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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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东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改后)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3号)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逐步建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经济补偿制度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惠府201719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惠东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是惠东县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

2、权单位,以下统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标准:按10元/亩/年标准进行补贴。本办法实施5年后再视经济发展情况或上级要求作相应调整。第五条基本农田补助资金筹措。自行筹措。主要从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收益中列支,列入县财政预算。第六条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各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含省级补贴)应当分配给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理、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支出。另外,可将发放至村集体的补贴资金统筹用于精准扶贫开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以及农田水利建设,允许按照村务公开等相关规

3、定自主支配使用。第七条补贴条件。实行保护责任与保护补贴挂钩。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第八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一)省的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规定程序办理。(二)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享受补贴的惠东县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依据各级签订的上一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

4、任书以及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确定基本农田补贴面积,经镇财政所、国土资源所等部门核查后提交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审核,由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于每年4月底前报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后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拨付上一年度补贴资金至各镇(街道办、管委会)财政所,由各镇(街道办、管委会)财政所拨付给基本农田保护单位。第九条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保障措施。(一)县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召集人,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县监察、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镇(街道、度假区)政府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成员,负责研究和决定

5、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具体事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各镇(街道、度假区)年度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并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拨付补贴资金工作方案。县财政局应确保县级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及时筹措,并及时下达上级基本农田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县审计局应依法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各镇(街道、度假眍)政府负责成立镇(街道、度假区)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小组,参照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办法,制定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办法,统筹镇(街道、度假区)级国土资源核实辖区内基本农田面积,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村(居)委等基本农田管护单位,同时加强

6、对村(居)委等基本农田管护单位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推进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二)镇(街道、度假区)应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目的意义,营造谁保护、谁受益的良好氛围,增强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共同坚守耕地红线的意识,使全社会更加自觉地参与到耕地保护中,促使社会共同监督补贴工作和基本农田保护。(三)对污染、破坏或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外,必须扣发承担该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当年的补贴资金。在恢复原状或按相关程序补划基本农田之前,不再对该基本农田保护单位进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四)镇(街道、度假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资金监督机制和资金拨付管理制度,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发放到村的补贴资金应纳入村务公开内容,资金使用账目应在村内进行公示,确保补贴工作公开透明;发放到村民小组或具体农户的补贴资金,在使用前应向村委申请并进行公示,确保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使用。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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