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计制度,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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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会计制度,电子版篇一:医院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总说明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财务报表和成本报表格式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第一部分 总说明一、为了规范医院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医院的财务、预算与成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参

2、照本制度执行。三、医院会计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基础。四、医院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医院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六、医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医院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以及自行设置本制度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医院不得随意打乱重编。(三)医院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

3、填列科目名称。七、医院财务报告是反映医院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医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一)医院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成本报表、绩效考核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其中,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总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基建投资表及有关附表。成本报表包括医院各科室成本表和医院成本构成分析表。(二)医院的财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三

4、)医院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成本报表的种类、格式、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医院对外提供的绩效考核表,按照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四)医院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医院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五)医院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六)医院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

5、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八、医院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档案管理、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九、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十、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序号 编号 名 称一、资产类1 10012 10023 10034 10045 11016 1201 120XX1 120XX27 12118 12159 122110 123111 130112 130313 1401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零余

6、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 短期投资 财政应返还额度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应收医疗款 其他应收款 坏账准备 预付账款 库存物资 在加工物资 待摊费用篇二:医院新会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7、)、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条 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第四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第五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六条

8、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第七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八条 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第九条 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

9、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定项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 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第十一条 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二条 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

10、位)。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财政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第十三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第十四条 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

11、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第十六条 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与年

12、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医院预算执行、成本控制以及业务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医院决策和管理层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八条 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2.住院收

13、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三)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四)

14、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第十九条 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第二十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

15、耗费和损失。第二十二条 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实际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其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三)科教项目支出,即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四)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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