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在线监控工作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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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源在线监控工作计划篇一:公司内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方案公司内部重点无组织污染源排放在线监控方案一、 目的:通过对分厂内部重点无组织污染源排放实施在线重点监控,实时对公司内部排放进行有效监控,改变目前无组织排放监控的现状,减少或杜绝对公司内外部造成不良影响,特制定此方案。二、 现状:目前氮肥分厂尿素系统在紧急停车与计划性停车过程中,易造成下游氨味大,影响下风头单位的正常生产以及员工的工作环境。通过调查,在尿素系统紧急停车过程中,下游排放氨味无法监控,均通过下风头操作人员反应现场氨味大的情况之后,才有效进行控制。其次是在分厂计划检修工作过程中,该情况通常分厂会指定一名现场专职人员,在下风头进行

2、巡检,通过嗅觉感知现场的排放氨味情况,然后对控制室进行反馈,来控制泄压的速率,这两种情况反映了目前尿素系统在停车过程中存在的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到位,存在对外围造成环保隐患风险。三、 监测内容:氨气浓度监测四、 工作计划:1、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对现有已经进行现场安装的企业进行考察,了解在线监控的运行情况,论证现场安装监控仪器的可行性。2、根据论证结果,组织对安装报警仪器的厂家进行考察,选择性价比较高的监测设备。3、组织对现场厂区的监控点进行落实,并绘制成监测布点图,确保监测点的适宜性与必要性。4、成立项目小组,确定项目组成员,并开展在线氨气浓度监测仪器的安装工作。5、各分厂根据物资采购周期,制定网

3、络实施计划,并在一个分厂进行实施,根据运行效果进行推广。五、要求1、根据氨味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以及人员感知氨味阈值,确定氨气报警浓度及范围。2、该项目确定后,根据项目进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题沟通会议,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并将会议纪要发至小组所有成员及主管领导。3、该项目在某个分厂实施,验收后对该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运行效果经主管领导确认后进行其他分厂推广。篇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XX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局 长 解振华

4、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

5、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第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

6、源,制定工作计划。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二)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第八条 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7、:(一)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二)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三)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第十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

8、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三)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五)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六)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

9、助;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第三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第十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10、。第十五条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第四章 罚 则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

1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篇三: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技术龙源期刊网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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