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成立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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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指南编号 B1服务指南名称申请成立基金会办事指南发布日期 2017年1月3日实施日期 2017年1月3日发布机构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成立基金会办事指南1、 适用范围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成立基金会 2、 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3、 审批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4、 受理机构民政部5、 决定机构民政部6、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7、 申请条件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

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4.有固定的住所;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8、 业务主管单位范围: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基金会申请人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基金会进行业务指导。基金会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9、 名称要求:(1

3、)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4)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详见基

4、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民政部令第26号)10、 组织机构组成:(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人数5至25名;(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中,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3)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4)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5)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

5、易行为。11、 负责人人选要求: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2)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

6、、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4)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12、 财产使用要求:(1)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2)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3)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4)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13、 申请材料目录下列材料中,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中国社

7、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申请成立基金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各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1.设立登记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自拟)申请书抬头写“民政部”内容写明:设立基金会的理由,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近年来参与、支持公益事业的情况;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及其捐赠人、理事长等情况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写明同意该基金会设立并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4.住所使用权证明(自

8、拟)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5.原始基金捐赠承诺书(自拟)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设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6.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编号:12)包括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人一表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7.秘书长专职承诺书(自拟)承诺在基金会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并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8.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9.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

9、4)10.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 14、 申请接收材料齐备后,提交至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大厅。15、 办理基本流程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在网上完成设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3.基金会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16、 办理方式书面审查17、 办结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

10、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起人提交的文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所需时间不包括在登记时限内。18、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19、 审批结果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20、 结果送达直接送达21、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2、 咨询途径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58124114,或者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办理进度。23、 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5812408024、 办公地址和时间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308室)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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