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平镇森林火灾扑救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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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平镇森林火灾扑救处理预案 一、指导思想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灾害事故,尤其是重大或特大森林火灾的发生,对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森林防火工作属于抢险救灾性质,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性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职能和工作责任。为了在发生火情时力争不酿成重大或特大森林火灾,减少损失,必须贯彻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和“打早、打小、打了”的扑救原则。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在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时,进行积极扑救和紧急处理,特制定本预案。

2、二、对森林火灾的处理和上报制度1、各村民委(社区)、镇直各单位在发生森林火灾时,都应按照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的要求,按行政区划,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扑救和灾后处理。2、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必须按以下程序由森林防火组织指挥机构逐级上报;发现火情后立即报告镇一级,由镇指挥机构报告县一级。报告内容应包括: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面积、发展趋势、天气现状、受害林种、现场指挥、扑火人数、扑救概况、存在困难急需的援助。3、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事故时,镇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1)凡符合森林防火条例第二

3、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之一者;(2)发现火情时明火已燃烧3个小时以上者;(3)两镇交界地方的森林火灾;(4)火场火势难以控制的森林火灾。4、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下级的森林火灾报告后要及时准确掌握情况,积极组织扑救。5、森林火灾发生的地方灾后必须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吸取教训,制订整改措施,抓好落实,改进工作。三、预案内容当发生上列森林火灾事故,并接到火场或事故报告时,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一)组织指挥1、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上列森林火灾报告时,应采取以下紧急措施:(1)直接与事故的村(居)委联系,核实火场准确情况;(2)立即向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和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3)视地

4、形情况及受灾严重程度和性质,经请示指挥部领导后,作出书面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4)视情况需要,请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通知县专业队、毗领镇、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增援准备。必要时请示县指挥部领导要求调动县专业森林消除队增援扑救或经县指挥部请示市指挥部领导调动其他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增援扑救;增援的森林消防队伍必须有领导带队。(5)增援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必须按县指挥部指定调动的人数,携带的灭火机数等(外县增援的由市指挥部领导指令)。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快速出击,如有延误时间贻误扑火战机造成重、特大森林火灾和造成其他事故的,将追究带队领导责任。(6)继续保持联系,直到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灾事故村(

5、居)委要对森林火灾事故作出调查摸底并写出书面报告。2、镇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接到上列森林火灾报告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组织包括一名指挥部领导或林业站领导和半专业队成员参加的小组,随时准备赶赴火场,组织割开火路,控制火势。(2)视地形情况及受害严重程度和性质,指示防火办按规定上报县防火办,同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3)灾情极其严重,必要时立即召开指挥部临时会议,作出应急准备措施。指挥长到镇防火办坐阵指挥,成立分别由一名指挥部领导成员任组长的支前处理、后勤保障、火案查处、善后处理四个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4)立即通知镇有关部门(包括公安、电信、卫生、民政等),采取措施,做好救灾支援

6、工作;(5)请其他消防队有关单位作出支援救灾的准备。(二)扑火力量的组织及调动扑救森林火灾应实行专群结合、以专为主一旦发生火灾,要首先就近组织群众扑救,镇防森林火办要紧急出动,镇领导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2小时明火扑不灭的,请县领导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扑火现场指挥人员要按照具体情况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指挥,对火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要有充分的应急准备。对扑火人员要严肃火场纪律,严禁扑火人员单独行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妇女儿童和老弱病残人员参加扑火。半专业队伍成员名单如下:梁贵根、陶修宽、何著鹏、韦洪波、黄永维、覃自德、何善东、卢焱杰、韦国生、韦国坤、黄天德、韦宜华、潘夏茂、马立机、谢

7、景超、覃日生、黄安庆(三)责任区划分全镇森林防火工作总负责人: 杨慧宣 梧洞村委: 韦宝祥 梁贵根 何开旭 覃建松良山村委: 张新姣 陶修宽 余昌德 韦元球中平社区: 覃许志 何著鹏 闭昌强 吴丙德谢官村委: 韦社毅 韦洪波 韦宏儒 覃自安大架村委: 韦喜刚 黄连金 吴宗平 陈祖亮落沙村委: 蒙晓玲 韦春燕 韦广安 孟武儒多福村委: 曾 燕 黄永维 玉宝强 韦健明古磨村委: 谭克新 潘小丹 覃光喜 黄玉杰架村村委: 黄健雄 覃自德 罗荣优 韦国基(三)天气预报和火情监测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火区天气预报服务工作,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自治区气象局发指令,服务工作由自治区气象局统一组织实施。本镇

8、内在火险期间防火值班员24小时不间断进行观察了望。(四)后勤保障镇政府必须督促本级财政所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把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办案经费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镇林业站指导、协助森林火灾发生地方做好扑火所需食品、饮水、扑火机具以及其它扑火物资供应。镇卫生部门指导、协助森林火灾发生地方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赶赴火场实施救治。对于烧伤的危重病人,要及时送到医疗治疗。中平派出所指导、协助森林火灾发生地方做好运输车辆的调度,保证扑火用车。扑火经费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五)善后处理镇民政部门指导、协助森林火灾发生地方对灾民的疏散、安置及伤亡人员的抚恤,按有关规定由

9、当地行业部门归口负责处理。各村(居)委必须高度重视灾民的安置和救助,确保灾区的社会安定。(六)火案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由县森林公安分局、司法所负责,森林防火部门配合协助。一旦发生火灾,公安机关要及时深入火场,查明火因,对火灾肇事或事故责任者要依法进行处理。(七)通讯组网请求县信息产业管理部门指导、协助当地组建、更新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网络,保证防灾救灾信息畅通。(八)宣传报告镇文化广播站在报道森林火灾的发生、扑救、损失等信息时,必须事先向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防止误导。对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事故或森林火灾重大伤亡事故的消息,统一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九)统计上报森林火灾统计要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按时逐级上报。对于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的八种森林火灾,或者上级机关关注的森林火事故,其报表和火灾情况书面报告必须在灾后5天内逐级上报至市防火办。四、本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所负责的事故,由各有关单位作出安排落实五、本预案于二一七年三月十日由镇党委、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六、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有出入的,以本预案的规定为准。本预案自二一七年三月十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停止执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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