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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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教制度历史篇一:李梅:“劳教制度”的历史回顾李梅:“劳教制度”的历史回顾 分类: 晨光焦点李梅:“劳教制度”的历史回顾发布时间:20XX-08-07 09:52 作者:李梅本文摘自房宁、杨海蛟主编:中国政治发展报告(20XX),社科文献出版社20XX版标题为编者所拟20XX年,随着湖南唐慧案唐慧是一位母亲,她的幼女遭强奸和强迫卖淫一案曾在全国引起强烈关注。在案件审理期间和判决后,唐慧为指控永州公安机关民警包庇犯罪嫌疑人、要求判处7名被告人全部死刑、赔偿184万元等目的,多次上访,在20XX年8月日被永州劳动教养委员会以危害社会秩序为由判处劳教一年六个月,消息一经公布就引起全国舆论哗然。唐慧不

2、服劳动教养决定,于8月7日向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了书面复议申请。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经审查决定受理,并依法启动了复议程序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决定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唐慧的劳教决定。和重庆任建宇案任建宇是一位大学生村官,20XX年48月因在QQ空间和新浪微博转发或发表时政评论被重庆劳动教育委员会判决劳教两年。20XX年10月10日经重庆第三中级法院裁定,劳教决定被撤销。央视面对面栏目于20XX年11月25日以任建宇:被劳教的村官为题播出了对任建宇的采访

3、。的曝光和大量报道,劳教制度的存废与改革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XX年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在当天举行的记者会上,当被问及有关劳教制度的问题时,中国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指出,劳教制度是由中国立法机关批准的法律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存在问题,国家立法机关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可见,改革劳教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就在发布会后第二天,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取消对任建宇的劳教决定,同时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任建宇对重庆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起诉。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行政裁定书中这样的一句判词:尤其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

4、处分措施时,应遵循目的与手段相适应的原则,即使面对公民的过激不当言论,公权机关也应该给予合理宽容。劳教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律制度不完善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创立的,实施五十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劳教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它在法理依据、规定内容和程序方面都存在重大缺陷,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诟病和强烈非议。实际上,自20XX年孙志刚事件导致1982年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后,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或改革一直受到法学界和人大代表的严重关注。从20XX年开始,每年的人大会上都有代表提出有关改革劳教制度的立法建议

5、。中国劳教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经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当时的人们认为这主要针对的是划为右派的人,实际上也确实有许多右派被劳动教养。劳教制度由于文化大革命而中断,1979年恢复。1979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0年2月,国务院重新发布了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

6、于劳动教养的通知,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20XX年,公安部又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公通字20XX21号)。其中影响较大、规定比较详细的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劳动教养制度恢复以后,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由于治安问题突出,它的功能也发生了变化,主要针对的对象是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人员,并且范围逐步扩大。20XX年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的案件规定中,规定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分为十类,基本包括了轻微违法的各种类型。综合起来,人们对劳教制度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下面几点:1、劳教制度的法律依据不足,与现行宪法立法法和行政

7、处罚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20XX年通过的立法法第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法规不能直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并且要

8、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现有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除了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具有法律的性质外,此后的补充规定多是由国务院、公安部制定的行政法规,有些甚至是以通知命名的政策性文件,法律依据不足。2、劳教制度违反了罪罚相当的原则众所周知,在一个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事处罚应该是所有法律处罚当中最严厉的。本来劳动教养制度所针对的人员是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人员。但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到三年,有时甚至长达四年,从限制人身自由的角度说,这样的处罚强度显然超过了刑罚中的管制、拘役和一些刑期较短的有期徒期。比如,刑罚规定拘役的期限仅仅是一个月至六个月,远远

9、低于劳教,而且刑罚中还有适用于缓刑的情况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在于劳教制度混淆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惩罚措施。一般而言,行政处罚不得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即使有所限制,也只限于短期,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15天之类;刑事处罚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剥夺,因而必须辅之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保护。劳教介于行政和刑事之间,实际上非常接近刑罚,而劳教制度却将其界定为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其行政程序又极为简略,导致公安部门在没有法院和检察院监督的情况下作出带有刑事性质的处罚决定,无疑对公民自由构成巨大威胁。不仅如此,由于有关劳动教养的各种规定在细节上比较粗疏,并无根据具体情况的适用规定,使得裁决机

10、关在作出劳教期限的裁决时自由裁量权过大,使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的裁定完全主观化,缺乏客观依据。如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等违法行为界定起来就比较困难,其情节、后果等与劳动教养期限的长短之间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同样的行为,在不同地方劳动教养的期限可能相差甚远,或者同篇二:废除劳教制度56号文件)中,对收容审查作了明确规定,“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赋予了公安机关对特定对象进行

11、收容审查的权力。198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一份文件中指出:“1980年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可视为行政法规,在未正式立法之前,可以作为收审的法律依据。”收容审查由公安机关决定,不要检察机关批准,导致违法长期关押的现象普遍发生,意味着公安机关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自由享有部分的司法权。羁押时间最长可达三个月。1996年3月17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收容审查制度;同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清理并停止了收审制度,解决了用“收审”手段长期关押的问题,但是刑诉法延

12、长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时限。第三种就是劳教制度。月初孟建柱也宣布了,将由有关部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在全国人大批准之前,严格控制适用劳教措施。人身权的最后一个堡垒:取保侦查问题我国现在在刑法和行政法两者之间,还有一个治安法。已经立法的比较典型的法律,就是治安处罚法。从其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后果来看,这个法律明显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不是刑事法,也不是中间地带的法,而是明确的行政法律。因为其执法主体是公安局的终局权;救济方法用的是行政审判;处罚后果是公安决定而不是法院决定。如果我们新颁布一个违法行为矫治法,显然其法律体例同治安处罚法是一样的,必然也为公安机关增加了一个自己终

13、局处理的法律。具体执法起来,恐怕比劳教办法更严重,因为公安机关有了法律依据。当然,我们在立法时,如果坚持住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不给公安机关终局的四年关押权,只是给他15天的行政拘留权,那么这个侵犯人权的事情不会发生。但这样一来,违法行为矫治法就会是一个号召性的、没有多少执行力的法,不篇三:劳教制度正式废止时间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在特殊时期出台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这一制度已越来越不适用。劳教制度本身因缺乏法律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程序不正当等弊端日益受到诟病,在一些地方甚至演变成相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呼吁

14、改革劳教制度呼声强烈。废止劳教制度体现了中央推进法制建设的决心和力度。劳教制度是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的一种行政处罚,本是针对屡教不改的小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等,但在实践中经常被扩大化。中央顺应民意废止劳教制度,回应了民众期待。劳教制度这50多年1957年:正式确立劳教制度1979年:实质性改变1979年11月29日,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劳动教养对象是“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20世纪80、90年代:劳动教养对象泛化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301ada531eb91a37f1115c9d?pn=2&x=0&y

15、=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type=pic&aimh=44&md5sum=bfebea78a0ee5625d4f41a9a13c64034&sign=03bebc05bb&zoom=&png=11000-&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教,并在劳教中强制戒除”。1991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XX年:设立试点城市最高法等十部委印发通知,兰州、济南、南京、郑州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20XX年:废止劳教制度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劳教人员剩余期不再执行20XX年12月28日:法制晚报法制晚报讯,全国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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