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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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制度篇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二、 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

2、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三、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四、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五、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六、 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

3、件不得发布。七、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八、 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

4、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九、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股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三)设定行政处罚、

5、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五)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起草股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十一、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局法制机构可以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修改。修改涉及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应当征求起草股室的意见。 十二、 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局法制机构可以作出停止制定规范性

6、文件的审查意见。十三、 局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起草股室。起草股室对局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法制机构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决定或者由局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十四、 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十五、 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十六、 局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7、分。篇二: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篇三:申请书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3 ,. s, , ,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一、申请人XXX,女,XX岁 ,联系电话: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XXX,女,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XXX,男,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 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XXX,男,XX岁,联

8、系电话:XXXXXXXXXXX或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二、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教育厅制定的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三、申请审查的内容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第二部分“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中第二项第四款规定招聘对象必须“?身高男性160cm、女性150cm以上?”。四、申请审查的请求请求撤销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招聘对象所设定的身高条件。五、申请依据及理由1、办法规定的身高条

9、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规定:“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教育部发布的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10、,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第十三条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现在中等师范学校已不再招收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因此就不存在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适用问题。同时,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学20XX3号)的明确规定,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停止适用,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也不再适用。目前高等院校

11、招生时执行的是20XX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了军校和公安院校等部分学校有身高的要求外,其他行业没有对身高作出限制性要求。如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均没有对公民从事教师职业设定了身高条件,办法增加了法律、法规、规章所没有规定的条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因此,办法所规定的身高条件应予以撤销。2、办法规定的身高条件不合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应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12、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据此,虽然公民的就业权可以限制,但是行政机关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必须合理、恰当。因为身高与教师的“教学能力”没有正向关系,相反,一些身材矮小的教师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更有甚者,在我国广大的贫困地

13、区,有坐在轮椅上上课的老师,也有拄着拐杖上课的老师,虽然他们无法直立在讲台上,但他们都为教育事业做出了非凡的成绩,很多还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优秀教师。因此,将“身高”作为公民从事教师职业的限制条件,显然不合理、也不恰当。因此办法规定的身高条件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应予以撤销。3、办法规定的身高条件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应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一宪法条文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平等权的本质是“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根据教育部师范司负责人的权威解释,特岗教师就是正式教师,不同的是在3年聘期内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其聘期内

14、的工资性支出,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既然特岗教师与非特岗教师在性质上、作用上是一致的,就不应对之采取“差别待遇”,适用不同的招聘条件,否则就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障的平等权。湖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湖南省教育厅颁布的关于20XX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

15、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三项第八款只是对就读教育类的学生规定了“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等限制条件,并没有身高要求。由此可见,相关规范性文件对非特岗教师并没有规定身高条件,办法却针对特岗教师设定了身高条件,违背了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基本精神,因此办法所设定的身高条件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平等权。综上,湖南省教育厅制定的办法第二部分中第二项第四款对招聘对象身高的要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平等权。也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山西、四川等省的教育主管部门取消了对教师任职的身高条件。基于以上依据与理由,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的规定,我们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办法所设定的身高条件的规定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请予以审查。2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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