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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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篇一:“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三个关键节点为什么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 决定指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这是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体制的重要任务。可从以下3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充分认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重要性。政府间财政关系归结起来主要是4个基本要素:事权、支出责任、财权、财力。一方面,完善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整个财政体制协调运转的基础环节。事权可以定义为一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履行其事权、满

2、足公共服务需要的财政支出义务。多级政府体系下,在明确政府间事权的基础上,界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才能划分财政收入,再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上下级的财力余缺,补足地方政府履行事权存在的财力缺口,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这是确保整个财政体制有效运转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完善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建立合理的分税财政体制的前提。纵观各国分税制建立与发展的历史,一个带有普遍性的基本特征就是,以科学界定政府事权及由此决定的支出责任为基础,匹配相应的税源,才能最终建立起以各级政府主体税种为核心的税收体系,确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 第二,客观认识我国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匹配的主要缺陷。1994年的分

3、税制改革,初步确定了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但由于各方面配套改革制约等多种因素影响,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建设一直没有深入展开。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法治化、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这方面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一是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缺乏明确清晰的界定。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应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职责重叠,共同管理的事项较多。目前中央财政本级支出只占15%,地方实际支出占到85%,导致中央干预地方过多。这种状况造成职责不清、互相挤占或互留缺口、无从问责的现象,不符合现代国家治理的一般要求,不仅造成行政运行效率偏低、国

4、家政策目标难以实现的问题,而且影响市场统一、司法公正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缺乏健全的协调机制。一方面,某项政策或措施出台,往往由中央部门下发文件,“一竿子插到底”,基层政府只能被动接受。另一方面,下级政府也习惯于向上级政府争取财力支持,或通过一种事后债务化解的方式进行财力分配上的倒逼。由于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不适应,使得中央地方财权划分也不尽科学合理,导致中央地方事权与财力难以匹配,财税体制运行中矛盾较多,效率不高。第三,贯彻决定精神,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清晰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是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重要前提,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要适度加强中央

5、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划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三个关键节点政府间财政关系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6、的“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了多方解读,财政部也在按照中央部署积极做好相关工作。通过梳理,建立这一制度的三个关键节点逐渐清晰,即在明确事权的基础上,合理界定支出责任,并辅之以相匹配的财力。明确事权划分要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一个重要前提是明确事权。正如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所说,明确事权是深化分税制改革中制度设计和全程优化的始发环节,只有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合理化,支出责任才可能合理化。现行的财税体制,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形成的。当时提出了“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但考虑更多的是财政收入的层级配置,而没有明确界定各级政

7、府的事权与支出范围,导致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些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承担,一些适宜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同时,中央和地方职责交叉重叠、共同管理的事项较多。这种状况客观上造成地方承担了一些不适合承担的事务,而中央不得不通过设立大量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对地方给予补助。这种格局不仅容易造成资金分配“跑部钱进”、“撒胡椒面”现象,而且容易造成中央部门通过资金安排不适当干预地方事权,影响地方的自主性、积极性,还会造成地方承担中央事权与地方的积极性不一致,导致执政行为不当,影响市场统一、公正。针对这些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

8、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专家分析说,这一新原则明确透露出优先事权调整、侧重权责统一的信号。围绕明晰事权,各方见仁见智。由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财税改革课题组完成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与政策建议,建言由粗到细设计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事权明细单,列明各自专享事权以及共担事权的方案,并在今后渐进优化与细化。具体说来,要分清国家主权和政权运转、民生保障和公共事业、公共设施和市政工程、市场监管和经济调节、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等五个方面在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县级政府的职责。同时,明确委托性职责与引导性职责。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相关报告建言,将有较强“

9、外部性”的司法、环保监管、食品和药物安全、跨区域基础设施等部分支出责任集中到中央,推动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鼓励地方在养老金个人账户、医疗、教育、土地等领域探索不同的改革路径和管理方式;考虑将特别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的收入和税率决定权下放给地方,或允许地方开征零售税,等等。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一文中,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明确了事权划分的几个重点:一是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关系全国政令统一、维护统一市场、促进区域协调、确保国家各领域安全的重大事务集中到中央,减少委托事务,以加强国家的统一管理,提高全国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将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

10、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三是明确区域性公共服务为地方事权。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弱并主要与当地居民有关的事务放给地方,调动和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区域公共服务的需要。专家评价说,中央政府将事权适当上收,可以说是对以往事权过度下移的一种校正,有助于缓解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促进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强化支出责任明晰事权划分,是为了界定支出责任。从理论上讲,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是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逻辑起点。以支出责任划分为基础,辅之以政府间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等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

11、框架。如何界定支出责任?楼继伟明确了三条划分标准:第一,要看外部性由谁来承担,如果外部性主要发生在当地,职能就应给当地。第二,要看信息复杂程度,信息复杂程度越高的越适合于基层来管,信息复杂程度低一点,属于全局性的问题适合国家来管,属于全局性信息的事情,其外部性往往也是全局性的。第三,激励相容,即某种制度安排下,各级政府都按划定的职能尽力做好自己的事情,如果可以使全局利益最大化,这种制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的。针对当前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较粗的现实状况,专家建言应当进一步细化,避免事权与财力的脱节。支出责任划分要与事权及其变化紧密结合在一起。在“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整体框架下,支出责任划分的重心要针

12、对下级政府,要让地方政府承担的每一项责任都有其相应的支出来自财权或转移支付产生的财力。通俗地说,就是让地方政府“干什么事”、“钱从何来”,都有一个明确的规则。只有明晰的支出责任划分,才有可能实现事权与财力的动态匹配。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审计研究室主任汪德华说,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是财政体制的基础,中央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按“外部性、信息复杂程度、激励相容”三原则逐步明晰,增加中央支出责任。逐步实现基础养老保险由中央承担,基础医疗保险由省级政府负责;司法、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领域,也要适度增强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干预力度。记者注意到,决定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按照事

13、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的支出责任。即中央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楼继伟表示,今后要按照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要求,在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度加强中央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减少委托事务,中央和地方按规定分担支出责任。合理配置财力支出责任界定后,就要有相应的财力来保障。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的话说,财税体制改革尤其是地方财税改革,遵循的原则应该是“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即细化从中央到地方的支出责任,然后给予相应的财力保

14、障。目前面临的问题是,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造成中央财政本级支出只占15%,地方实际支出占到85%,中央财政通过大量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财力进行补助,以帮助其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解决中央收了“大头”、花了“小头”,地方收了“小头”,却花了“大头”的现状,无非有两个办法:一是财力向地方倾斜,多分给地方一些。二是增加中央支出,适当上划部分地方事权。从决定内容看,目前选择的是第二个办法。决定提出,“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楼继伟在去年年底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说,这一要求综合考虑了我国地方政府承担事

15、权和支出责任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保证中央履行职能和实施重大决策,又有利于保障地方既得利益、培育地方主体税种、调动地方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形成改革共识、确保改革顺利进行。他表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要根据税种属性特点,遵循公平、便利和效率等原则,合理划分税种,将收入周期性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易转嫁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其余具有明显受益性、区域性特征、对宏观经济运行不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以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为实现“五位一体”的全面小康提供制度保障。具体方案目前还未公之于世。在此之前,由刘克崮、贾康为主要

16、执笔人完成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与政策建议,提出了政府间收入划分的政策建议。报告建言中央、省和市县三级政府收入划分应遵循“三原则”:一是以效率、公平、征管便利和收入充足为原则;二是要尽量减少共享税,切实增加各层级的专享收入规模;三是要扩大直接税和地方税。改革要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完善中央税,如资源性消费税(烟、酒)、燃油消费税(如在生产环节征收)、遗产税(尚未开征,中央适当分享)等。二是调整并逐步减少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如取消“两税”基数返还办法,取消增值税共享等。三是稳定省级收入,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中小型矿产类资源税(省50%)等。四是充实市县级税收,包括烟叶税(市县60%)、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五是建立中央、地方共享费,如将国有土地出让金扣除补偿性成本后的收入统一为土地使用费,作为中央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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