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商合一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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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民商合一制度体系篇一:本论文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评审表题 目:完善我国合伙制度势在必行姓 名 卢丽婷 教 育 层 次开放本科学 号 081180736 分 校衡水电大专 业法律教 学 点 直属班指 导 教 师和国哲 日 期 20XX年 9 月 15 日目 录一、合伙制度发展趋势及现状?1二、建立合伙制度势在必行?1(一)我国确立有限合伙之必要性?1(二)建立有限合伙制度之可行性分析?3(三)建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之立法构想?4三、合伙制度的法律完善?4(一)立法模式之选择?4(二)具体立法内容之若干建议?5四、合伙人之权利与义务?7(一)合伙人的对外权利?8(二)合伙人的对外义务?8五、

2、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合伙人范围?9 参考文献?11完善我国合伙制度势在必行摘要:合伙经济形式已多样化发展并在国内外广泛使用,成为各国不可缺少的重要经济成分。目前我国的合伙制度还很不完善。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生产发展要求与现行合伙制度之间存在差距的以及对不同合伙形式进行可行性的分析,说明健全我国合伙制度的必要性,探寻可行的合伙制度基本构成。关键词 合伙制度 完善 权利义务地位序言一、合伙制度发展趋势及现状合伙可以追溯到古巴比伦的合伙收割及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贸易活动。公元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合伙的原则,即“某人按合伙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他们在神前平均分摊”。 在罗马共和

3、时期,法律对合伙的性质,已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合伙是指二人以上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分配损益的契约各国都非常重视对合伙制度的不断完善,相比之下,我国合伙制度还存在缺憾。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生产发展要求与现行合伙制度之间存在差距的以及对不同合伙形式进行可行性的分析,说明健全我国合伙制度的必要性,探寻可行的合伙制度基本构成。二、建立合伙制度势在必行(一)我国确立有限合伙之必要性有限合伙制度之引入,对于完善我国之市场主体制度,以制度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目前,在我国设立有限合伙制度之条件已经成熟,经济之发展和社会现实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之有限合伙法。1、确立有限合伙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法

4、律体系、顺应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多元化之需求1商事立法内在要求是满足社会经济生活之需要。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尤其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生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之有关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之社会关系之法律规范之总称。2立法必须满足社会经济生活之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适应性。商法规范之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之进步则加速发生着变化。如果固守原有之商法规范,不仅会阻碍经济之发展,而且会导致商事交易受阻、市场秩序混乱。2、确立有限合伙制度有利于鼓励投资并促进资金之优化配置(1)有限合伙可有效遏制高利贷、非法集资等现象,促进资金优化配置并增加就业 在民间拥有大量之资本,

5、如何正确引导这些投资者之投资方向和投资方法,不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十分重要之法律问题。我国居民有储蓄之习惯,但过度储蓄等于把社会投资风险全部转移给了银行。我国银行之投资效率低下,长期以来形成大量之不良资产,已举步维艰。近年来中央银行连续降息,目之就是把居民储蓄从银行挤出去,转移到其他投资领域,从而减轻银行之经营压力。但是证券市场风险太大,令许多投资者却步。这样,高于银行利率数倍之高利贷与非法集资迎合了投资者追求高回报之需求。但是,高利贷、非法集资又不受法律保护,使得投资者之利益没有保障。此现象之大量出现若通过法律层面之剖析,不难发现法律制度之缺失亦是个中缘由之一。3(2)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

6、责任能够极大之鼓励投资现实经济生活中,在生产经营中居于最重要地位之毫无疑问是资金问题。从经济学之角度看,货币资金之价值并不仅仅表现在人们持有货币之多少上,更重要之是看把这些货币资金投入到不断运行之生产过程中所不断带来之利润,只有以动态之再生产观点才能真正认识到货币资金之价值。4目前,我国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私营企业拥有之闲散货币资金日益增加,数额庞大,他们中之很多人不愿将手中持有之货币资产闲置,而想通过资金之运用以获得增值之收益。与此同时,占我国企业绝大多数之中小企业最大发展障碍就是资金短缺,融资困难。而最理想之途径,莫过于吸引新资入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若

7、要吸引新之投资,新加入之成员必须负无限责任,这无疑又成为吸引投资之一大障碍,而有限合伙则因其具有使投资获得最大之收益同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限度之功效而成为一种有效之融资组织行式。在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度,可以为一些拥有资金但却缺乏管理能力或不想直接参加经营管理之投资者提供一种新之投资选择。通过此种投资,作为一名理智地追求利益最大化之经济人可以达到利益与风险之平衡,满足其投资需求,完成从高利贷者等角色向投资者角色之转化,在承担有限责任之前提下获得最大盈利,实现利润之最大化。同时,经营者可以利用有限合伙这一平台筹集到更多之社会闲散资金,为他们提供一种新之便利之融资渠道、降低资本负债率、降低运营成本,从

8、而降低市场风险,促进经济之繁荣发展。3、确立有限合伙可突破民营中小企业之发展之困境我国之民营中小企业通过国家之支持和民营企业家之艰辛努力,有过初期之朝气蓬篇二:浅析我国民商立法模式的未来走向浅析我国民商法立法模式的未来走向内容摘要: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但我们国家也实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注重公平,市场经济注重效率。于是对于我们国家究竟应该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理论界向来莫衷一是争论不休。而对于我国目前是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学界也是各执一词。甚至有学者提出,我国目前连民法典尚未出台,何谈商法典?讨论这个没有意义。究竟民商关系是属于形式意义还是实质意义,笔者试图对此

9、进行分析。关键词: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立法形式 法律意识 价值取向正文: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概念与评述(一)民商合一所谓民商合一,是指在立法观念上采取大民法注意,将商法视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立法上由民法统率商法,在民法典中吸收基本商事规范,与民法典外不制定商法典,只根据需要制定单行商事法规的立法体制。民商合一一直是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如有的学者坚持认为民商本为一体,该主张主要从民商法的发展历来来看,认为自古以来商事法律规范就被概括在民事法律规范中,例如“言法必罗马”的罗马法。当然,也有学者对于民商法的关系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认为民商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基本法与补充基本法的单行

10、法规之间的关系。然而,从目前的民商法发展来说,纯粹地认为民商一体确实无法解决所有的矛盾,正如一些学者提出的国际化事项。虽然有学者提出,当前学界所谓的民商合一并非真正的民商合一,真正的民商合一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民商法典,然而该主张并没有对具体的法典编纂体例予以明确,对于民商法律规范的比重与地位也没有予以明确,只是简单地提出此概念,也无法确定究竟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笔者以为此主张尚欠缺考虑,仍需进一步探讨。(二)民商分立何谓民商分立,又称民商分离,是以商人或商行为观念为其立法基础,将商事与民事分别立法,即于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主张民商分立的学者主要从当前市场经

11、济发展情形来看,认为民商不分极大地妨碍着交易的发展, 制定商法典可以加速贸易和法制的统一, 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然而民商分立也的确会如一些学者所言割裂民商同一法律关系,从而有害于司法体系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私法理论的深入发展。即便如一些学者说的,民法的核心是公平,商法的核心是营利性,是效益,然而在市场经济社会,公平与效益原本就是对立统一的,并不能纯粹分割,如果割裂民商联系,将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二、我国目前的立法模式其实目前学界的民商之争在我看来不过是形式之争,早有学者明确提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问题, 只是在私法领域内民法与商法二者的立法形式问题”。首先,民商的各自存在是民商分立与合一之

12、争的存在前提,也就是说民商法已经在学界得到了承认,并且是各自以独立的地位得到承认的,那么久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民商分立与合一之争了。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立法也已经区分了实质的民商法。虽然没有出现统一的商法典或者商法通则,但我国有独立的商事规范存在,并不绝对服从于民法规范。所以尽管我国以民法通则为中心,商事规范却以其特别法之地位而独立存在。即从形式方面来说,我国目前的立法模式既不属于民商合一,也不属于民商分立。从宏观来说,我国当前民法典尚不知何时出炉,又怎么期待商法典?我国市场经济实行时间不长,市场发展不完善,因此难以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将目前零散的单行法规统一编纂起来是一件相当困难与艰苦的工

13、作,倘若再加入商事法律规范,则此工作更不知何年何月才能有结果。民法尚且没有达到统一的层次,又怎么统率商法?;从微观来说,独立的商事规范适用技巧与意识已经深入人心,通常不会用民法的相关规范来处理商事纠纷。综合以上,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民商立法模式既不属于合一也不属于分立,因为市场是发展的,民法典正在酝酿中,谁也不好说会不会将商事法律规范纳入其中,至于商法典,则更不知猴年马月了。然而尽管民商法有如此多统一的地方,它们之间仍然有许多区别于不可调和的矛盾,所以我国立法也无法完全采取单纯的立法模式。笔者倾向于认为我国目前属于混合立法模式,即民事法律规范与商事法律规范错落分布,都不成体系。三、影响民商立法模

14、式的因素分析综合学界关于民商分立与合一的争论,其讨论的核心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下面笔者一一加以分析:(一)立法价值取向立法价值的取向不同可以说是民商差别的本质与核心,民法的调整目标在于实现社会公平,然而商法的调整目标在于促进交易进行以实现效益。也就是说,当公平与效益发生冲突时,如果适用民法来调整会首先倾向于公平而适当照顾效益;而如果适用商法规范,则当然地回倾向于效益,必要时甚至牺牲公平。(二)适用主体民法从本质上讲是权利法,其基本价值在于引导并组织公民行为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因此公民对民法必然要求其满足公民之公平要求,从这一点来看,民法调整的主体包括社会所有公民。然而,商法调整的乃是属于公民

15、之一部分的商人,即商事主体。也就是说公民只有在从事商的活动后才会被纳入商法的调整范围,成为商事法律规范之适用主体。(三)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一般认为民法规范倾向于伦理性而商法规范倾向于技术性,民法由于其调整公民基本的社会关系而对其适用主体没有过高的要求,仅凭其纯粹的理性判断即可,正如民法之基本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则可为”。而商法规范由于其调整对象的复杂与多变性,对当事人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因而技术性较强;其次,虽说民商法均属私法范畴,然而民法是纯粹的国内法,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国际联系的加强,商法越来越成为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了。四、民商立法模式的未来走向民商之分无非在于法典订立与否,然而法典真的是必要的么?立法的目的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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