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与鉴证服务刘明辉第四章节法律责任与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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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诉讼,主讲人:刘明辉 L 13904112898,审计,鉴证,主讲人简介,大连出版社社长 东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 中国会计学会副秘书长 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会长 中国审计学会理事 中国成本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理事 亚洲风险与危机管理协会CERM证书认证(中国)委员会委员,讲授内容,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责任的措施,第三节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一法律责任与变化中的法律环境,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三注册会计

2、师法律责任的种类,剖析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引起的应由违法者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构成法律责任的两个要素: 它以一定的义务存在为前提; 出现了违反此种义务的事实。,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因职业而承担义务; 出现了违反义务的事实:因过失、欺诈或违约而导致客户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经济损失。,20世纪80年代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变化,(一)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大量增加。 (二)扩大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利益集团或人士的责任。 (三)扩充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内涵。,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1),审计单位的原因 1错误、舞弊和 违反法规行为 2经营失败,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

3、因(2),注册会计师方面原因 1违约 2过失 3欺诈,过失,定义: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谨慎。 判断标准:以其他具备专业素质的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程度为标准。 过失的分类:通常将过失按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普通过失(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即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 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即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遵循准则的要求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共同过失,定义:对他人过失,受害方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而蒙受损失。 例证: 被审计单位未能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编制纳

4、税申报表所必要的信息,后来又控告注册会计师未能妥当地编制纳税申报表,这种情况可能使法院判定被审计单位有共同过失。 在审计中未能发现现金等资产短少时,被审计单位可以过失为由控告注册会计师,而注册会计师又可以说现金等问题是由缺乏适当的内部控制造成的,并以此为由来反击被审计单位的诉讼。,欺诈与推定欺诈,欺诈又称注册会计师舞弊,是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为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不予以披露或作出不实的证明,而导致相关第三者受损。 “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 两者的区别:因为后者不包含带有故意欺骗性质的陈述。 一

5、般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被视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注册会计师过失或欺诈责任界定参考图(注意重要性、内部控制及动机的作用),错报没有查出,重大吗?,是,内部控 制失效了吗?,否,运用了实质 性测试程序么?,否,没有过失,否,是,符合性测 试应当揭示出 来吗?,否,普通过失,是,是,是否有欺诈 动机?,欺诈,是,否,重大过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3),报表使用者的原因 对报表信息的错 误理解 不能正确地区分 会计责任和 审计责任 审计期 望差距,审计期望差距,审计期望差距是指社会公众对审计作用的理解与注册会

6、计师职业界自身对审计业绩的看法之间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的类型,定义,行政责任,指注册会计师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指注册会计师因违反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律义务,使他人蒙受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指注册会计师造成对社会经济的严重危害而应受到刑法制裁的义务。,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欺诈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节 外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对委托人的责任,二习惯法下对第三者的责任,三成文法下对第三者的责任,美国注册会计

7、师法律责任,第三节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二公司法的规定,三证券法的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五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

8、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公司法的规定(1),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财务报表应该按法律法规制定。”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

9、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证券法的规定(2),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

10、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三、证券法的规定(3),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

11、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三、证券法的规定(4),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

12、,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证券法的规定(5),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

13、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三、证券法的规定(6),证券法第二百

14、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

15、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五、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

16、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 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责任的措施,一审计职业界避免法律诉讼的对策,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对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变化,审计风险的存在和不断加大导致了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容易遭受法律诉讼。 根据“深口袋”理论,那些蒙受损失的受害人总想通过起诉注册会计师尽可能使损失得以补偿。随着环境的变化,注册会计师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诉讼已经是无可厚非的事实。,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在避免法律诉讼方面的措施,从法律角度避免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 成立专业的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法制知识和意识。 进行适当的宣传工作,使期望差距缩小。 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法律诉讼,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对策,总的来说,最根本的做法是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保持较高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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