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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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土地制度篇一:均田制是唐朝前期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均田制是唐朝前期最主要的土地制度。3它包括:(1)对百姓受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2)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武骑尉,受永业田

2、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府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府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3)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买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硙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量。唐代均田的办法,和前代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受田的对象跟前代有些不同,即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和牛都不受田,而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可以受田。关于官吏受田的规定比前代各朝更完备,封建王朝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

3、都可普遍受田,官越大,受田越多。土地买卖的限制益形松驰。优待府兵官兵。所有上述这些变化,大都开始于隋而完成于唐。特别是官吏受田办法的完备化,土地买卖限制的放松,显示出大土地私有制日益占优势。隋唐的均田法在各地区的执行中差异很大,唐均田令规定“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峡乡。峡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对峡乡的授田份额源源不足,但经过隋末大乱,人口锐减,许多被农民军镇压的官僚地主的土地成了无主荒地,因此宽乡较多,虽然人民未必能够达到法定的授田数,但还是可以得到相当数量的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隋末农民战争以前的土地占有的不合理现象。更为重要的是在剥削方式上,唐朝实行租庸调制,4“输庸代役”的出现

4、使农民有了更多的劳动时间进行生产,具有重大意义。在生产关系上发生了一个明显变化是门阀士族地主势力的衰落。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地主所役使的生产者主要是“注家籍”的世袭佃客和部曲以及少量奴隶,而隋末农民战争打乱了封建统治秩序,许多部曲和奴隶获得解放,唐律疏议规定“放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并听之”,奴婢和部曲这种强固的隶书关系松弛了,他是士族地主没落的表现,反过来又加速了士族的衰落。与此同时,庶族地主却发展壮大起来。和庶族地主相联系的是契约性的租佃关系。契约佃农和“注家籍”的世袭佃客和部曲相比要自由一些,超经济的强制有所减轻。但唐朝推行均田制和前代一样,并没有触动地主官僚的私有土地,对农民的授田也

5、仅限于无主荒地,唐代对官僚贵族进行授田的规定更加完备,授田的份额更高,对土地买卖的限制也比较松弛,这给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提供了方便。至唐朝中后期,大土地所有制发展急剧膨胀,均田制遭到破坏,与之相应的租庸调制和府兵制也难以为继。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早在唐玄宗时期,府兵制就为募兵制所代替。篇二:论唐代前期的土地产权制度论唐代前期的土地产权制度刘云【专题名称】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专 题 号】K22【复印期号】20XX年03期【原文出处】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XX年1期第4148页【英文标题】On the Institutions of Land Property Rights

6、in the Early Tang DynastyLIU Yun【作者简介】刘云,厦门大学 历史系,福建 厦门 361005刘云,厦门大学历史系博士生。【内容提要】 唐代的土地产权制度在中国古代史上具有比较典型的意义。唐初统治者通过建立以均田制为载体的土地产权结构,建立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土地产权管理体系,形成了土地产权交易的各种方式,从而对唐前期的社会生产产生了较好的激励作用,促进了唐朝前期经济的发展,为唐统治者提供了比较充足的财政利益。The institutions of land property rights in the early Tang dynasty is of typical

7、 significance in the Chinese history. By establishing the structure of property rights, rulers of the early Tang built a system of land property rights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 and formed various ways of land exchange. All these resulted in many great incentive effects which promoted the

8、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early Tang dynasty and supplied ample fiscal benefits to the government.【关 键 词】唐代前期/田令/土地产权管理/土地产权交易the early Tang dynasty/land laws/administration of land property rights/exchange of land property rights唐代的土地产权制度在中国古代史上具有比较典型的意义。人们一直把均田制作为唐代前期土地制度的基本内容,不少学者很大程度上把均田制的消失视

9、为中国古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分水岭。1 学界对唐代土地产权制度的研究多是集中在具体制度实施的内容、方式、性质、作用等方面,产生了一大批成果。 陈明光先生分析了唐代政府对逃田的产权结构和激励机制的设置及其具体管理政策,对唐代土地产权制度进行了新的开创性研究。2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社会强制实施的围绕一定资源及其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权、责、利关系。产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也是一个由多种权利构成的权利束,包括对一定资源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交易权等,具有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等。3 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拟从土地产权制度的

10、结构、政府的产权管理以及土地产权的交易方式等方面,对唐代前期的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新的探讨。一、唐代前期土地产权结构的特点隋末战乱之后,社会经济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在籍人口急剧减少,百废待兴。随着统治地位的稳定,唐初统治者逐渐将关注点转移到复苏经济上来。当时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建立一套有效的产权制度去激励民众复业生产,同时也可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大唐建立之初,高祖李渊颁布律令,重建产权制度,其后太宗、高宗、武则天、睿宗、玄宗等也颁布了相应的一些田地令敕,使唐前期的土地产权制度趋于完善。这些田令条文 首先规定了土地的计算标准,接着规定了授田对象与标准,然后对具体的各种土地产权类型制定了详细的规则,

11、一方面承认了民户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但是对处置权的限制比较严密4 ;另一方面,这些产权规则实际上也为土地私有化的加剧提供了法律依据。现有的大多数研究已经表明,唐代均田制下的授田实际上是有名无实的,“先有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一般是“田土不出户”,它只是“将各应授田对象的原有土地通充各应授田对象的已受田”,这应该是唐代均田制的通则。4 当然,这也不排除在拥有一定公田的条件下,国家对一些无田少田民众进行实际授田。田令在土地产权方面的要旨,在于唐朝国家对土地产权所制定的严密保护措施。首先,注重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排他性权利。由于产权的利益激励性,可以影响到人们的政治立场,唐初统治者注

12、意运用产权这一工具来争取最大化的支持者。武德元年七月,高祖李渊发布诏书,宣布保护隋朝公卿及百姓的私有产权5 ,武德四年七月,又宣布“律令格式,且用开皇旧法”5 ,此后不久高祖又令裴寂等人对照隋朝开皇律令重新编撰新的律令体系,从而奠定了唐前期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随后,太宗到玄宗历代皇帝大多对律、令、格、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定,其中又以田令为基本法令。从复原的田令内容来看,授田的对象不仅包括一般的农民、官吏,还包括商人与手工业者,以及僧尼、道士、女冠、官户和杂户。而从产权的类型来看,唐代前期的土地产权 应包括国有、私有和共有三种土地产权。3 其中,口分田、职田、公廨田、营田或屯田、皇家苑林、官庄、

13、牧场、驿封田、交通道路等公共设施以及无主荒地、山川湖泊等属于国有土地,永业田、私人园宅地、私人菜园与果园、田庄等属于私有土地,寺院土地、宗族墓田、社田等属于共有土地。唐前期对私人土地产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土地产权登记制度中:土地所有者先到本人籍贯所在地申报,当地政府检验其身份证明,然后对照户籍资料检查申请人的“永业田”情况,上报上级州政府检勘,州政府审核无误后,再将申请人的土地数量、位置、土地边界写入户籍资料中,最后由州县政府同时上报尚书省备案,完成产权登记工作。今试举数例为证。A、文书号:1667 牒被责当户手实,具注如前,更加减,若后虚妄。8 求受罪,谨牒。贞观十四年九月 日户主李石柱牒B、

14、文书号:69TM39:9/9,9/5,9/171 已 受2 应受田陆拾壹亩 七十步居住3五亩一百七十步未受4 段三亩半卅步世业常田 城东土门谷渠东李举 西渠 南5 段九十步世业菜城东一里土谷渠东曹寺 西渠 南渠6 段六亩世业部田城北三里潢东车林 西渠 南李举7 七十步居住园宅文书A应当为申请人的报告书,申明了该民户家庭的、户主及其成员的年龄状况,应授、已受、未受田数,已受田的位置、性质,每一段田产的边界。而且,政府也对逃田户的土地所有权也相应提供一定期限的保护。2 同时,唐政府也保护均田制之下的私田。对此,杨际平先生作了详尽的考述。4 此外,唐朝统治者还注意政府授予土地所有权时的相对公平与公正

15、。田令规定:“诸授田,先课役后不课役,先少后无,先贫后富。”8 唐朝制定均田制的出发点是财政需求,因此,能进行课役、为国家提供财政收入的农户自然就优先考虑授田。至于“先贫后富”,则是唐朝统治者受儒家“均无贫”、“调均贫富”传统思想的影响9,通过土地产权安排体现社会资源配置的相对公平、公正。其次,保护土地私有者的使用权、收益权。唐政府在保护土地所有者的使用权的同时,对特定种植对象作出限制,以保证国家财政物资和民众基本生活用品的生产。在产权结构中,产权的核心是收益权的划分,收益权是最具有激励性的。唐朝政府通过赋税制度与均田农户划分产权的收益。唐政府颁布了赋役令,规定了均田农民相应的赋税义务。10 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政府便想方设法去维护民户的剩余收益权。如在处理非法侵占别人土地产权的事件中,根据排他性原则,只有产权所有者才能享有产权带来的各种权益。所以唐律规定,那些非法耕种公地或私地者,除了接受刑罚之外,耕地上的收获物也判归土地所有者所得。11 即使是逃户,只要他在规定时间内归业,“苗稼见在,课役具免,复得田苗”。12再次,限制并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处置权,一般不允许受田者出卖永业田和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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