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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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监会行政监管措施篇一:20XX年银监会发布监管制度汇编目录20XX年银行业监管制度汇编目录1.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银监发20XX1号)22.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20XX年第1号令)5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监会20XX年第2号令)104.关于做好20XX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XX42号)225.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XX年第3号令)266.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XX年第4号令)357.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XX年第5号令)628.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

2、监发20XX 10号)679.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银监发20XX12号)69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发20XX 140)7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XX?1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XX年1月6日 _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

3、露办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 下列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一)上一年度被巴塞尔委员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二)上一年年末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第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承担关键功能,其破产、倒闭可能会对全球金融体系和经济活动造成损害的程度。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是指巴塞尔委员会用于评估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的指标。第五条 本指引规定为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息披露

4、银行可以自行披露更多信息。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对本指引所规定的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 信息披露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披露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托管资产、有价证券承销额、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第三层次资产、跨境债权和跨境负债等12个指标。第八条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是指作为杠杆率分母的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的口径计算。第九条 金融机构间

5、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第十条 金融机构间负债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负债余额。第十一条 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是指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市场发行的债券、股票和其他融资工具余额。第十二条 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系统成员,通过国内外大额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上一年度支付总额。第十三条 托管资产是指商业银行托管的资产余额。第十四条 有价证券承销额是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在境内外承销的债券、股票等各类有价证券总额。第十五条 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第十六条 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是指商业银行为交易

6、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证券余额和可供出售证券余额之和。第十七条 第三层次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运用非市场可观察参数计算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余额。第十八条 跨境债权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居民的直接境外债权扣除转移回境内的风险敞口之后的最终境外债权。第十九条 跨境负债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居民的负债。第二十条 本指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各项披露指标依据本指引附件,采用上一年度或年末时点数据,并按照银监会资本监管有关规定并表口径计算。第三章信息披露

7、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原则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在银行网站或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每年7月31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信息披露银行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董事会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信息披露银行,银监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附件1和附件2是本指引的组成

8、部分。(一)附件1: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定义说明。(二)附件2: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模板。第二十五条 本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年第号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商业银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徐绍史 年月日 _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9、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10、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第六条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篇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

11、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对银监会

12、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

13、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由法律部门履行其职责。第六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项、第项、第项既可适用于对机构的处罚,也可适用于对个人的处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不得参与、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业务等相关活动,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劳动或劳务关系。第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处罚银行业金融机

14、构时,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行政处罚或责令给予纪律处分。第八条 当事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因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违法或不当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回避应当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银监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否回避由其上一级机构决定。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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