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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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篇一: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年月日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吉发号)精神,按照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结表彰大会确定的配套改

2、革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林业大省建设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权,深入开展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以制度为保障,以科技为支撑,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建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推动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二、总体目标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到年年底,基本完成全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主要任务。通过配套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科学经营,逐步建立起有利于集体林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改革目标。三、基本原则(一)政府推动、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政府负责制,在各级政府的

3、领导下,各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进改革。(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围绕经济发展、生态良好的改革目标,兼顾各方利益,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三)以点带面、全面推开的原则。试点先行,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用成功经验指导面上工作。(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森林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经营条件,选择适合本地实际、农民认可的方式方法推进改革。四、主要任务在全省开展以 “五项制度建设”为主的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一)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放宽林木采伐利用政策。下放集体林木材生产计划编制权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各县(市)按照采伐限额自行编制和执行。

4、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公益林其他采伐可以占用更新采伐限额。集体林采伐由采伐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按采伐量单项控制。集体林的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限额执行期内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集体人工幼龄林抚育采伐不受采伐强度的限制,抚育间隔期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人工近熟林可以进行抚育采伐;人工成、过熟林采伐提倡实行择伐和更新择伐。林冠下造林,可以通过适宜方式伐除影响下层林木生长的上层木,鼓励林农在林冠下营造红松,调整林分组成,形成针阔混交,提高经济效益。参与林改的个体林木所有者生产生活急需自用木材的,采伐不受技术规程限制,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

5、相关服务工作。遭受自然灾害的林分,可以采取卫生伐的方式伐除灾害木,并允许在各森林类别和龄组实施,且不受采伐强度的限制。非林地上林木的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林业部门做好服务工作。.建立林木采伐利用机制。商品林可以进行主伐、抚育伐和其他采伐;公益林可以进行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森林经营者营造并经认定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可以按照自主确定的采伐年龄编制采伐限额和实施采伐。要积极引导和帮助森林经营者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按照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和经营森林,将年甚至年的林木采伐利用和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实现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6、。积极推进集体林木采伐指标的公开分配,按照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可采资源数量的多少分类排序,合理分配采伐指标,并在相应的地点、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示,保障广大林农和森林经营者的知情权、质疑权、监督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简化审批管理程序,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时,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环节,提供林权审核、伐区设计、审批发证等 “一站式”服务;对于个体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的,要向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或直接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或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要做好林木采伐管理服务工作,林木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7、林木采伐的伐前、伐中和伐后实行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进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服务。(二)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农民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自己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流转的方式、数量、时限和是否需要评估,由农户自主决定。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其流转方式、基价、收入的使用和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进行,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要规范林权流转行为,优化森林资

8、源配置,实现资源资产变现和规模经营,维护林农和集体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建立健全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将县、乡两级林业站和木材检查站等行政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职工工资和工作经费保障。.完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机制。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供热、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行业投资计划。.逐步建立和完善集体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已经划定的省级公益林中的集体林,按照每年每亩元给予补偿,并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市(州)、县(市)也要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9、。.建立造林、抚育、良种补贴制度。纳入 “三北”和退耕还林等国家重点工程的造林每亩补贴元,各县(市、区)要将集体林造林纳入国家重点工程管理,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列入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的集体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补贴元、迹地更新和森林抚育每亩补贴元。各地要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对集体林造林、森林抚育和良种培育方面给予适当补贴,调动广大林农造林、育林积极性。篇二:档案归档附件:档案归档文件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篇三:吉林省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吉林省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吉发20XX32号林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我省

10、是林业大省,森林、湿地资源十分丰富,林业在改善生态环境、带动城乡经济、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作用。当前,全省林业正处于改革深化、发展提速,由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加快转变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九次党代会关于“林业建设要由林业资源大省向林业经济强省跨越”的战略部署,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经济发展、林区和谐的目标,现就加快林业改革发展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

11、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并重,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1.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2.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3.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4.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5.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确保改革符合实际。(三)集体

12、林权制度改革总体目标。积极推进主体改革。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集体经营制度。到20XX年年底,全省基本完成明晰产权的主体改革任务。适时推进配套改革。在主体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后,围绕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权,积极推进配套改革,通过完善政策、减轻税费、规范管理、健全服务,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改革目标。(四)改革完善集体林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经营管理体制,调整完善森林资源管理政策,建立科学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按照不同的经营方

13、向和目的,采取不同的管理机制和政策措施。1.建立以森林经营为基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机制,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系,使森林经营和采伐利用活动与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相衔接,森林经营者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开展林木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森林采伐限额的新机制。逐步实行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探索实行森林采伐由蓄积量、出材量双项控制为蓄积量单项控制,人工林皆伐按照采伐面积控制的管理制度。2.实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规划林地上的林木继续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14、,商品林采伐指标在“五年”采伐限额执行期内,可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及低效林改造,采伐指标不可结转使用。3.放宽林木采伐管理政策。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按照经营者自主确定的采伐年龄编制采伐限额,保证采伐所需指标。对于个体林木所有者生产生活急需自用木材的,采伐不受技术规程限制。对天然林严格控制皆伐。尽快修改完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和相关管理办法。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扩大森林经营者的知情权、质疑权、监督权。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4.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环节,提供林权审核、伐区设计和审批发

15、证等“一站式”服务。对于个体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时,可由当地的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伐区简易设计,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伐后自主管理,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五)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流转。出台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机制,优化森林资源配置,实现资源资产变现,维护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1.依法有序推进集体林权流转。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森林经营者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可以互换、入股、抵押,也可以作为合资、合作造林和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流转共有林权的,应当征得林权共有人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的,流转方案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流转的程序、价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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