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整车包装技术条件课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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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HL江门市联统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LJS017-2006摩托车整车包装技术条件发布 实施 江门市联统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 发 布 前 言为了使公司生产的摩托车包装规范化,结合本公司的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作为联统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使用的整车包装技术文件,请有关部门照此执行。本技术标准由江门市联统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提出。本技术标准由江门市联统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技术部批准。本技术标准由江门市联统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技术部归口。本技术标准主要起草人: 编制校对标准化审定批准摩托车整车包装技术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联统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整车包装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

2、随车文件。本标准适用于联统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整车包装(木箱装箱)。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55-1995 木材缺陷GB/T191-2000 包装储运指示标志GB/T1931-9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GB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GB/T4758.3-92 包装 运输包装件 堆码试验方法GB/T4758.5-92 包装 运输

3、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JTJ 1-8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YB/T025-92 包装用钢带YB/T5002-93 一般用途圆钢钉3 定义本标准采用GB/T 155的有关定义。4 总则包装应符合科学、经济、牢固、美观和适销的要求,在正常的储运、装卸条件下,应保证摩托车自发货之日起,内销至少一年内、外销至少二年内不因包装不善而产生锈蚀、长霉、残损等现象;外销车所用的包装材料不允许有虫眼、树皮、开裂等残损现象。5 要求5.1包装箱材质要求5.1.1 装箱主要受力构件用材以落叶松、马尾松、紫云杉等为主,也可采用与上述木材物理机械性能相近的其它树种,其它构件用材应在保证包装箱强度的前提下,根据合理用材的要求

4、选用适当的树种。5.1.2装箱的箱板色泽应基本一致,表面应平整,无明显毛刺和虫眼(已修补过的虫眼除外)。5.1.3制箱时箱板、箱档的木材含水率为8%20%,滑木的含水率不大于25%。5.1.4各部位允许缺陷限度见表1。5.2包装箱制造要求5.2.1包装箱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包装箱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并符合本标准要求。5.2.2箱板宽度不应小于80mm,板与板对接处间隙不应大于2mm。5.2.3钉箱用钉5.2.3.1木箱应采用锯齿形均匀布钉。钉箱时箱板表面不应露出钉头钉尖,圆钉不得中途弯曲或钉在箱板及框架接缝处。5.2.3.2根据箱板、箱档的厚度和制箱材料的性能,按照YB/T5002的规定

5、正确选用钉箱的圆钉。5.2.3.3根据箱体尺寸和箱板宽度合理确定圆钉间的距离,每个箱板搭接位置不得少于两颗圆钉。5.3成车装箱要求5.3.1不合格的包装箱零部件,一律不允许使用。5.3.2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要求进行包装,并符合本标准之规定。5.3.3摩托车应垫稳、卡紧、固定于包装箱内,不得有任何活动或活动趋向,且车体与箱壁四周保留10mm以上的距离(后轮胎及搁脚胶处可例外)。5.3.4压方、压方固定块与侧板的连接处,不得位于两板的接缝处。圆钉不得钉在接缝处,也不允许钉裂压方固定块。表1 制箱用木材允许缺陷度缺 陷名 称允许缺陷限度箱档、滑木等主要受力构件箱板等其它构件活节和死节任

6、意材长1m中,节子的个数不得超过5个,最大节子直径不得超过材宽20%(死节必需修补),直径不足5m的节子不计。滑木上不允许有死节。最大活节直径不得超过板宽40%,最大死节直径不得超过板宽的25%(死节必须修补),任意100100mm范围内,只允许1个节子。直径不足5mm的节子不计。腐朽不 允 许不 允 许 虫害任意材长1m中,虫眼个数不得超过4个且不得集中在某一处,直径不足3mm的虫眼不计。(明显的虫眼必须修补)任意材长1m中,虫眼数不得超过10个(已修补好的除外),直径不足3mm的虫眼不计(明显的虫眼必须修补)裂纹裂纹长度不得超过材长的20%(宽度不足1mm的不计)。不允许有贯通裂纹。裂纹长

7、度不得超过材长的20%(宽度不足2mm的不计)钝棱钝棱最严重部分的缺角宽度不得超过材宽的30%,高度不得超过材厚的30%钝棱最严重的缺角不得超过材宽的40%,高度不得超过材厚的50%弯曲顺弯、横弯不得超过1%,翘弯不得超过2%顺弯、横弯不超过2%,翘弯不超过4%斜纹宽材面斜纹的倾斜度不得超过20%5.3.5压方与手把、后扶手、座垫及脚踏板之间必须用泡沫、毛毡或不溶性软质胶管隔开,且手把需用扎带捆紧在压方上,防止转动或晃动。5.3.6摩托车钥匙置于随车文件包装袋内并封上袋口,然后与后视镜一起置于零件箱内,零件箱内所有物品间必须用泡沫或纸屑填满塞紧。零件箱需用圆钉固定在底板适当位置上。5.3.7绝

8、对不允许厂内使用的“质量跟踪卡”留在包装箱内。5.3.8前刹车线,车速表软轴等必须卷起并捆扎好,防止从底板夹缝中露出。5.3.9前轮紧固于侧板后,不允许有任何摆动。5.3.10车体任何部位都不允许用扎带直接捆扎,必要时可加垫泡沫或毛毡后捆扎。5.3.11加固要求5.3.11.1加盖顶板后,在四个箱档上用四条包装钢带加固。5.3.11.2按照YB/T 025的规定正确选用包装钢带,宽度应不小于16mm。5.3.11.3包装钢带应勒紧(使其在木箱棱角处嵌入木材内)并钉牢。5.4包装箱强度要求包装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一般应进行公路运输试验、堆跺试验及跌落试验等试验。试验后包装箱应无明显破损和变形,箱

9、内产品无明显位移及损伤。6 试验方法6.1木材含水率可用“木材含水率测定仪”测量或按GB/T1931测定。6.2包装定型试验方法(用于试验包装箱强度)6.2.1公路运输试验将包装件置于载重车的中、后部、装载量为满载时的三分之一,在三级公路的中级路面上以2540km/h车速行驶,行驶距离不小于200km。试验后应达到5.4的要求。6.2.2堆跺试验按GB/T 4857.3的规定进行。6.2.3跌落试验按GB/T 4857.5的规定进行。6.3其它项目采用目测或钢尺测量。7 检验规则7.1包装箱检验7.1.1包装箱检验分为交收检验和包装定型检验。7.1.2包装箱交收检验在成批生产过程中,包箱箱应进

10、行交收检验。7.1.2.1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5.1、5.2。7.1.2.2抽样及判定抽样方式为随机抽样。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按GB2828的规定; 7.1.3包装箱定型检验7.1.3.1下述情况,包装箱应作定型检验:a)新设计的包装箱;b)在制箱材料、包装设计和工艺上有较大改变时;c)产品停产后再次投产的包装箱。7.1.3.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5.1、5.2及5.47.1.3.3试验的包装箱数量一般应不少于3个(少量生产的产品,试验的包装件数目例外)。试验中对不合格项目应分析原因改进包装设计,然后进行复检,直至所试包装件全部合格为止。7.2整车包装件出厂检验7.2.1整车包装件应逐件检验合格后方能

11、出厂。7.2.2检验项目为5.38 包装标志与随车文件8.1包装标志应包括产品标志、包装储运指示标志8.1.1产品标志一般包括:a)产品型号、名称、产品标准号;b)商标标志、生产厂名;c)箱体最大外型尺寸(长宽高),mm;d)净重与毛重,Kg。8.1.2包装储运指示标志应根据产品特点,按照GB 191的有关规定正确选用。8.2出口产品的包装标志应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的规定和外贸部门的要求喷刷在箱面适当位置上。8.3包装标志应使用不褪色油漆、油墨等准确、清晰、牢固地喷刷在箱面上。8.4随车文件一般包括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养手册、保养卡、装箱单等。随车文件一般应用塑料袋封装,出口产品文字一般采用中、英文对照。8.5包装件存放应防雨、通风、干燥、无有害气体、易燃易爆品或化学腐蚀品等。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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