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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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选制度篇一:选举制度多数代表法一个政党在一个选区之内,比其它政党多得一票就可以垄断该区的议员全部名额。单记多数代表法用于小选举区制以得票比较多者或绝对多数者当选,但这种选举往往发生不公平的结果,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如甲图是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有时得票最多如乙图反而败北。而且很明显的,小选区制中仍是大党获利。甲 乙党 当选数 党 当选数 党 当选数 党 当选数1选区 3005 1 1995 0 选区 2378 02622 12选区2645 1 2355 0 235202648 13 3238 1 1255 0 242802573 14 2509 1 2491 0 227102573 15 2

2、603 1 2394 0 45711 428 0合计140005 110000 14000 1 11000 4依比例代表法 3 23 2连记多数代表法适用于大选区,得票较多的政党可以以一票之差,垄断该选区议员全部名额。举例说明如果一选区有3001张选票,若甲党得1501票,而乙党得1500票,则该选区名额皆属甲党。此处缺点在于当选人虽然可以得到选举人过半数的票,却未必能够得到全体选举人多数票。多数代表法有比较多数法,与绝对多数法。绝对多数就是乙得票数过半者当选,若得票多数者并未过半,则采取以下两种补救措施第二次投票1.选举人可以任意投票,仍以过半数者当选.2.选举人可以任意投票,以得票较多数者

3、当选.3.选举人只能就第一次投票中,择其得票最多者两人,举行投票选举投票以上数据 撷取于 政治学 萨孟武着 三民书局少数代表法是使少数党亦得选出少数议员的方法,此法只适用于大选举区制。有限投票:令选举人在大选区制,不对议员名额全部,做连记投票,只对其中一部做连记投票,使少数党能够选出少数议员。累积投票:令选举人在大选区制中,对议员名额全部,做连记投票,同时又许选举人连记不同的人,此时少数党可以把自己的票数集中在少数人身上使少数人当选。递减投票:令选举人在大选举区制中,对议员名额全部做连记投票。但其投票价值又从连记的顺序中递减。采取此法少数代表的目的亦可达到。大选举区制的单记头票:少数党亦可使自

4、己的候选人当选。以上种方法,皆可使少数党有机会当选,但是,依然有诸多不公平之处。以上数据 撷取于 政治学 萨孟武着 三民书局比例代表法使各政党能够以比例他们所得票数,多数党选出多数议员,少数党选出少数议员。比例法先求出当选人应得票数,各政党以此票数为准,依其所得票数,算出他们该选出多少议员,此当选票数称当选商数。 当当选商数已经确定,某候选人所得的票到达此商数后,其余票就转让给其它候选人。而候选人票数太低绝对没有当选希望时,其废票依然转让其它候选人。至于转让的方式依单记比例代表法和名单比例代表法之不同,有不同的方式。以上数据 撷取于 政治学 萨孟武着 三民书局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主要指每个选区

5、只能选出一名代表,每位选民投1票,由选区内得票最高的人当选,不需要获得过半数选民的支持。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主要有两大特色:一是容易走向两党竞争及两党制,一者,在“赢者全拿”的规则下,小党在先天上就不容易生存;二者,选民为了不浪费选票,一般都会把票投给当选机会较大的党,以防止自己最不喜欢的政党上台,在后天上不利于第三党的生存。故台湾县市长选举到最后一般都呈两个主要政党对决的趋势,虽然也不乏无党籍候选人出线,但一般都有政党的背后支持或礼让。二是政见诉求比较温和,为争取绝大多数而非特定选民的支持,政党或候选人如欲获胜,在政见诉求上就不能太偏激或太保守,而趋向以多数选民较关切的公共政策、福利政策作为

6、主要选举诉求。如在台湾历届县市长选举中,统独矛盾等具高度争议性的话题经常被淡化,大多数选民关心的公共政策反成热门话题。单一名额相对多数选举制 (single-member plurality system,SMP)(第一名过关制,first past the post,FPTP)采用国家:例如英国(下议院)、美国、加拿大和印度。类型:多数当选制。特征:1全国划分为规模相等的多个单一名额的选区。2选民只能选一个候选人,通常在选票上以横线划之。3候选人仅需获得相对多数选票就可当选(即第一名当选规则)优点:1该制度明确了代表和所在选区选民的联系,以保证当选者履行对选区的义务。2 使选民可以清楚地选择

7、有可能执政的政党。3使政府获得了选民的明确授权-尽管政府的组建常以相对多数选民支持为基础。4 可防止极端主义的危害,激进小党更难获得席位和信任。5由于单一政党通常能凭多数控制议会,该制度有利于产生强势和有效率的政府。6由于一党政府很少因不团结和内部纷争而垮台,该制度能够产生稳定的政府。缺点:1 该制度浪费了许多(或许大多数)选票,包括那些投给落选者,以及投给当选者但超过相对多数当选线的选票。2 小党和所获选票在地理上分布均匀的党未被充分代表(即第三党效应),扭曲了选举的偏好。 3 由于两强统治(两大党)的倾向,它提供的选择有限。4 政府经常只拥有少数支持,产生相对多数统治的体系,该制度削弱了政

8、府的合法性。5 由于政府的变动会导致政策与方向的激烈转向,而造成不稳定。6 由于议员多是执政党的支持者,立法机构往往从属于行政机构,从而产生不负责任的政府。7 它并不利于那些社会触角广泛的候选人,而只有利于那些能够吸引大群选民的人。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04页单一选区绝对多数决制/Single-member Constituency Majority Electoral System是对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略作修改而得。根据此制,得票最高者所获之票必须超过选区总选数的二分之一时,才能当选。由于在单一选区选举制下,倘候选人超过三名时,任一候选人不易

9、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实行单一选区多数制的国家,往往要在候选人无一获得二分之一多数票的议员选举后不久,再举行一次跟随选举(follow-upelection)。在这次选举中,只有上次选举中的票最多的二人有资格参选,并由二人中得票超过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中吕亚力:政治学(修订五版),台北三民书局08年版,第317-318页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制(single-nontransferable vote,简称SNTV)即每个选区都可产生1名以上的“立委”,每个选区的名额视人口多寡而定,每位选民只能投一票且选票不能在候选人之间转移,由得票数最高的几个人当选。这种选制过去主要有日本、南韩、台湾三个地方使用,

10、但自南韩、日本分别于1998年、1994年废除后,目前只有台湾仍保有这种选举方式。SNTV制的主要特点是:一是采复数选区,意指选区应选名额大于1,通常习惯上将应选2-5名的选区称为中选区,而将应选6名或6名以上的选区称为大选区;二是选票进行“单记”,即不论选区应名额为多少,每位选民只享有投一票的权利,必须从自己中意的几个候选人里选出一个人来,每个候选人的得票都单独计算;三是选票“不可让渡”,就是指不管当选者超过当选所需票数的多余选票还是落选者所赢得的选票,并不能转移给同党或同联盟的其他候选人,形同废票。单记可转移投票制(single-transferable-vote system,STV)采

11、用国家:爱尔兰和英国(北爱尔兰议会)类型:比例代表制特征:1 为多名额选区,每个选区可多达五名当选者。2 政党所提名候选人数量可同应选名额一样多。3 选民按照偏好投票,和选择性投票制一样。4 候选人获得一定选票基数即可当选。该基数为选出规定数目候选人的所需最低选票数,根据下面的公式(Droop formula)计算:总投票数基数-1(应选席次1)例如,如果某一选区共投100000张选票,选出四个席位,则基数就是100000/(41)120XX15根据第一偏好核计选票。若应选席次未全部选出,则剔除最后一名候选人,其得票根据第二偏好重新分配,以此类推,直到选出该席位为止。优点:1 该制度能达到高比

12、例性的结果。2 同党候选人进行竞争,意味着选民可根据候选人的历史记录及对于跨政党议题所持立场来进行判断。 3同一选区拥有多个席位意味着选民可以就向谁申诉进行选择。缺点:1 所达到比例性的程度各异,多决定于政党制度2 不可能建立强势和稳定的政党政府。3 党内竞争会引起分裂,并使得当选者得以逃避选区责任。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06页单一选区两票制自德国于1949年开始实施兼采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制与政党比例代表制混合的“单一选区两票制”后,这种选制成为许多国家仿效的对象,台湾各界近年来也一直呼吁废除SNTV制改采“单一选区两票制”。所谓“单一选区两票制”

13、,即区域选票与政党选票分别投票,两者间的比例由各国自定;每位选民投两票,一票投给区域立委,一票投给政党。但在席次换算上,又分德式的“联立式两票制”和日式的“分立式两票制”两种,所谓“联立式两票制”,就是在一张选票上,同时有区域候选人及政党两个选项,选民投区域候选人一票,投政党一票;但在分配席位时,先依政党得票数分配各党的总席次,扣掉区域当选席次后,剩下的再由政党名单来补足。例如甲党在某邦按政党得票率分得30席,但该党已赢得16个区域席次,则甲党在该邦实际只能分得14个政党名额。所谓“分立式两票制”就是选民真的拿到两张选票,且区域席次与政党席次分开计算,如一党在区域中得到30席,按政党比例分得2

14、0席,则总席次为50席。“单一选区两票制”的最大特色就是融合了比例代表制与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的主要优点,尤其是“联立式两票制”备受外界称道,而“分立式”却对大党较为有利,如日本在1996年的国会选举中,自民党即以34%得票率,取得48%席次,引来民众的强烈不满。政党比例代表制意指根据各个政党的总得票率来分配国会席次的制度,除以色列和荷兰以全国为一选区外,大多数施行此制的国家都会依其历史、政治、种族、地理环境等条件,将全国划分为数个复数选区。该选制的主要特色是:一是小党的生存空间比较大,只要在选举中得到一定的选票,它便有可能在“国会”分得若干席位,但也容易导致小党林立;二是在竞选活动中,候选人

15、个人的声望与魅力比较淡化,政党所代表的意识形态、政纲政见是选民投票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台湾在1991年进行“修宪”后,为维护其所谓代表全中国的“法统地位”,开始在“立法委员”选举部分增加“全国不分区及侨选代表”席次,并采“一票制的政党比例代表制”产生。所谓“一票制”,就是指政党比例代表的产生,并非选民在区域“立委”选举部分之外再对政党另行投票,而是将政党比例代表附挂在区域“立委”的选票上,凡区域“立委”选举总得票率超过5%的政党,即可分配一定的“全国不分区及侨选立委”名额。大选举区制与小选举区制的优缺点区域代表制的国家因领土过大,而将全国分为若干选区小选举区制:每一选举区只能选举一人。优点:选区小,举行选举容易,简单又经济。区域小。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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