兰,得到数万人的迎接和拥护。詹姆士二世刚刚召集的三万精兵处处遭到他自己国民的媾难,最终不战而逃。1688年,英国议会邀请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和荷兰执政威廉共同承袭英国王位。精明的贵族和资本家知道,一个女人和毫无根基的外国人,是他们君主立宪制度王位的最佳人选。英国资产阶级近3个世纪的斗争,时间长、路程险、不彻底。宗教信仰经常都成为导火索,詹姆士、查理们为什么总是一意孤行?应该不是宗教这么简单,这是利益

11、群体的斗争,更是社会制度的斗争。最后的事实证明,民主代替了封建。政治由经济来决定的,新航线开辟后,英国加入了早期殖民扩张的行列,使新兴的资产阶级力量不断增强。1640年至1688年的资产阶级革命,使资产阶级掌握了大权,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一方面以手工业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工商业日益繁荣,为殖民活动奠定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既得利益者大力发展海军力量,为夺取殖民地提供了武力保障。18世纪,英国成为影响世界的“日不落帝国”。 光荣革命给我们的另一个启示是制度的变迁可以用非革命的手段来完成,以后英国历史上不再出现重大的暴力冲突。它使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学到:过快过急的变革难以巩固,真正的变革可以在保留旧

12、有的形式下加以进行。但也有人称这是“保守主义政治”。 权利法案早在玛丽、威廉到英国时,双方已就限制王权的一系列措施达成协议,这对玛丽和威廉夫妇来说也是求之不得中的无可奈何。英国权利法案,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内容并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条: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5、向国王请愿,乃

13、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篇二:浅谈英国陪审制du浅谈英国的陪审制度摘要: 英国是当今世界两大最大法系之一的普通法系的发源地,有着悠久的法制文明、独特的法制传统和广泛的世界影响。其中司法制度对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英国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制,辩护制,法官制度,以及抗辩诉讼治都独树一帜。这个古老的司法制度经过上千年的生长,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发展着。作为其理念核心的诉讼参与原则以及司法公正价值

14、始终没有被动摇,成为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本文主要论述英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近代陪审制的实施状况,以及对陪审制度的评价。一:英国陪审制的历史: 1066年,还保留着陪审制的诺曼底把陪审制传入英格兰,随后在司法和行政管理中经常采用陪审团方法。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的克拉伦敦宪章的第九条规定是第一次以法令的形式将陪审制运用于地产案件的审判中。1166年亨利二世通过克拉伦敦会议作出关于土地诉讼的的规定,1176年亨利二世关于土地诉讼的规定以及1179年颁布的权利法令,陪审团在涉及不动产的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确立下来。到13世纪,陪审团被推广到不动产以外的民事诉讼审判中。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了

15、克拉伦敦法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1, 1176年颁布的北安普敦法令标志着陪审制在刑事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初步确立。爱德华一世时小陪审团审判制已经建立起来。亨利四世时,陪审员开始和证人分离。此后的陪审员只能由案件的局外人担任,由他们确认诉讼当事人和证人提供的证据,并作出裁决。建立陪审制度是一项伟大的创举,他对英国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政治制度的发展都有深远影响。第一:陪审制把理性引入审判过程,导致发生历史性变化。第二:陪审制的确立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第三:采用陪审制后,案件的审判过程被划分为“事实审”和“法律审”两部分,二者分别由陪审团和法官完成,这样陪审制可以防止法官专权独断。二:近代英国陪审制的实行状况:进入近代以后,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各种知识的专门化,传统的陪审制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进人意的地方。鉴于此,19世纪的司法改革便对传统的陪审制度主要是民事审判陪审制进行了改革。1825年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资格,即拥有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而且这些财产的年收入不少于10镑的人,以及每年收入不少于20镑的佃户,才能担任陪审员。1854年的普通法诉讼条例规定,如果当事人同意,可以不采用陪审制。1873-1875年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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