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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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篇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一、办社宗旨及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和盈余主要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的原则。二、合作社财会人员职责合作社分别设会计、出纳。其职责是: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核算经济业务的发生、记录和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编制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合作社经营成果;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清正廉洁,坚持原则;认真履行

2、职责,不断提升工作水平。三、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实行账款分管制度。会计员负责登记现金收支账簿,保管员负责现金管理。实行备用金制度。为了确保合作社正常开展工作,核定1000元以下的备用金,用作合作社日常零星开支。超过核定限额的现金一律存入银行。不得借支、挪用合作社现金,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白条顶库。银行存款实行备查制度。每月与银行核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套用银行信用。印鉴与支票实行分管制度,名负其责,相互制约。四、收入管理制度合作社收入管理范围1、社员会费、社员股金;2、利润收入;3、接受的捐赠款物;4、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5、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

3、险金等;6、其他收入。收入管理规定1、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各种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2、合作社的所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准设账外账;3、合作社的收入业务使用专门的收据,不准匿报收入等。五、支出管理制度1、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做到量入为出。2、合作社日常开支由理事长审批,超过1000元的大额开支或对外投资,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3、合作社的开支范围日常办公费;本社经营性支出;科研、咨询、培训、推介和宣传教育等开支;聘用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本社税后利润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合作社年经营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返还

4、。六、档案管理制度1、明确专人负责合作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2、合作社档案包括:合作社章程、内部各种制度文本、社员登记表和社员入股资金清册等资料;合作社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活动记录;合作社的社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工作纪要、工作决议;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合作社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所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进行科学分类、编目、登记和装订成册,做到专橱存放,专人管理;档案保管人员离任要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七、民主管理制度1、合作社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社员推选,一般3至5人为

5、宜。民主理财小组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实施有效监督。监督重点为: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2、合作社要定期公布账目,至少每季公布一次。3、合作社重大事项需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篇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专业合作社资金管理制度1、专业合作社必须在当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且只能在一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现金结算户。2、专业合作社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20XX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金的需要。3、为了加强现金管理,专业合作社在现金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2)、不

6、准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3)、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4)、不准将专业合作社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进行储蓄。(5)、不准设立“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6)、不准“坐支”现金,即不得从单位和社员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所需开支。(7)、不准报销手续不完备、开支不合理的未经审批的发票。(8)、不准公款私借。(9)、不准将库存现金和私人现款混在一起。4、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现金的核对和清查。专业合作社现金管理部门不得拒绝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5、专业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

7、通报批评和罚款等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实行社务公开,是本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工作要求,是落实国家关于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政策和提高本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1、每年年初公开一次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每半年公开一次年度计划的落实及执行情况。以及下半年度规划的详细安排。3、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及工作要点。4、随时公开本社农机每季的耕种面积及资金收支情况,以及重大投资活动和合作事项。5、及时公布管理人员的调整,以便广大社员能够及时的联系上主管人员。6、年底公开当年生产、经营绩效,决算和盈利分红办法,及返利分红数额。7、接受本社社员的监督,

8、对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召开理事会议。随时给予合理的解释和答复。专业合作社民主理财制度1、专业合作社民主理财工作由监事会组织实施,建立民主理财小组。保证社员对专业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2、专业合作社的账务由监事会专人保管,实现账款分开,主管人员做到认真核对,账目清楚。3、专业合作社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现金时,必须手续完备,开具收款收据。收取的现金超过规定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开户行。现金支付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4、专业合作社必须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结账核对。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面与金额相符。3、专业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

9、须通过社员代表大会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4、专业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有权对新公布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 有权要求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1、专业合作社实行分级负责制。重大事项由社员代表大会按照“一人多票”或“一人一票”方式审议表决通过。2、专业合作社实行逐级管理,理事长若请假或外出时,由副理事长暂时行使理事长的职权。3、专业合作社监事部门,负责日常理事会工作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并及时向理事会反应广大社员的意见和建议。2、日常事项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般由主管理事召集会议讨论决定,在

10、行使职权过程中碰到特殊情况应向理事长汇报,由理事会研究决定。3、专业合作社实行办公会议制度。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部门负责人组成,理事长确立议题,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负责监督。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临时召集,对专业合作社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策。4、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需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主持会议,监事长汇报半年合作社工作开展以及财务监管情况。4、专业合作社实行请示和报告制度。部门负责人应经常向理事长报告工作,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理事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每年年终要作出书面报告。专业合作社奖惩制度为提高广大社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特设立了奖惩制度。1、奖励对象:专业合作社社

11、员职工及相关人员。2、奖励条件: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在推广农机操作新模式,引进管理新方法,开拓业务新领域,带动农机新用户,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业绩突出者给予重奖。对本社作出特殊贡献的非社员,经理事会提议,社员大会通过,参与专业合作社管理。3、处罚对象:专业合作社社员职工违反本社章程和制度规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损害专业合作社利益等行为。4、处罚方式: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理、政纪处分、除名退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篇三:合作社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沙雅县丰硕园果品专业合作社目录1、社员大会制度2、理事会工作

12、制度3、监事会工作制度4、议事规则制度5、社员管理联系制度附1:入社人员申请表附2:退社社员申请表附3:社员登记花名册6、生产销售管理制度7、资产财务管理制度8、盈余分配制度9、项目投资管理制度10、档案管理制度11、学习培训制度12、社务公开制度社员大会制度一、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3、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7、审议批准理事会、

13、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二、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三、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

14、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四、社员(代表)大会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社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六、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理事会工作制度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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