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审批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853824 上传时间:2019-06-19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8.6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非税收入审批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非税收入审批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非税收入审批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非税收入审批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非税收入审批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非税收入审批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税收入审批制度(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非税收入审批制度篇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乡城县县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包括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以及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第三条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

2、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第四条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非税收入收缴遵循规范管理、方便操作、有效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统一收缴是指非税收入按照规定的收缴方式与程序,使用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收缴管理方式。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县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制度,下达县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县收费管理局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日常征缴稽查以及依法履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查处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章 收缴银行账户管理第七条 非税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

3、缴专户收取、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第八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由县财政局依据相关办法规定在代理银行开设。各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第九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是财政部门专门用于归集、记录、划解非税收入款项以及反映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支付、清算的账户,其账户内的资金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规定当日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第十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设立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国库单一账户接受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从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划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

4、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撤销上述任何账户。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收款银行。代理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第三章 收入收缴第一节 一般程序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政策规定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票据管理按第五章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收缴分为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具体收缴方式和票据使用由省财政厅按照方便缴款、有利于监管、有利于信息反馈的原则分别确

5、定。第十五条 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源头分解系统,按日自动汇划国库或县级财政专户。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向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县级主管部门、所属各执收单位反馈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缴信息,并与执收单位核对收缴信息,核对结果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汇总后于每月1 0日前将上月信息统一报县财政局和县收费管理局。县财政局与主管部门、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按规定实行定期对账。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向县财政局报送上一日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日报表和报表。第二节 直接缴款程序第十八条 直接缴款是指按收入性质及财政部门规定,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

6、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方式。非税收入原采取直接缴入国库的,不再使用一般缴款书,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日自动汇划国库。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由缴款人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四联到指定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待解缴科目。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五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第二十条 实行直接缴款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缴款人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不作为

7、银行间凭证使用;采取转账方式缴款的,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缴款人预留开户银行印鉴后办理转账缴款。第二十一条 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应当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票据号码、收入项目名称和执收单位名称。第三节 集中汇缴程序第二十二条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收取缴款人的应缴款项并按收入项目汇总后,集中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方式。第二十三条 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向缴款人收取非税收入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开具一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每日汇总金额

8、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第二十四条 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该收缴方式不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第五联也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自行使用或丢失,由县收费管理局按规定核销。第四节 分成代收收入收缴第二十五条 县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应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实行代收银行自动分 成管理。第二十六条 县县级代理银行收到本级单位执收的分成代收收入后,按照规定的分解比例,将省市级收入直接汇划省市财政在本行开设的省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并将汇划信息反馈地方执收单位、县县级财政部门以及省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

9、银行。第二十七条 市级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按规定需直接分成给县县财政的,市级执收单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于收款当日,按规定比例将分成给县县财政的款项汇划相应的地方财政汇缴专户。第五节 委托执收篇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XX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10、,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部20XX年3月15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

11、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中央银行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二)其他非税收入。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第六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

12、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第九条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三)国

13、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第十条 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

14、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15、;(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