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出口企业申报退税不再提供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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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出口企业申报退税不再提供纸质篇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XX年第1号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XX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2、。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

3、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XX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20XX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

4、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20XX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20XX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

5、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XX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特此公告。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一:废止法规目录附件废止法规目录序号 标题 文号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等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2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6、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06号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37号4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2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送和接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通知 汇国函199631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制度与进口审价工作配合的通知 汇国函199762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的通知 汇发199848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

7、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97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汇发1999216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 汇发20XX7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XX64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汇发20XX102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汇发20XX1

8、20号14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XX14号15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汇发20XX15号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XX126号17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更改IP地址的通知 署科发20XX206号18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电发20XX249号19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旅游购物商

9、品出口退出外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XX91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函20XX1051号2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XX91号22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XX168号2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XX188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

10、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XX92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河北、青岛、福建三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XX131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XX26号27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宁波市出口企业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批复国税函20XX51号28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海南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XX49号29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XX年第2号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严格进口售付汇及核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汇国函1995195号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IC卡和读卡器申领办法的通知 汇发199879号3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897号3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 汇发199978号3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84号3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进出口核销工作的决定 汇发199985号 3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申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统计报表报送制

12、度、提前报送时间的通知 汇发199991号3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避孕套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217号38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检司关于启用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管函199918号3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XX413号4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所询托收项下付汇审核业务问题的复函 汇综函20XX34号4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汇发20XX140号4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XX186号4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

13、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汇综发20XX34号4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提前购汇问题的批复 汇复篇二:企业退税不用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退税不用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一直以来,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都是采用纸质单证,如今这一做法将被无纸化模式替代,这对纳税人的业务办理影响很大,需要给予关注。试点企业申报退税分清两个时限9月,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委发布公告规定,从20XX年12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在江苏、山东等6个省(市)进行试点,其试点地区企业申报退税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货物

14、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43号,下称“通知”),明确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的政策规定。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用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也不必向税务部门提供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此,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试点地区企业要分清两种情况:一是不用核销的时限。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XX39号)规定,试点地区企业在20XX年12月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至该日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二是需要核销的时限

15、。在20XX年12月1日前已核销的出口业务,还应按其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办法,提供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相关信息。如,还是按申报期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210天内进行收汇核销的试点地区企业,假设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满210天的时间为11月28日。那么,该企业应当在11月28日前进行收汇核销并收齐单证或电子核销信息,按国税发20XX64号文件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否则,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但已申请延期核销的除外。税务部门审核退税区分四类问题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对企业在试点期间报关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试点地区已经试行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也不再审核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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