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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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讲解及应用实务主讲人 赵 强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讲解及应用实务 一、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概述注: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一)指导意见在准则体系中的地位无形资产准则体系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专业准则)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其他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二)指导意见结构及组成指导意见共6章,35条第一章 引言 :介绍指导意见的制订依据、著作权资产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二章 基本要求:对承担著作权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师做出要求;第三章 评估对象:规范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内涵、形式及状态;第四章 操作要求:对著作权资产评估的

2、方法、程序等做出规范;第五章 披露要求:规范著作权资产评估的披露;第六章 附则:指导意见开始实施日期。(三)指导意见讲解原则指导意见是以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为上位准则并且与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并列,因此指导意见在体例以及一些基本要求方面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保持一致,与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相似;本次讲解主要就著作权资产特性以及著作权资产评估特性方面的内容做讲解,并结合实务讲解在实务中如何应用;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就不做重复讲解 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讲解及应用实务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力概念; (二)著作权资产概念; (三)著作权权力形式与种类

3、(四)著作权归属及著作权资产权属核实 (五)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确定 (六)著作权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七) 著作权资产评估披露要求(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力概念1.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赋予作品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总和:著作权具有以下特性:(1)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论作品是否发表;(2)专有性,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3)地域性,即除加入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协定外,一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4)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

4、护,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外,其他权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2.作品的概念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作品应该具有以下必要条件:(1)必须属于创作,而不是抄袭;(2)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3)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3.作品的分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分为以下8+1类,(不包括民间艺术作品):(1) 文字作品:指以文字、数字或符号表现的作品。(2)口述作品:指以口头语言组成而尚未以文字或录音形式固定下来的已公开的作品,如老师的讲学、某人的报告、即席致词、诉讼中的辩护词等。(3)音乐、戏剧、曲

5、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出现的能演奏或配调演唱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以剧本等形式表现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可供说唱演出的作品,它可以文字形式出现,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现;舞蹈作品是指以舞谱形式或未以舞谱形式出现的但可通过经提炼、组织和艺术加工的人体动作、姿态、节奏、表情来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通过视觉给人以美感的作品,通常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工艺美术等;建筑作品是指建筑物本身,包括建筑上物附加的艺术装饰。(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人、物形象的作品。但翻拍照片、翻拍文件、书刊等纯复制性的照片,不是摄影作品。(

6、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相关联的画面或加上伴音组成并且借助机械装置能放映、播放的作品。但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等不属于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是指在工厂、矿山、铁路、桥梁及建筑工程建设之前,所创作的能为建设施工提供依据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是指生产企业为确定产品的构成、成分、规格和各项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而设计的图纸及其说明,示意图是指用简单的线条或符号来显示某一概念和现象的图,如人体针灸穴位图、植物构成图、解剖图等,模型作品是指依照实物

7、的形状和结构按比例制成的物品,如建筑模型等。(8) 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4.著作权的权力: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权力分为以下16+1项:(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力;(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力; (3)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力; (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力;(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力;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

8、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力,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力;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力;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力;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

9、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力;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力;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力;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力;(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力; (17)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5.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权力的权力第(1)-(4)项一般是不能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并且保护也是永久的(发表权有例外情况),这四项权力被统称为著作权的人身权;财产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第(5)-(

10、17)项权力可以依法转让、许可他人行使,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这些权力可以转让并获得报酬,具有财产属性,因此将著作权中的第(5)-(17)项权力统称为著作权的财产权。6.理解著作权权力时应该注意的问题:(1)著作权的财产权与民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对比有相同的地方,但也有不同的地方:民法规定的所有权一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力;著作权的财产权一般包括:使用、收益和转让(类似处分),因为著作权属于无形资产,因此没有占有的概念;(2)人身权中的发表权有时可能会与复制、发行等财产权合并使用。如:首次以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必然要发表作品,因此就会涉及到

11、发表权;(3)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产品,生产实物产品不属于著作权中的复制;(4)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与出版社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图书发行权中的“发行权”有所不同,出版社的发行权属于行政许可的权力,不是著作权中的发行权;(5)享有出租权的仅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对别的作品并没有赋予著作权人出租权;(6)展览权是公开陈列作品的权力,只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才有展览权;(7) 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个方面:“现

12、场表演”指的是演员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动作、声音、表情公开再现作品或者演奏作品;机械表演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现场表演公开传播,即以机械的方式传播作品的表演;表演权所涉及的作品主要体现在戏剧作品、戏剧音乐作品、音乐作品及文学作品。(8) 广播权的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第二层含义,以有线方式,如通过有线广播或者有线电视传播或者转播无线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而不是直接以有线的方式传播作品;第三层含义:通过扩音器等工具传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9)摄制权也称“制片权”,指作品拍成电影故事片、电视剧等作品,也包括将作品制作成为讲课录像等录像制品

13、。制作成为电影片、电视剧等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电影片、电视剧的作者享有署名权与获得报酬的权力,其中剧本、作词、作曲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制作成录像制品的,其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力由作者与表演者、录像制作者共同享有,其他权力仍归作者享有。(10)改编权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适于演出的剧本、改编成连环画等。改编权也包括将作品扩写、缩写或者改写,虽未改变作品类型,只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也可以认为是改编。(11)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按目前国内司法实践,可以包括以下权力:注释权,即作者注释其作

14、品的权力;整理权,作者整理其作品的权力;以有线方式直接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力(广播权“三个层次”含义中都没有涉及本权力)。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力,是指作者将其作品制作成录音制品的权力: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力与复制权中的录音不同,复制中的录音是狭义的机械复制,如将作者的演讲等口述作品录音等。将音乐作品制作唱片包括录音磁带、CD等,首先要对作品进行适合表演或者演奏的改写、配器等,还要请演员表演或者演奏,再进行录音制作。按照设计图建造作品的权力,对建筑、雕塑设计图的保护不仅仅指未经许可禁止印刷、出版,还包括根据设计图建造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物、雕塑等作品。7.与著作权有关权力(邻接权)的概念著作权的邻接权

15、是作品传播者等因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做出的创造性劳动、投资或其他贡献而被法律赋予的权力,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包括:(1)出版者的权力: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拥有的权力,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2) 表演者的权力: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力:表明表演者身份(人身权范畴);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人身权范畴)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财产权范畴);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财产权范畴) ;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财产权范畴)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财产权范畴)。(3)录像、录音制作者的权力:录音录像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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