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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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篇一: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第一条 接待人员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接待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熟悉和了解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接待中能正确回答和处理行政复议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第二条 接待人员在接待行政复议当事人时,应做到“四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句亲切的问候,一心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第三条 接待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行政复议收件清单、行政复议申请附件目录,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确认。第四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

2、登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的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第五条 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场进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六条 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第八条 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行政争议的其他救济途径。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第十条 对在接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3、应及时向领导汇报。行政复议立案制度第一条 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申请人是否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五)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六)是否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且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进行举证。第二条 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签

4、批。第三条 经领导批准,同意立案的,由案件主办人填写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予受理的,由案件主办人拟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报主管领导签发,并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行政复议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复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要充分告知申请人、第三人在复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权:对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被申请人本级人民政府或

5、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二)委托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或者委托组织作为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代为撤回申请则需申请人特别授权。(三)申请回避权:当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有规定应当回避情形时,申请人、第三人有权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回避。(四)知情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印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五)申请停止执行权:申请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六)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审查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七)举证、陈述、申辩权:

6、申请人、第三人有权就复议请求或所主张事实向复议机构提交证据、书面或者口头陈述意见、进行申辩,对其他当事人的主张或者其所提交的证据认可或者反驳。(八)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人、第三人提供了证据或者依据的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九)申请当面质证、听证权:申请人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机构采取当面质证和陈述意见、听证的方式审查复议案件。(十)撤回复议申请权: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十一)起诉权:申请人、第三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复议终局的除外。(十二)举报权:认

7、为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省、州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第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履行下列义务:(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二)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第三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第三人应当予以配合;(四)申请人、第三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中的行政复议权利义务书面

8、告知申请人、第三人。第六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处理。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一)申请人要求进行调查取证,行政复议机构予以采纳的;(二)复议机构认为通过书面审查很难正确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三)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

9、证件。第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决定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复议人员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并经领导同意的;(三)申请人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合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第四条 在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在申请篇二:4题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之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之比较ggqm6zool61 4级 被浏览68次请给出详细答案TECH20

10、XX采纳率:50% 3级检举(一)联系: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 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 (二)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 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 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

11、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 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比较:驻马店政府法制网 20XX-12-3 10:02:36 我要评论双击自动滚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我国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不论是复议还是诉讼都有对其合法权益提供保护、救济的功能。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或基于不同的考虑作出不同的选择,同样的事情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我想这是由其内在主客观原因的,下面我们来作进一步的探讨。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优劣点比较之原因(一)、主观方面,人们有趋利避害的本性,这为二者

12、的比较提供了现实需要。人们处理任何问题,都会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式、途径,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趋利”。同时,也会尽可能地回避或减小不利因素,尽最大努力减少不利因素对自己的影响,谓之为“避害”。对“利”的追求和对“害”的回避,要求我们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进一步的比较研究,以期明确二者的“利”与“害”。(二)、客观方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二者间存在的差异,为二者的比较提供了可能和现实的基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的方式和途径有其共同的方面:二者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

13、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都不适用调解;都实行举证倒置原则。同时两者也有其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

14、理依据和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矛盾的处理不同。行政复议审理的依据是行政复议法,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可按照有关规定的方式、途径处理。行政诉讼审理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不予采纳和裁定。6、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优劣点之比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虽然都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方式,但最终是选择行政复议还是选择行政诉讼的方式,则要求行政相对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实际来决定,因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各有其自身的优势和不足。 第一、从两者性质看

15、。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纠错机制;行政诉讼是通过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进行的外部纠错机制。前者属于行政救济法的性质,后者属于司法救济的性质。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收取相关费用;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不能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往往要收取相关诉讼费用。 第二,从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是司法裁决。一般情况下,当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仍可通过行政诉讼渠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具有最高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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