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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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有哪些篇一:环境法基本制度总结幻灯片114第二节 事前预防类法律制度一、 环境标准制度二、 环境计划制度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14幻灯片115一、 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的概念 国家环境标准的体系与内容 地方环境标准的体系与内容 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和企业排放标准 强制性环境标准与环境行政的关系115幻灯片116 环境标准的概念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116幻灯片117 国家环境标准的体系与内容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

2、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等五类。117幻灯片118 国家环境标准的体系与内容国家环境标准也分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两类。其中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118幻灯片119 国家环境标准的体系与内容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在整个环境标准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综合反映和体现,是国家实行环境保护规划、控

3、制污染以及分级、分类管理环境和科学评价环境质量的基础,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科学依据,也是判断某地域环境质量状况和是否受到污染的直接依据。119幻灯片120 国家环境标准的体系与内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针对污染物排放而做出的限制,因此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在许多国家的环境立法中,一般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违法的客观标准和依据。120幻灯片121 国家环境标准的体系与内容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

4、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技术而制定的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技术规范;环境基础标准是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图形、指南、导则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规定。当对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可以在诉讼中用上述三类环境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规范判断监测方法以及测定技术等操作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规定。121幻灯片122 地方环境标准的体系与内容地方环境标准只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两类。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

5、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22幻灯片123 地方环境标准的体系与内容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适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具体适用时,对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监测方法,应当优先采用国家标准或环境保护行业标准。123幻灯片124(四)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和企业排放标准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是一类较为特殊的标准,特指需要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又没有国家环境标准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属于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性质,而不属于国家标准。124幻灯片125(四)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和企业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领域中的企业排放标准,主要是指企业自行制定的比国家或地方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依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排放标准因不为法律所规定,所以一般不具有法的拘束力。125幻灯片126(五)强制性环境标准与环境行政的关系强制性环境标准的适用取决于环境行政的判断和

7、决定,它们只是环境行政的工具或手段,与行政计划的性质相一致。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经环境立法确认并由环保部门决定适用后才具有相应的法的拘束力。当强制性环境标准的适用因涉及公共利益而发生纠纷时,应当在尊重专业判断的前提下行使司法审查权。126幻灯片127二、 环境计划制度 环境计划的概念 环境计划制度的主要内容 环境计划的效力 环境保护计划与其他涉及环境与资 源保护相关规划的关系127幻灯片128 环境计划的概念环境计划,是指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环境保护计划以及各专项环境保护规划共同组成的统一体。但通常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着环境保护计划(规划)的概

8、念,它是政府及其环保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编制的一定时空范围内对城市环境质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自然生态保护以及其他与环境保护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128幻灯片129 环境计划制度的主要内容中国的环境计划制度,是由国务院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有关环境保护篇章、国务院主管部门编制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以及国家环保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计划等共同组成的。129幻灯片130(三)环境计划的效力从中国各类环境计划的编制与执行看,它们主要是作为国家或地方立法机关审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至上而下地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程序予以分解制定个别计划逐步实施的。计划的实施若

9、未以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表现,就不具有一般行政法规范的性质。由于中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并未对环境计划的编制与执行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环境计划一般不对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具有法的强制力。130幻灯片131 环境保护计划与其他涉及环境与资 源保护相关规划的关系在西方国家,通过环境基本法所确立的环境计划属于国家的基本计划,其他计划或者规划的编制都应当与之相协调,这是国家保护环境义务的具体体现。 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20XX年)规定,其他各类综合性或者专项性规划的编制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目的是使得这些计划或者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必须与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相协调。从这个规定看,在各类计划或者规划中,环

10、境保护计划似乎更具有指导性的意义。131幻灯片132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与批准 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关的“三同时” 制度132幻灯片133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133幻灯片134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类。134幻灯片135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中国法定应当

11、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主要包括两种: 第一种属于综合指导规划,其内容是就国家或地方有关宏观、长远发展提出的具有指导性、预测性、参考性的指标。综合指导规划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第二种属于专项规划,其内容主要是对有关的指标、要求作出具体的执行安排。专项规划涉及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领域,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135幻灯片136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至于政策和计划,中国并

12、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 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外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136幻灯片137(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1.筛选评价对象和决定评价范围篇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共有六项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三、排污收费制度四、许可证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 概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

13、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2. 应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

14、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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