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假释制度是什么的产物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846475 上传时间:2019-06-19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30.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缓刑假释制度是什么的产物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缓刑假释制度是什么的产物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缓刑假释制度是什么的产物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缓刑假释制度是什么的产物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缓刑假释制度是什么的产物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缓刑假释制度是什么的产物》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缓刑假释制度是什么的产物(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缓刑假释制度是什么的产物篇一:缓刑假释制度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但需实行社区矫正。1缓刑的适用的条件:(1)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2)实质性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3)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只要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是否是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都应当撤销缓刑,而对于漏罪来说,只有在考验期内被发现的,才可以撤销缓刑。缓刑考验期内,无论是发现漏罪还是犯新罪,都只是依照第69条的规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假释制度:将犯罪分子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到社会上实行社区矫正1假

2、释的条件:(1)对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3)限度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4)禁止性条件:一是累犯,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只要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是否是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而对于漏罪来说,只有在考验期内被发现的,才可以撤销假释。注意与缓刑的区别。缓刑考验期内,无论是发现漏罪还是犯新罪,都只是依

3、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而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应当先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按“先并后减”原则并罚;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先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按“先减后并”原则并罚。但不论按哪种方法并罚,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都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篇二:假释制度论假释制度的完善学院名称专 业 法学理论姓 名学 号日 期目 录第一编 总论引言?1第一章 假释制度的沿革?1第二章 假释制度的概述?2第一节 假释制度的概念?2第二节 假释的条件与功能?4第二编 分论第三章 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不足及成因?8第一节 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8第二节 我国假释制度的不

4、足?9第三节 我国假释制度不足的成因?14第四章 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几点建议?16第一节 关于假释条件的立法完善?16第二节 假释考验期的立法完善?18第三节 假释撤销的立法完善?19第五章 结语?21参考文献?22索引第一编 总编引言罪犯权利保护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保护罪犯权利是实现保卫社会的必要条件,假释制度的完善应以罪犯权利保护为基点。假释性质存在假释权利说和假释奖励说两种学说。假释奖励说认为,刑罚是对罪犯恶行的报应,刑罚的轻重是法院根据罪犯主观方面罪责的轻重和客观方面犯罪事实的大小决定的,不能随意加以变更。假释虽然是附加条件地提前释放,但己经变更了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这就背离了事实责

5、任论和罪刑等价的原则。假释是对保持善行者的恩惠措施,是一种例外。假释权利说认为,刑罚的性质是矫正罪犯人身危险状态的特殊教育方法,不是用以惩罚犯罪方法。适用刑罚的依据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状态的大小,适用刑罚目的是矫正罪犯的人身危险状态,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假释正是使罪犯从监狱生活向社会生活转变的过渡时期,不是对罪犯的奖励,而是帮助其回归社会的手段。每一个处于监禁状态的罪犯都有权利回归社会。因此,他们都享有获得假释的权利。在我国假释制度的构建与司法执行过程中,应适应假释制度发展的趋势,秉承假释权利说,真正以保护罪犯权利作为刑事执行中的目标,将罪犯这一弱势群体纳入到人权保障的轨道中来。 1第一章 假释制

6、度的沿革假释又称“假出狱”或“附条件之释放”,19世纪中期源于英国,现已成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刑罚执行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同样采用了假释制度, 1979年和1997年刑法均对其作出了系统的规定。假释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精神,是国家刑法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我国的假释制度来自于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即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

7、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与减刑相同的程序,即“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假释的考验期限、被假释的犯罪人应遵守的规定、假释的考验机关及假释撤销的条件等。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组课题:假释问题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XX1问题的规定、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也对减刑、假释作了规定,如规定了监狱

8、、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减刑、假释的具体程序、条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抗诉权等等。第二章 假释制度的概述第一节 假释制度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假释以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为前提假释是特定条件下的提前释放,因此,它必然以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为前提。只有在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以后,才能对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作出评价,从而决定是否予以假释。第二,假释以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为根据在一般情况

9、下,受刑人被判处刑罚以后,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完全执行,只有在刑满之时才能释放出狱。但如果受刑人在服刑期间有悔罪表现,表明受刑人的人身危险性已经消除。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执行剩余的刑罚已经没有必要。为此,就产生了假释的问题。由此可见,假释是对受刑人的一种奖励措施。应该说,假释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是和刑法观念的嬗变具有密切关系的。19世纪以前,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领域中占有统治地位。刑事古典学派中的报应主义认为,对犯罪人科以刑罚是一种报应,科刑的程度应当以犯罪事实的轻重为标准,追求严格的罪与刑之间的等价性与均衡性。因此,作为报应的刑罚,就如同债务一样,必须如数偿还即刑罚必须全部执行,

10、这不仅是对犯罪人报应的要求,也是对社会上的一般人进行威吓的需要。及至19世纪以降,刑事实证学派崛起,提出了教育刑的思想,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应,也不在于威吓,而在于教育改造,矫正犯罪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刑满之前受刑人表现良好,表明其已经得到矫正,理应提前释放出狱2。因此,教育刑的思想为假释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在这个意义上说,假释制度是教育刑思想的产物。第三,假释以受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为条件假释的提前释放是附有一定条件的,即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未发生撤销假释的法定事由。因此,假释虽然是释放的一种情形,但与一般情况下的刑满释放是完全不同的。从形式上看,假释与刑满释放都是解除监禁,恢复受刑人的人身

11、自由,但在性质上存在区别:刑满释放是因为刑罚执行完毕而释放,是一种无条件的释放,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而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还存在着收监执行残余刑罚的可能性。第二节 假释的条件与功能 2 意菲利著:实证派犯罪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10页,27页。1、假释的适用条件(1)适用假释的对象条件是指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他种类的刑罚,则因为性质、执行方式、或者无意义或无必要等因素而不适用假释制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死缓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2)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罚

12、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罚10年以上。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要实实在在服几年刑,受到应有的惩罚、教育和改造;同时,也只有在对被判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人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以后,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才能据此分析犯罪分子的悔改情况,判断是否会再危害社会,才能保证适用假释的准确性。在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中,也有一个例外规定,即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一规定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出于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3)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适

13、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3。只有符合这样的条件才能假释,不具备上述实质条件的,即使对象条件和已服刑期条件都已经达到,也不能适用假释。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可以通过犯罪分子的平常表现考察出来;而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只能是结合犯罪分子现实表现以及其他各方面情况来进行预测。犯罪分子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通过教育、改造和学习,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较深刻的认识,决心以实际行动痛改前非,改恶从善,保证释放后不会重操旧业或从事违法犯罪等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可认为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在一般

14、情况下,适用假释的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具备其中一个或者两个条件的,不得适用假释。2、假释的功能假释的基本功能是指在假释的诸多功能中最具根本性的功能,也就是假释所产生的最主要的社会作用。假释的基本功能不仅是其他功能产生和发挥作用的基础,而且决定着假释的法律性质,是我们进行相关立法和制度构建的基本出发点,也是我们必须要明确的理论问题。假释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是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来看待,而刑罚执行制度是以改造犯人为宗旨的,因此假释的适用对罪犯来说有以下作用: 3 胡铮著:我国假释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湘潭大学20XX届硕士论文,第11页。年第6期。篇三:关于缓刑、假释新法 | 最高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已于20XX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4月23日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