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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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公示(2015年)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张)食药监药罚201516号当事人:湖南御芝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地 址:张家界市人民路1号 邮 编:427000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800000003048 组织机构代码号:77448206-6法定代表人:杨继勇 性别:男 职务:董事长 违法事实:2015年8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销售的中药饮片白芍进行了监督抽验,其包装标示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0版,生产单位:湖南振兴中药饮片实业有限公司,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15年6月25日,产品批号:15062511。9月16日,我局收到张家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上

2、述药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YP201510110),报告显示上述药品的性状、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项规定,上述药品属于劣药。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从湖南振兴中药饮片实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12kg,8月20日我局监督抽样了1kg,至9月18日,你公司已售出上述药品2.275kg,现存8.725kg(其中杏林堂店存5kg,桑植益寿堂店存3.725kg,其他无库存),销售价格为0.80元/10g,获销售所得182元,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共计960元。相关证据:1、上述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1份,证实对上述药品进行监

3、督抽样的事实;2、张家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编号YP201510110)1份,证实了上述药品经检验不符合规定;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实了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4、供货方湖南振兴中药饮片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质量保证协议书各1份,证实上述药品采购渠道正规;5、上述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打印件1份,证实了上述药品的购进入库情况;6、上述药品的价格标签打印件1份,证实了上述药品的销售价格;7、调查笔录1份,核实了你公司销售上述药品的基本事实;8.你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了你公司的经营资质

4、及主体资格。你公司销售上述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现存的上述药品(详见没收物品凭证);2、没收违法所得182元;3、处以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计192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102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开缴款单后到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紫舞中路支行,帐户:张家界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汇缴),帐号:1889

5、420104000594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以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公 章)2015年10月27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张)食药监药罚201517号当事人:张家界採芝堂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创业中心C21栋第二层邮 编:427000 营业执照

6、注册号:430802000009548 组织机构代码号:58898195-3法定代表人:宋维志 性别:男 职务:经理 违法事实:2015年8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销售的中药饮片白芍进行了监督抽验,其包装标示生产单位:湖南振兴中药饮片实业有限公司,规格0.5kg/袋,产品批号:201502019。9月16日,我局收到张家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上述药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YP201510132),报告显示上述药品的性状、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项规定,上述药品属于劣药。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6月1日从湖南振兴中药饮片实

7、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30kg,8月21日我局监督抽样了0.5kg,至9月18日,你公司已售出上述药品26.5kg,现存3kg,销售价格为0.45元/10g,获销售所得1192.5元,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350元。相关证据:1、上述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1份,证实对上述药品进行监督抽样的事实;2、张家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编号YP201510132)1份,证实了上述药品经检验不符合规定;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实了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4、供货方湖南振兴中药饮片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保证协议书各1份,证实上述药品采购渠道正

8、规;5、上述药品的验收入库单1份,证实了上述药品的购进入库情况;6、上述药品的价格标签原件1份,证实了上述药品的销售价格;7、调查笔录1份,核实了你公司销售上述药品的基本事实;8.你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了你公司的经营资质及主体资格。你公司销售上述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现存的上述药品(详见没收物

9、品凭证);2、没收违法所得1192.5元;3、处以上述药品货值金额(1350元)两倍的罚款计27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892.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开缴款单后到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紫舞中路支行,帐户:张家界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汇缴),帐号:1889420104000594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以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10、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公 章)2015年11月10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张食药监食罚201560号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文明会副食店 地 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茂隆商城 邮编: 427000 负责人:文明会 性别: 女 职务: 负责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430802600020418 违法事实:2015年7月10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你店经营的食品5条鱼(素食)(调味面制食品)(规格型号:28g/袋,生产日期:2015-05-28,生产者名称:遂平健力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2015年9

11、月21日,我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交办函(湘食药监综函【2015】246号),交办函材料附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SZ15010117),证实上述食品糖精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你店于2015年6月份以172元/件的价格从长沙市高桥大市场的红剑食品店购进上述5条鱼1件,600包/件,已经以0.3元/包的价格销售了591包(含抽样部分),剩9包(已扣押),其货值金额180元(600包0.3元/包),获违法所得177.3元(591包0.3元/包)。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

12、证实对你店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2.对你店负责人文明会的调查笔录,证实你店上述食品购进、销售等情况;3.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SZ15010117),证实本案上述食品为不合格食品;4.省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实在你店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抽样;5.你店的个人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文明会身份证等复印件,证实你店的主体身份资格。你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鉴于你店能积极配合本案调查,涉案货值小,售出后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

13、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我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店的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扣押的上述食品(详见没收物品凭证);2.没收违法所得177.3元;3.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177.3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开缴款单后到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紫舞中路支行,帐户:张家界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汇缴),帐号:89420104000594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以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14、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公 章) 2015年10月24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张)食药监食罚201552号当事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九泰山纯净水厂地址:永定区王家坪镇马头溪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802600022696 组织机构代码号:L0411610X负责人:龚海兵 性别:男 职务:经营者 违法事实:2015年7月7日,我局对你厂生产的九泰山饮用水(商标:九泰山,生产日期:2015.07.07,规格型号:17升/桶)进行了抽样,经张家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产品大肠菌群、亚硝酸盐项目分别不符合GB19298-2014、GB2762201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SP201510048)。经查,你厂2015年7月7日共生产685桶上述饮用水 ,除免费提供7桶用于抽样外,其余的678桶当天以1.80元/桶的价格已经销售完,其销售收入为1220.40元(678桶1.80元/桶),其货值金额为1233.00元【685桶1.80元/桶】,获违法所得122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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