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财产规则或财产制度是否以及怎样有助于私人谈判从而促进资源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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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财产规则或财产制度是否以及怎样有助于私人谈判从而促进资源的转移篇一:财产法经济学理论财产法经济学理论由于人和社会对于如何分配资源和分配财富存在着巨大的分歧,这就要找到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来处理资源的分配和财富的分配问题。财产法为资源的分配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财产经济法理论。一:财产的法律概念与讨价还价理论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财产是一束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的规定。但这些权利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如一代人到另一代人它们也许就会变化。构成所有权的法律权利有双重含义。首先,所有者是自由的行使其财产权利的,法律不能禁止或者强求所有者行使这些权

2、利;其次,其他人是不能干涉所有者行使其权利的。这样得出,财产的法律概念就是一组所有者行使并且其行使行为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利。因而,财产创造了一个所有者无需告知他人就能够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隐私权利。最终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所有权给予其所有者关于处置某物的自由。我们来了解一下讨价还价理论。首先介绍一个重要的概念,合作剩余是指将资源转移到评价更高的用途上所带来的价值。讨价还价过程分为三步,建立风险值,决定合作的剩余和就分配合作的剩余问题达成条件。讨价还价理论是财产经济理论的基础。在每一次的交易中,当潜在的出售者对其货物的估价低于潜在的购买者,这样就有了讨价还价的余地。双方就价格进行讨价还价。在

3、谈判的过程中,各方会称述事实,诉诸规范,威胁等。虽然谈判是可能的,但不能保证它的成功。当然在这样一场博弈中,合作可以使他们双方受益。我们都知道合作可以使一项资源从低估价的人那里转移到估价高的人那里。如果谈判破裂,且双方不能合作,那么把资源转移到更有价值上用途将失败,他们将不再创造价值。讨价还价的目标是得到一个合理解。讨价还价最终是要使每个谈判人获得风险值外加合作剩余的一个平等份额。二:财产的经济理论这一节最重要的是一个定理,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指出当交易成本为零时,私人谈判将导致资源最优的配置,无论产权在法律上的安排是怎么样的情况。同时也推出:当交易成本足够的高,从而阻止了谈判的进行时,资源的有

4、效使用取决于产权是如何分配的。交易成本包括了所有的阻碍谈判成功的成本。当交易成本为零时,交易必然成功。交易成本即是交易的成本。交易有三个步骤,首先要寻找交易对手,其次是一个交易必须是交易双方进行的,最后交易完成后必须顺利执行。以此对应了三种交易成本:搜寻成本,讨价还价成本与执行成本。在搜寻成本转入到讨价还价成本时,信息在协商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公共信息是通过让各方能够计算合作所需的合理条件从而使合作更为顺利。只有大量的私人信息转化为公共信息时,合作所需的合理条件才能得到满足。但当大量的私人信息转化为公共信息时,成本相当高,所以要平衡公共信息与私人信息时困难的,潜在的成本巨大。大量的实验得出一

5、个结论:当谈判者的权利非常明晰时,他们更希望合作,而这些权利模糊时,他们更不愿意合作。科斯定理指出:法律能够通过降低交易成本而有利于谈判的进行。三: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私人财产与公共产品区别明显。效率要求每一个私人物品由其评价最高的一方使用和消费。在一个自由的市场上,交换直到每个物品对其评价最高的人持有。这样法律可以通过清晰地界定财产权来降低交易成本,从而获得私人物品的有效配置。私人所有权倾向于产生非建构的谈判,而公共所有权倾向于产生一种建构式的谈判它要求合作的集体决策。比较私人所有和公共所有的一个方法是采用交易成本的方式,私人所有私人执行以及交换方面存在诸多形式的交易成本。公共所有也会在公共管

6、理以及集体决策方面存在交易成本。私人所有和公共所有之间的选择应该取决于私人执行和交换的成本是大于还是小于公共管理,政治上的讨价还价以及资源的配置扭曲所带来的成本。信息的产权就是公共产品。四:产权保护的资源及如何保护产权我们日常中常见的财产中的专利,版权,商标等都应由产权保护。先占权与连带所有权都是易逝的产权。先占原则的最大优点在于它将注意力集中在一些简单的事实上,操作起来相对简单,费用较低,但它可能会刺激某些人为了超越别人获得对易逝的产权的所有权而抢先进行不经济的投资。连带所有权的原则是将易逝财产的所有权与确定的财产挂起了钩。只有与易逝的产权挂钩的资源所有权已经建立起来,将易逝财产所有权与确定

7、性的财产挂钩就能够避免抢先投资。政府对产权有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对付违反产权的行为有法律赔偿与衡平赔偿,法律赔偿是给已经收到伤害的原告进行补偿,而衡平赔偿是力求阻止被告在将来对原告造成伤害,衡平赔偿包含一个由法院颁布的用于指导被告的行动或以一个具体的方式限制其行动的法令。常以“禁令”的形式。赔偿金通常是对毁约,或意外事故所进行的处理,而禁令则是针对盗用侵入他人或干预其他人财产的解决方法。为了得到有效赔偿,双方可以进行谈判。当双方可以进行谈判时,禁令也许要比赔偿金的方式更有效,但如果谈判无法进行,赔偿金可能更为有效。五:私人财产的处置与私产的占用和管制在普通法中,规定使用私产只要不干涉他人的财产权

8、利或者财产都是被允许的。“不干涉”的限制在经济学上的“外部性”概念中找到理由。在许多国家,宪法限制国家占用私人财产的权利。占用与税收不同,它涉及的是具体一个人的特殊权利。而税收是在一个广泛的基础上征收的。如果私人所有者得到的补偿等于他们的财产的市值,政府是不能通过占用来获取利润的。所以补偿的要求可以被看做是将政府获取资金,引入到税收体系。远离占用的一种工具。政府可以对公民的财产进行管制。管制限制了财产的使用,但是并没有将财产从所有者那里拿走。管制的总成本常常大于总收益,管制一般会导致一些目标财产价值的下降,这可能会引起赔偿者的起诉。综上所诉,我们将财产视为一种权利。产权只有在它们为最大化一国财

9、富创造激励的时候才有效的。产权通过保护和促进自发交换实现财产的最大化。概言之,产权可以通过谈判实现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内部的方式实现生产上的效率。我们的理论将产权视为一种为人们提供自由处置资源的制度,财产法通过制定便利谈判和交易的法规,从而鼓励人们有效的利用资源。篇二:第3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4课 时 授 课 计 划课次序号:9一、课 题: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4二、课 型:课堂讲授三、目的要求:通过本节课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土地征收的概况,掌握土地征收程序,熟悉土地征收补偿。四、重点、难点:重点: 土地征收程序难点: 土地征收补偿五、教学方法及手段:课堂讲授 师生互动六、参考资料:高富平 黄

10、武汉房地产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 符启林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符启林著房地产法实例点评,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房绍坤主编房地产,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七、作业:我国房屋拆迁管理体制八、授课记录:九、授课效果分析:十、教学进程(教学内容、教学环节及时间分配等)1、课前复习(5分钟)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制度2、导入课题(5分钟)本章主要介绍国家征收法律制度。3、教学内容(85分钟)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七节 国家征收法律制度4、课堂总结(3分钟)本堂课共讲述了一个问题:1 国家征收法律制度5、布置作业(2分钟)我国房屋拆迁管理体制第七节 国家征收法律制度一、土地

11、征收概述土地征收作为一种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国的法律之中。综观各国法律,土地征收制度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将私有土地收为国有并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一般认为,土地征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征收权主体特定性、强制性、补偿性、公共目的性、权属变更性。笔者认为,上述特点中,补偿性、公共目的性这两个特点是最核心的,因为这是土地征收制度里保护被征收人、防止政府滥用征收权力的最重要两项安排。(一)20XX年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1、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征收、土地征用的区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这两个概念具有一定的联系。两者都属于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而对公民的土地权利进行

12、限制的形式,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也是明显的。首先,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则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这是两者最主要、也是最本质的区别。其次,二者的补偿不同。在土地征用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就应当返还原物;而在土地征收的情况下,不存在返还的问题。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移转,对其作出的补偿也相对更高一些。第三,二者的适用条件不同。土地征用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的紧急状态,也适用于临时性的公共用途。而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实施土地征收。第四,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土地征收主要适用土地法和城市

13、规划法。土地征用适用的多是调整紧急状态的法律。最后,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由于土地征收要发生所有权的移转,所以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更为严格。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扬弃了古典征收的理念,改采扩张征收的概念,认为对所有权的限制导致发生特别牺牲时,也属于公用征收的一种。土地征用由于利用了土地使用权,也属于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并使所有权人发生特别牺牲,也可以包含在扩张后的土地征收概念之中。因此,在扩张征收的概念下,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区别变得不是十分明显。在我国,土地立法和学术界却长期没有分清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这两个概念。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土地

14、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此可见,我国土地被征用以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土地权属发生了转变,因此,我国立法上所说的“土地征用”是指“土地征收”。同时,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可以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应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建设用地制度利用的是土地的使用权,也需要具备“公共目的性”和“补偿性”的条件,因此,我国的临时建设用地制度本质上就是土地征用。在我国20XX年最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里,区分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宪法第10条第3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

15、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修正案区分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理论上看,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区分使我国的立法更规范和严谨,而且为我国的土地法和物权法进一步具体规范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从实践上看,不是所有的公共建设都需要进行转移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征收,一些临时性的项目可能只需取得土地使用权即可满足需要。土地征用可以填补这方面的制度空白。这样有利于对被征用人的权利保护。2、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征收补偿条款的补充西方发达国家有关现代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规范大都蕴含了三重结构,即: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不可侵犯条款即宣称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不可侵犯的条款。制约条款即规定对财产权进行公共制约的条款。征用补偿条款即规定国家根据公共的需要而对私人财产进行征用时必须予以正当补偿的条款。这三层结构,彼此具有特定的内涵和功能,是相对严密、相对自足的复合机构。我国宪法长期以来只有不可侵犯条款以及制约条款,征收(征用)补偿条款一直处于缺位状态,这是我国宪法的一个重大缺陷。20XX年宪法修正案对此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征收(征用)补偿条款,规定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应给予补偿。与此相适应,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条款也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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