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交流、轮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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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交流和轮岗实施意见为加强对-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工作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本行完善内部控制,加大金融风险防范和经济案件治理力度,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交流和轮岗的指导意见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的规定,现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 交流和轮岗的范围(一)支行行长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二)信贷、财务会计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二、 交流和轮岗的时限(一)支行行长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在同一机构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确因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同

2、一机构的同一职务继续任职,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二)信贷人员每2年要换片一次,出纳、会计人员每2年要进行一次轮岗,信贷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每3年要进行一次轮岗。三、离岗审计(一)对重要岗位人员离岗时应进行离岗审计。(二)进行离岗审计时,所在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本行总部审计稽核部门,不得抵制、阻挠、干扰。(三)离岗审计应出具书面审计结论,对其在岗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价,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按正常的审计结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四、交流轮岗管理(一)重要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原则上安排有利于发挥其专业特长和能力的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安排与原任职务或原岗位的专业或工作性质不同的岗位。(二)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不进行交流轮岗:1、在原岗位有未尽的、不便交接的工作事宜的;2、对原岗位工作中重大过失负有主要责任,不宜离岗的;3、正被上级组织或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4、因其他原因不宜进行交流轮岗的。五、纪律要求(一)重要岗位人员交流和轮岗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或新岗位报到,如不在规定期限内交流或轮岗的,高管人员一律予以免职,异地安排到一般员工岗位,直至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三年内不予提拔使用;一般员工作待岗处理。(二)高管人员离到任时,送迎工作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不准借工作变动之机请客送礼、收受礼品礼金、铺张浪费,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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