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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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篇一:法院参与司法救助的制度研究法院参与司法救助的制度研究(开题报告)一、 绪论1. 选题背景交通便捷化和快速化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强劲动力,同时也使得人们必然承受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往往导致侵权责任人家庭陷入困境、公司陷入破产,而受害人因信息的不对称性,常常也无法得到充足的经济赔偿,使得案件双方都有可能因交通事故而成为社会问题隐患,也势必影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人民法院应该准确把握时机,充分发挥司法救助的救急救难的功能,将隶属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落实到位,从诉讼、执行、信访等多个环节,及时缓解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生活困难,避免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形成的“滚

2、雪球”效应。研究交通事故案件司法救助问题,通过完善该类案件的司法救助规章制度、司法救助工作流程和司法救助监管监督,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有效施行,形成照顾因交通事故案件导致生存困难群众的合力。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不仅仅关乎社会问题,也是法院司法救助实施的难点。如何通过有效的司法救助,提高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能力,同时尽可能减少侵权人的经济负担,达到司法救助目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2. 选题目的希望通过选题研究,能够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案件司法救助的高效施行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基础,建立符合法院运行实际情况的司法救助机制体制,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保持社会的和谐发展。3. 研究意义1)

3、理论意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社会分配不公,资源占有量多的人能更好的享受社会带来的各种福利,包括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法律的原则是不分贫困贵贱,人人均可享受,因此诉讼费用上的救助,对贫困者在经济上降低了司法门槛,使处于弱势的贫困者不会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必要的法律费用,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无法用法律作为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2) 实践意义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司法救助是司法文明的体现。司法救助制度的施行,能够缓解社会利益分配不均引起的矛盾。各法律主体的权利设定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实现的,这是利益分配的过程,也是维护正

4、常秩序的需要,如果法律权利分配不平等,或者法律权利得不到实际行使,就会产生利益格局失衡,从而引发各种矛盾和纷争。这与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相违背。对诉讼费的救助,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司法程序中来;对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鉴定人、证人等的救助,缓解他们因权利受到侵害陷入贫困而遭受的二次损失;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交通事故人员的执行救助,使他们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始有终,提高司法可信度,避免因利益得不到真正实现引发的上访或恶性刑事案件。司法救助制度是法治观念发展的结果。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要做到这一点,首先需要法律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对司法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并

5、能对法律合理运用,合理依赖。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和顺利开展,使更多的人接触到法律,使法律能够从专业化、学术化转为平民化,让人们能够更好的获取法律信息,司法救助制度所实现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更多的人得到法律的庇护;当需要法律庇护的人们尝到公平正义的甜头后,就会逐渐转变观念,将法律融入社会生活中,以法律作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减少暴力冲突,实现法治进程,实现社会的和谐。3) 研究方法综合分析方法。以理论认知为重点,理论联系实践,探求交通事故案件司法救助的规章制度标准化、流程化和公开化,为推进司法救助制度的稳步推进提供理论指导和现实基础。文献研究法。通过收集多种文献资料如: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

6、、管理学,在其他的基础上得到更新和突破。比较研究法。通过对比现有司法救助制度在不同领域运用的现状及经验,发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现有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线索,总结制定一套交通事故案件司法救助的规章制度、救助流程及全面监管机制。二、 文献综述1. 国外研究综述1)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研究综述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世界上的第一大公害,美国一个学者乔治威伦研究美国和其他国家的交通事故问题,认为交通事故是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给使用者和他人带来的安全风险问题,这是每个人必须要关注的社会问题。发达国家的交通事故经历了一个快速增长稳步回落、相对平稳的阶段,并且表明交通事故发生率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

7、区现代道路交通安全体系中的关键因素,是体系下的政府部门和各个处理部门如何对社会公众服务并与之相适应程度。国外的学者也都提出来,交通事故的发生已经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其发生的后果是触目惊心的。同时也是社会平等的问题。处理这一问题要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不仅涉及到公共教育,同时也涉及到公共关系,还涉及到严格的执法机构的执法问题。道理交通问题虽然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是也是可以通过有关机构和群体的活动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案件造成社会危害。2)对司法救助的研究综述司法救助制度起源于英国,至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早在1495年,英王亨利七世法案就规定“正义应该同样给予贫困的人,根据正义原则任命的律

8、师应同样为穷苦人服务”并授权法庭指定律师为贫穷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庭代理。在英格兰,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章程对不能支付民事诉讼费用的人给予司法救助。苏格兰还一度创立了穷人登记册,在册者若提起诉讼,则可免费得到法律顾问和代理人的帮助。这些法案及措施的制定,揭开了西方司法救助的序幕,可作为近代司法救助制度的雏形和起源。而关于其产生和发展则主要经历了由律师自发地对穷人提供免费服务的慈善和道义行为,逐渐演化为国家保障公民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国家行为的过程。2. 国内研究综述1)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研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现有交通事故呈高发态势。理论学者也加快研究符合中国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特征

9、的交通事故相关理论,研究内容涉及到交通事故的方方面面。在世纪之初,就有理论学者指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承袭一揽子办案的旧体制,法律法规和监督制约缺位,导致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质量不高且导致一系列后续社会问题。进入新世纪后,交通事故案件高发态势使得更多学者加入到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研究中,司法角度的研究包括法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刑事技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应用到大量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统计分析。单人俊针对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的虚假诉讼问题,通过实地调研,分析了利益的驱使、法院立案把关不严、惩罚力度不够等方面的成因,并从打击虚假诉讼的角度,提出预防建议和对策。郑士立则是从法律变更角度,探讨

10、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法律性质,将认定书从原有的“行政认定结论”变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将有利于交通事故案件刑事判决的公正性。周建涛等人则是针对交通事故诉讼案例中特定人群农民工人身伤害进行了调查实证研究,发现现有交通事故诉讼中残疾和死亡赔偿金分别采用城镇居民和农篇二: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县(区)党委政法委,市级政法各部门党委(党组):为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法委、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

11、发的通知(川政法20XX8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保障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

12、有效缓解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二、严格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办法对实施司法救助的对象、原则、方式和标准等作了规定和明确,全市政法各单位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救助的对象准确,方式恰当

13、,实现司法救助公平、公正、合理。三、规范国家司法救助的程序办法对开展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政法各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告知工作,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具体情况并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政法各单位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意见。拟给予救助的,办案单位报同级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核,办案单位国家司法救助小组负责人根据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审批;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核意见告知当事人,并

14、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主要审核以下内容:救助对象和条件的把握是否适当、平衡;救助的标准把握是否得当;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是否存在重复救助;涉法涉诉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的,是否签订了息诉停访协议并认真履行。(四)发放。对批准同意的,办案机关将司法救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移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四、强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切实给予保

15、障。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政法各单位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本地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报送上一年度救助资金发放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当告知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党委政法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政法部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处理。五、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明确工作机构。市、县(区)成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财政、审计和政法各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规范和配套措施,测算资金需求,审查政法各单位提请的事项,检查工作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政法委,负责日常工作。政法各单位成立国家司法救助小组负责国家司法救助的审核、审批,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事务。(二)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政法各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和案件管辖分工,分别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已经救助的案件需移送下一办案环节或其他政法单位的,办案机关应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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