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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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2018) 20182018年年6 6 月月 目目录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1 2.1建设用地控制及兼容 1 2.2规划指标控制 5 第三章建设工程管理.9 3.1建筑间距.9 3.2建筑退让.14 3.3建筑形态.18 第四章城市空间.24 第五章交通与市政设施. 28 5.1道路交通.28 5.2轨道交通.33 5.3城市慢行系统35 5.4城市交通公用设施38 5.5市政设施及管线39 第六章其他规定.46 第七章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50 7.1房屋建筑类. 50 7.2市政类.55 第八章 附则.57

2、 附录一 名词解释. 58 附录二 计算规则. 62 附录三 停车场(库)及停车位配建标准65 附表一 居住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一览表.78 1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 1.11.1(目的及依据)(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加快建设丝绸 之路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 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 兰州 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1.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兰州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城 乡规划管理工作,以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规定。 1.31.3(坐标

3、系统和高程系统)(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规划管理 应提高数字化、信息化水平,并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相联系的城建 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 第二章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建设用地管理 2.12.1 建设用地控制及兼容建设用地控制及兼容 2.1.22.1.2(规划用地性质与兼容性)(规划用地性质与兼容性)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用 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用地的使用 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 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 表 2.1.1 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2 2.1.32.1.3(规划用地兼容比例)

4、(规划用地兼容比例) 建设项目主要功能符合城市规 划要求,且其他兼容功能符合附表1 适建用途范围的,具体兼容 功能使用的比例,应结合具体地块的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 考虑相关要求,并经专题研究确定。其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 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 例,宜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1 1 居住用地, 主要功能地上建筑面积不宜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 的80%; 2 2 城市主中心和副中心区、轨道影响区范围内商业用地,主 要功能地上建筑面积(或各项主要功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不宜 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 主要功能用地面积 (或各项主要功能 用地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用地面

5、积的50%;其它区域商业用地, 主要功能建筑面积(或各项主要功能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地 上总建筑面积的70%, 主要功能用地面积(或各项主要功能用地面 积之和)不宜低于总用地面积的70%; 3 3 物流仓储用地,主要功能用地面积(或各项主要功能用地 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用地面积的80%; 4 4 工业用地,主要功能用地面积(或各项主要功能用地面积 之和)不宜低于总用地面积的93%。 5 5 建设用地兼容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 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3 表表 2-1-12-1-1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兼容用地性质兼容用地性质 主导用地性质主导用地性质 大类大类居住

6、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中类中类 一一、 二类居住用二类居住用 地地 行政办行政办 公用地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教育科 研用地研用地 商业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娱乐康体用地 其他服其他服 务设施务设施 用地用地 小类小类 住宅住宅 用地用地 服务设服务设 施用地施用地 图书展图书展 览用地览用地 文化活文化活 动用地动用地 科研科研 用地用地 零售商零售商 业用地业用地 批发市批发市 场用地场用地 餐饮用餐饮用 地地 旅馆用旅馆用 地地 金融保金融保 险业用险业用 地地 艺术传艺术

7、传 媒用地媒用地 其他商其他商 务用地务用地 娱乐用娱乐用 地地 康体用康体用 地地 大类大类中类中类小类小类类别代码类别代码 R11 R21 R12 R22 A1A21A22A35B11B12B13B14B21B22B29B31B32B9 居住用地 一、二类 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R11/R21 服务设施用地 R12/R22 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 务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A1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A21 文化活动用地A22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用地A31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 A32 中小学用地A33 特殊教育用地A34 科研用地A35 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A41 体育训练用地A42 医疗

8、卫生用地医院用地A51 社会福利用地A6 商业服务 业设施用 地 商业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B11 批发市场用地B12 餐饮业用地B13 旅馆用地B14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 地 B21 艺术传媒用地B22 其他商务用地B29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用地B31 康体用地B32 其他服务设施 用地 B9 注“ ”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 划要求确定兼容比例。本表中 B12 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兼容 比例系

9、指兼容类的计容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 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 管理; B1 商业用地、B2 商务用地、B3 娱乐康体用地之间可以相互兼容,兼容比例为 100%(批发市场用地除外)。 5 2.1.42.1.4(零星用地)(零星用地)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 用地应实施片区开发的方式。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 的为零星用地,不应进行单独规划和建设;面积大于3000 ,小 于10000的建设用地应与周边建设用地统一规划。 1 1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 设条件的用地,应按照零

10、星用地管理。 2 2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按照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 则,合理确定用地边界,避免出现零星用地。 3 3 已有零星用地应当与相邻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 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绿地、广场、停车场等以开敞空间为主的 建设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交通 设施等建设项目;禁止实施居住及商业、商务等经营性建设项目。 2.1.52.1.5(代征代拆)(代征代拆) 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 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临近建设用 地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 (其中应包括与道路、 河道配套的绿化带) 。 2.22.2 规划指标控制规划指标控制

11、2.2.12.2.1(容积率)(容积率)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地块规 模、毗邻城市道路及轨道站点影响情况,在表2-2-1 确定的基准 容积率基础上进行容积率修正,其中居住用地修正后的容积率不 应大于3.5, 其余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表表2-2-12-2-1 基准容积率一览表基准容积率一览表 6 注: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等特殊区域的规划指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 1 轨道交通站点及沿线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容积率可适当修 正。 2 2 建设用地规模小于2 公顷的建设项目,应在基准容积率基 础上,按照表2-2-3要求进行容积率折减。 表表2-2-32-2

12、-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居住用地规模修正系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居住用地规模修正系数 用地规模(公顷)用地规模(公顷)0.50.5-11-22 修正系数修正系数0.850.90.951 3 3 商业服务业用地及居住用地应根据周边道路情况,在基准 容积率基础上,按照表2-2-4要求进行容积率修正。 表表2-2-42-2-4周边道路修正系数周边道路修正系数 临城市干道及支路条数临城市干道及支路条数1234 修正系数修正系数11.11.151.2 4 4 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 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规划指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但不宜大于居住用地的基准容

13、积率指标。 5 5 建设用地内已有建筑的容积率指标已超出基准值和修正值 的,除特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 基地范围内进行加建。 6 6 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确保整村整体改造的前提下,建设商业、 商务类建筑的用地,容积率指标可适当修正。 城市区位情况城市区位情况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居住用地 城市主中心和城市副中心5.03.5 城市组团中心4.53.0 城市一般地区4.02.5 坪台地区域、临主要山体、临主干河流水系控制线100米内2.52.0 7 2.2.22.2.2(绿地率)(绿地率)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类建设用地 绿地率应符合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

14、设管理办法规定的指 标及下列规定: 1 1 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0%。 2 2 工业、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应大于20%,商业、金融等,不应 低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单位,绿地率不应低于 30%,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乔灌结合的绿化隔离带。 3 3 宾馆、教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机关团体、体育、部 队、休(疗)养院等单位及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宜低于 35%。 4 4 鼓励居住区内建设中心绿地。中心绿地内可布置老年人、 儿童活动场地。 2.2.32.2.3(建筑控制高度)(建筑控制高度) 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目规 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

15、制高度应当 符合表2-2-6的规定。 表表 2-2-62-2-6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建筑类型建筑类型 建筑类型建筑类型 控制高度控制高度 容积率容积率 容积率容积率 1.11.1 1.11.1容积容积 率率2.02.0 2.02.0容容 积率积率3.03.0 容积率容积率 3.03.0 备注备注 住宅建筑住宅建筑20米50米100米 100米 18米 确因优化城市空间,需要调 整建筑控制高度的,应当经专题 论证确定,其个别楼栋调整幅度 不得大于40%。 工业生产性建筑、物工业生产性建筑、物 流仓储建筑流仓储建筑 40米 确因特殊工艺要求,需要突 破该控制高度的,应当经专题论 证确定。 8 注:(一)主干河流水系两岸、南北滨河路两侧建设用地范围内、主要公园边界一侧50米范围内各类建 筑高度不应大于24米;临主要山体边界一侧50米范围内各类建筑高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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