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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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澳大利亚婚姻制度篇一:澳洲婚姻移民的政策和注意事项以下介绍一些婚姻移民的政策和注意事项移民的途径有多种,其中以同居婚姻为理由申请是最直接、最简单和高效的方法,它以申请人与其担保人之间最亲密的关系(即同居和婚姻关系)为申请条件。这种方式看起来简单,但其中的法律条文、条款还是比较复杂的,而且由于这是一个简单直接的捷径,容易被某些人利用这一方式以达到获得永居的目的,故移民部门在审批此类签证时相当严格和慎重。所以,这一被认为是最简单的申请方法,换言之又是难度相当大的。如何准备一份材料充实、详尽的申请,以便评审官员可迅速地信服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是真实持久的,是很关键的一步,同时也要求对现时政策条文

2、有充分的了解,对文件的处理有高超的技巧和丰富的经验。1996年12月份设立了一种新的两年临时居留签证,此签证于澳洲境内申请的两年临时居留签证的性质相同。所有申请人需同时申请临时及永久居留签证,除非其关系已存在很久,申请人皆需以临时居留签证的法规来接受评估。一旦签证被批准,申请人便可前来澳洲。在最初申请后两年,申请人将再接受永久居留签证法规的评估。这意味着,假如关系破裂,持有临时居留签证者将无法取得永久居留权(除非其破裂原因属法规中的例外)。由澳洲公民、永久居民及合格的新西兰公民为其担保,担保人至少18岁以上。与担保人结婚,属合法且真实持久的关系,打算到澳洲后继续此关系。在申请时打算与担保人结婚

3、,在申请获批准时已结婚,且双方保持真实及持续的关系。与担保人同居一年或以上,且保持真实及持续的关系。与担保人一起生活或仅为暂时性分居。担保人除以上条件外,还须符合另一条件,就是五年之内不可有两次成功的配偶担保。另外如果担保人之前已成功担保一名配偶,那么在五年内,他/她不可以再担保另一名新配偶。如果担保人以前是通过婚姻关系被担保而获得澳洲永久居留权的,后来婚姻破裂,此担保人另寻配偶,新条文限制这类人员五年内也不可以担保其新配偶。只有当申请在符合了上述全部要求时,申请人才会获得两年临居签证。在两年临居期间申请人可以工作。从递交申请之日起两年之后,双方仍生活在一起或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可获永居签证。

4、持续性地得到担保人的担保。持有配偶临时居留签证。仍与担保人保持真实及持续的关系,并且至少两年前已申请临时居留签证。 如与担保人的关系已中止,但若是由于家庭暴力、担保人死亡等原因造成关系中止,申请人仍有可能获取永居签证。担保人必须是法律接受的担保人。通常必须至少在十八岁以上,如有需要,还必须提供经济担保。以配偶理由申请永居有二种方法,一种是在澳洲境外申请(Off-shore),另一种是在澳洲境内申请(On-shore)。若申请人与担保人在澳洲境外结婚或同居,且申请人不在澳洲境内,那么申请可以在澳洲境外提出。若申请人已在澳洲并持有临时实质性签证,那么他们可以在澳洲结婚或同居,并在满足有关移民条例的

5、情况下,在澳洲境内提出申请。当然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也可选择在澳洲外递交申请。 不管申请人选择哪一种递交申请的方式,都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明与担保人关系真实性的材料,且获得的均为二年的配偶临时居留签证。二年后双方关系持续不变,并在担保人的继续担保下,获得永久居民签证。签证过期者也是可以提出该类申请的,但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离境,并在澳洲境外提出申请。但是若申请者能满足与担保人关系持续二年或以上,或有一名共同的子女且无任何境内拒签记录等有关条件,申请还是有可能在境内直接递交。若申请人或担保人以前的婚姻尚未解决,但是根据移民条例只要他们在一起生活一年或一年以上,那么他们可以通过同居配偶的形式提出申请。这样

6、不会构成重婚罪。根据提出有关移民条例,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与担保人共同生活或仅为暂时分居,这意味著若分居是出于实际原因而非关系破裂,一样可以提出申请。可能被怀疑婚姻或同居关系的真实性,其原因来自于:申请人及其担保人在短时间内相识且/或住在一起。与申请一起递交的文件证明相互矛盾。例如,双方会面及相识的时间及描述不同。申请人或其担保人的移民历史令人怀疑。例如,申请人曾经申请移民澳洲或改变身份 但被拒绝。申请人与其担保人年龄差距过大。申请人与其担保人在文化上、宗教上或社会经济上的背景极大的差异。有证据显示,其中一方通过金钱交易来获取此种关系。那此按照传统安排婚事的人,可能只在极短的时间内认识对方

7、。如果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相互了解有限是因为婚姻的性质,则需要由他们的朋友及家庭提供证据来证明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同时,亦需提供一些有关其婚姻传统的证据。已存在的性关系并不意味著就会被视为真实及持续的关系,即使双方住在一起,一旦有证据显示他们的关系不会持久,则申请仍可能被驳回。如果您的申请涉及以上的问题,在准备申请时需特别精心,最好有专业人士指点。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如果移民局认为需要进一步证明申请人与其担保人之间关系的真实性,则会安排面试。面试通常是分开进行的。问题涉及双方的关系、家庭及日常生活。即使双方关系确为真实的,但也可能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如你们昨天、上星期、上个月做了些什么事情等等)

8、。大多数申请人及其配偶在面试时会感到紧张,加上问题出乎意料,往往会不知如何应答或仓促、随意地做出回答,而不能令移民官员满意,使审理的进展受到影响。所以,应付移民局的面试仍需专业人士的指导,对于面试中所可能提出的问题做好准备,以便面试时胸有成竹 ,应答自如。许多来澳洲定居人士希望担保其未婚夫/妻来澳与其完婚,以便二人共同享受家庭的温馨和幸福。下面就对这类人士关人的问题做一介绍。由一位澳洲公民、永久居民或合格的新西兰公民担保。打算与其担保人结婚,并共同生活,保持真实,长久的婚姻关系。年满18岁或在其注册结婚前将满18岁。有资格依照澳洲法律结婚。申请人本人认识并了解其未婚配偶。是一个合格的担保人。未

9、受担保人限制条件的影响。若有需要,需提供经济担保。担保人一生中只能为配偶或未婚配偶做两次担保(指结果为申请人得到签证的担保),两次担保之间至少有五年间隔。并且若担保人原先以配偶或未婚配偶身份被担保来澳洲,则需自被担保之时起五年后才能有资格担保新的配偶或未婚配偶来澳。(在某些情况下,上述条件有例外。)若申请人及担保人满足以下条件,那么申请人将可获得未婚夫妻临时签证,一般签证有效期九个月。在此期间,申请人必须抵澳,完成与担保人的婚姻注册并在其签证有效期内递交下一步的申请-临时性配偶签证。临时性配偶签证的期限为二年。从递交申请之日起二年后,双方仍保持真实和持久的婚姻关系,并满足相应条件,申请人将可获

10、得永居签证。申请人在获得永居签证前须得到担保人的持续担保,并继续保持与担保人真实和持久的婚姻关系,则最终可获得永居签证。在此之前申请人及其担保人也有可能需要参加移民局的面试。当然由于某些意外情况,家庭暴力或担保人死亡等原因而造成关系中上,申请人仍有可能获得永居签证。若申请人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未能在9个月签证有效期内与担保人注册结婚,但他们仍有结婚打算,那么其签证有可能获得延长。否则他们须离开澳洲,并重新递交申请。未婚夫妻临时签证不可能转换为其他临时性质的签证类别(如学生签证,旅游签证等)。如果申请人抵澳后,在与担保人在正式注册结婚前关系已破裂,不管导致关系破裂的原因是什么(包括家庭暴力在内),他

11、们都将须离开澳洲,除非申请人能通过其他方式申请永久居留(难民或其他家庭团聚类型等)。若申请人在此其间与其担保人以外的人士结婚,这种情况将引起移民局对其关系真实性及可信度的高度怀疑,同时申请人也违反了其原有签证的条件。篇二: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 西南政法大学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研究杨旭?目 次一、引言二、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内容三、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评析四、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一、引 言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对夫妻债务的承

12、担,在婚姻终止时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位于身份法与财产法交叉点之上的夫妻财产制,关系到夫妻平等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和谐,在市场经济社会,还涉及交易安全与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其在家庭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国内学者对英国、法国、德国以及瑞士等国家的夫妻财产制的研究比较全面深入,但对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研究还未系统展开,而澳大利亚在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后,基于其地理位置上的优势,在各方面包括法律领域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而且在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上又具有一定的特色与可操作性,因此,本文拟从对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方面的经验介绍,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也为未来我国民法典的出台

13、略尽绵薄之力。二、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内容澳大利亚家庭法(以下简称:家庭法)在第八章“财产、配偶扶养及扶养协议”(Property, Spousal Maintenance1And Maintenance Agreements)中,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通则性的一般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一)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家庭法第71条明确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对经济事件和资金签定有财产协议的情况。即,当双方当事人在没有订立财产协议或订立财产协议不符合条件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分别财产制。家庭法第八章(A)专门就财产协议予以规定。具体包括两种财产协议:一种是扶养协议,一种是经济协议。 第一种:扶

14、养协议。家庭法(自1976年初生效后,其间历经多次修订,至20XX年年底止)都一直允许婚姻双方订立包括财产处理以及配偶扶养等各个方面在内的书面的“扶养协议”。第二种:经济协议。自20XX年年底家庭法第八A章生效时起,婚姻双方可以订立约束自己的书面“经济协议”,而不能根据该法第86条或第87条订立书面扶养协议。(二)第三人和对抗性权利主张在离婚诉讼中,基于两种原因可能会涉及第三人:一是第三人为保护财产而希望介入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中来;二是第三人是财产合法所有人,而该财产是家庭法中请求权的标的。依据家庭法第114条关于作出禁令的权力的规定,家庭法院不能剥夺第三人的现有权利或是课以第三方本来不应承担

15、的义务的权利。但这种禁止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第三人被推定享有的权利是不真实的,并且具有协助婚姻一方逃避家庭法义务的效力;二是第三方,如公司,实际上是处于婚姻一方的有效控制之下。在涉及夫妻财产的处理时,法院通过从财产总价值中扣除总的负债来确定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价值。但当在财产上不存在负担并且夫妻双方(或一方)对非担保债权人欠债(例如第三方),法院需要调查主张的真实性,再通过扣除非担保债务来确定财产的价值。在债务不确定或不清楚,或是债务将不可能被执行或是非合理产生的情况下,法院可以2拒绝认定无担保债务。(三)法院对财产利益分配所作的“声明”家庭法第78条(1)允许法院就当事人在财产中的合法的或衡平法上的利益作出正式的声明:“在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财产的既存产权或权利的诉讼中,法院可以声明当事人对财产享有产权或权利。”并且,允许法院作出使以上声明生效的相关命令。例如,法院可以命令享有合法财产所有权的配偶一方变卖财产(家庭法第78条(2)。 但依家庭法第79A条(1)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法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财产命令,包括:误判;先前命令的实施变得不现实;一方没有履行命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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