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辩护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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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韩辩护制度之比较篇一:人大法学院与韩国首尔地方律师协会签约仪式和学术交流座谈会隆重举行人大法学院与韩国首尔地方律师协会签约仪式和学术交流座谈会隆重举行 9月26日上午,我院与韩国首尔地方律师协会(下称首尔律师协会)签约仪式和学术交流座谈会于明法601国际报告厅隆重举行。 龙副院长首先向与会人员介绍了中韩双方出席会议的成员。此次首尔律师协会代表团由16人组成,包括首尔律师协会的会长吴旭焕律师、副会长朴钟淳律师及律师协会理事、课长等16人。简短介绍后,我院韩院长与首尔律师协会吴旭焕会长共同签署了交流协议书,并向对方互赠了礼品。吴旭焕会长还代表首尔律师协会分别向我院金玄卿副教授和韩国外国语大学法学

2、教授金浩桢教授授予了中韩交流功劳牌,感谢他们对中韩双方的友好交流与合作所做的卓越贡献。交流座谈会伊始,韩院长代表法学院致辞,他首先对首尔律师协会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法学院代表团刚于前几天访问韩国国会、法制处、首尔大学、高丽大学等机构,今天在法学院又与首尔律师协会共同举行协议签署仪式和学术交流座谈会,充分展示了双方对于签署交流协议书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双方对彼此理念的认可。韩大元院长还提到了人大法学院也是国内最早成立律师学院的法学院,人大法学院下属还有一个律师事务所,法学院的很多老师都身兼律师职务,人大法学院不仅强调学生的学术水平,同时也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最后韩大元院长表达了希

3、望与韩国首尔地方律师协会有更深层次的合作的愿景。吴旭焕会长代表首尔律师协会致辞。他首先人大法学院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吴旭焕会长将人民大学“实事求是的”建校理念和韩国朝鲜中期的盛行的“实文化”联系起来,将明德楼与其律师协会“明德奖”联系起来,说明了双方拥有共同的根源。之后,他向在场人员介绍了韩国首尔地方律师协会的主要情况:首尔律师协会拥有9100名会员,是韩国第一大律师协会,至今已有104年的历史。吴旭焕会长指出,今天他见证了人大法学院和首尔律师协会合作的第一天,这是双方双方迈出合作的第一步。他认为双方的合作不应限于交流,更应升华到人民服务的层面。徐建院长在交流会上向与会人员介绍了中国人民大学法

4、学院律师学院的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培训、国际交流等方面的情况。徐建院长也对采用律师考试还是司法考试进行法律人的考核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个人希望将现行司法考试改回律师考试以促进律师、司法制度的共同体建设。紧接着,他简要介绍了中国律师及其制度发展的历史,并期待最终发展为有律师协会总体管理为主的形式。他最后祝愿中韩双方合作成功。首尔律师协会人权理事吴永中律师就“辩护人辩护权的扩大与法律上的争点”发表了主题发言,他从宪法高度、辩护权保障角度分析了辩护人的辩护权。我院陈卫东教授对吴永中教授的发言做出了极高的评价,认为韩国的辩护制度是世界上目前最好的,并且指出了“狱见权”等值得中方借鉴的方面。中国人民大学

5、刘刚副教授也针对“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中的辩护权”问题进行讲演。他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介绍中国刑事诉讼法各个阶段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和维护,向在场人员呈现了中国律师辩护制度的概况。尽管此次学术交流时间有限,至座谈会结束时大家依然意犹未尽,但此次交流会仅是双方交流合作的开始,相信双方日后也定会有更多的交流机会。篇二:中越刑事辩护制度比较研究中越刑事辩护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伍光红(广西 南宁 530006)摘要 辩护制度是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世界各国均在其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规定和确立了辩护制度。越南现行的刑事辩护制度较之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具有辩护人介入早

6、、辩护人权利更丰富的特点。文章以比较为基础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相关建议。关键词刑事辩护制度 中国 越南 比较 完善刑事辩护是指在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了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处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刑事辩护制度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范围、辩护人责任、辩护人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辩护制度是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制度的有无与完善程度是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活动的文明程度和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现代世界

7、各国均在其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规定和确立了辩护制度。中越两国山水相连,文化相似,并同为社会主义国家,因而越南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一定程度地借鉴和参考了中国的经验。但这种借鉴与参考绝不是邯郸学步式的,而是在甄别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改进,所以一些制度的设置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刑事辩护制度就是一个实证。本文拟对中越的刑事辩护制度进行比较,并对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完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一、越南的刑事辩护制度概述20XX年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57、58条及其他相关条文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一下内容:(一)辩护的类型越南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护类型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

8、定辩护三类。1、自行辩护。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被临时拘留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使用法律所许可的各种权利为自己进行辩护,说明自己无罪或可减轻罪责。值得一提的是越南刑事诉讼中是允许被临时拘留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他们在讯问时保持沉默的行为不能作为后来量刑的从重情节。 伍光红(1975-),男,广西全州人,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在越南河内国家大学法律系攻读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在越南的刑事诉讼中,行为人被刑事立案之后称为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刑事立案而因紧急情况或现行犯被拘留的称为被临时拘留人。2、委托辩护。越南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临

9、时拘留的人在被拘留之后,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立案之后,被告人在法院作出提交法庭审判的决定之后,都有权聘请他人为自己进行辩护。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人民辩护员或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3、指定辩护。在以下场合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聘请律师的,侦查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必须要求律师团(相当于我国的律协)指派律师事务所给其推举辩护人或建议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阵线成员组织给自己组织的成员推举辩护人:(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或控告的罪行根据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是死刑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在精神或体质上有缺陷的人。(二)辩护人的范围、人数及参与辩护的时间1、辩护人的范围

10、越南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辩护人可以是律师,被临时拘留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辩护员。(1)律师。律师是充分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业条件,根据个人和组织的要求参加诉讼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律师的辩护活动具有专业性。(2)被临时拘留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临时拘留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指未成年、精神或体质上有缺陷的被临时拘留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或监护人。(3)人民辩护员。人民辩护员是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阵线成员组织推举为本组织成员的被临时拘留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在参加诉讼的时候,律师、人民辩护员以及被临时拘留的人、犯

11、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作为辩护人都同样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越南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还规定以下人员不能作为辩护人:(1)该案的办案人员及其亲戚;(2)以证人、鉴定人或翻译人员的身份参加该案诉讼的。2、人数如果同一案件中的被临时拘留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不相互对立,则一个辩护人可以为同案的多个被临时拘留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也可以由多个辩护人为一个被临时拘留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3、参与辩护的时间辩护人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立案之时起即可以参加诉讼进行辩护。对于尚未被刑事立案而因紧急情况或现行犯被临时拘留的人,则从作出临时拘留决定时开始辩护人可

12、以进行辩护。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需要秘密侦查的,则在侦查终结之日起经检察院检察长决定,辩护人可以参与诉讼并进行辩护。(三)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1、辩护人的权利(1)在询问被临时拘留的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人有权在场;经侦查人员同意,辩护人可以向被临时拘留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提问,在其他的侦查活动中辩护人也可以在场;有权查看本人所参加的诉讼活动的笔录和与本人所辩护的人相关的决定;(2)提议侦查机关事先通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以便讯问时在场;(3)依法提议变更诉讼工作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4)向被临时拘留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收集与辩护相关的材料、实物和情节,根据被临时拘留人、犯罪

13、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向机关、组织和个人收集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材料、实物和情节;(5)提出材料、实物和要求(6)会见在押的被临时拘留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7)根据法律规定在侦查终结之后查阅、抄录和复印与辩护相关的案卷材料;(8)参与法庭的询问与辩论;(9)对诉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决定和诉讼行为进行申诉;(10)未成年人、精神和体质上有缺陷的人的指定辩护人有权对法院的判决、决定进行上诉。2、辩护人的义务(1)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一切办法弄明白那些确定被临时拘留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情节和那些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辩护人随着各个诉讼阶段所收集的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实物

14、要相应地交给侦查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辩护人与诉讼机关的这种材料、实物的交接要根据法律规定制作一份笔录;(2)为被临时拘留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3)已经接受为被临时拘留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4)尊重事实和法律,不得引诱、逼迫或唆使他人作虚假陈述或提供不真实材料;(5)遵照法院的召集书到庭;(6)不得泄露在辩护过程中所获悉的侦查秘密;不得使用从案卷中所抄录和复印的材料侵犯国家利益及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违反法律的,则根据其违法性质和程度分别处以收回辩护人证明书、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

15、赔偿责任。二、中越刑事辩护制度的比较(一)关于辩护的类型及其适用时间我国和越南关于辩护的分类基本上是相同的,都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三类。但在内容和适用的诉讼阶段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两国刑事诉讼中的自行辩护基本相似,都可适用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但值得一提的是越南在刑事诉讼中是允许被临时拘留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他们在讯问时保持沉默的行为不能作为后来量刑的从重情节。在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的适用时间上,两国存在较大的区别。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我国的委托辩护只适用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侦查阶段的嫌疑人不能委托辩护人。在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但其性质不属于辩护。而越南的委托辩护则可以适用在诉讼的所有阶段。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指定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而越南的指定辩护则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适用,指定的主体包括侦查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被指定的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辩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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